云南名药“郑氏女金丹”的第七代传人郑洪冰,最近正与当地一家制药厂,打一场中医药传统知识利益分享的官司。
《云南省志·医药志》等权威书籍载,郑氏女金丹问世于清康熙年间,系天津名医郑禹臣(号梅花,人称梅花老人)所创,由第二代传承人带入云南,后逐渐发扬光大。书中记载,郑氏女金丹可治不孕不育、有补气养血、调经安胎之功效,坊间称其为“送子娘娘”。
而自上世纪80年代年开始,郑洪冰的父亲、郑氏女金丹的第六代传人郑家声发现,云南有3家药厂长期生产郑氏女金丹,并借用“梅花老人”创制郑氏女金丹及其后代传承发展郑氏女金丹的典故进行宣传,但3家药厂在生产郑氏女金丹前均未获得郑家传承人的授权。
“郑氏女金丹”第六代传人郑家声与其子郑洪冰
为此,郑家声曾多方奔走,希望3家药厂就未经授权就擅自使用郑家祖传郑氏女金丹生产中成药产品,侵害郑家对郑氏女金丹享有的独占权和财产权的行为给一个说法。
郑洪冰也与3家药厂多次进行沟通,沟通无果后,郑洪冰一纸诉状将其中一家药厂告上法庭,诉请法院判令该公司分享因生产销售此药所获得的利益人民币1元。
天津名医首创药方传至云南
《云南省志·医药志》第六章“医药商业”的“体德堂与郑氏女金丹”部分,对郑氏女金丹作如下详尽描述:
郑氏女金丹问世于清康熙年间(1662-1723),其时,有天津名医郑禹臣,号梅花,人称梅花老人,学识渊博医术精湛,尤擅长妇科,有手到病除妙手回春之功,求医者络绎不绝。有些患者,苦于求医道远艰难,便建议老医生将专治妇科疾病的配方制成药丸,方便患者,扩大销路。郑老医生欣然采纳……大凡服用过此药者无不交口称赞:“……真如太上老君之金丹妙药。”
郑氏女金丹遂以得名。
现年49岁的郑洪冰告诉红星新闻,郑氏女金丹对治疗不孕不育颇有疗效,其问世以后,配方及制法便一直由郑家世代传承,至今有300多年历史,而他就是第七代传承人。其称,家族的墓碑碑文、族谱、《郑氏宝筏应验良方》等典籍,均清晰证明这种传承关系。
这七代传承人,分别是郑禹臣、郑某臣、郑儒兰、郑廉臣、郑筱臣、郑家声、郑洪冰。第二代传承人郑某臣的具体姓名、事迹不详,但据推算,正是郑某臣将药方带至昆明制作、销售。
据《云南省志·医药志》记载,第三代传承人郑儒兰则根据南方的气候特点以及南方人的用药习惯,对郑氏女金丹原方进行适量加减,使得该药变成了南北通用的“妇科神药”;第四代、第五代传承人则在昆明正义路一带开设了“云南体德堂大药房”,“体德堂”后来成为知名药房,被写入了《云南省志·医药志》。
郑家收藏的体德堂告示
体德堂是昆明最早使用电影广告的中药店。早在1916年,体德堂就率先在云南开展了邮购业务。郑洪冰称,那一时期,郑氏女金丹畅销滇、川、黔数省,还经由云南有名的正大公司远销至港澳、缅甸仰光等东南亚地区。
第六代传承人郑家声曾如此描述药房当年盛况:……家里有中药库房,后花园就是磨坊,殿堂是用彩色玻璃装饰……院中放一口巨大的紫铜锅,往里倒入蜂蜜炼制,制成的药丸密封在蜡壳中,半年后打开仍色泽鲜亮,药香扑鼻。郑洪冰说,在昆明,云南体德堂大药房与郑氏女金丹一度家喻户晓,“昆明上了点年纪的老人,都知道郑家体德堂和郑氏女金丹这两个牌子。”
“女金丹”典故被多家药厂引用
然而,这颗金光闪闪的郑氏女金丹,却在上世纪50年代公私合营后,先后被当地3家药企生产销售。
郑家声在生前手写过一篇名为《“一女三夫”,剪不断,理还乱!》的文章。该文称,1956年9月,国家对私营工商业进行改造,全国各行业实行公私合营,私营企业的厂房、设备、原材料作价入股,云南体德堂大药房也随大流,由中国药材公司云南分公司私改科进行资产评估后,进行了公私合营,发放股息,当时第五代传承人郑筱臣及其妻子赵维丰摇身一变,成了领取股息的股东。
郑家收藏的“滇省体德堂五代老铺经理章”
郑洪冰向红星新闻提供的《股权凭证》等资料显示,当年,郑家将药房的厂房、设备、原材料、房产等资产折算为“貳仟陆佰壹拾元零肆角肆分”入股,按年息五厘计算,从1957年—1966年间每季度领取32.63元定息,“随后停止,我父亲这一辈人各奔前程。”
1979年—2002年,郑家声向云南多部门“要求恢复享誉三个多世纪的郑氏女金丹”,并在多家报刊撰文阐述“妇科神药”的要义、传承和发展概况,这些文章引发广泛影响,“一些有识之士也随之呼吁,要恢复一些原汁原味的老字号品牌。”郑洪冰说。
郑氏女金丹一度更名为“山茶女金丹”,2002年经有关部门批准,郑氏女金丹恢复原名。但郑家声发现,此时的“送子娘娘”却有了3个“夫婿”,它由以下3家厂家生产:改制后的昆明中药制药厂生产的“郑氏女金丹”、昆明生达制药有限公司生产的“滇女金丸”、云南腾冲制药厂生产的“郑氏女金丹”。3家药厂,无一例外均在药品商标及说明书上,使用“郑氏”二字,并明确说明此药系清代康熙年间天津名医郑禹臣独创之良方。
昆明中药制药厂的广告资料
2018年5月31日,昆明生达制药有限公司在其微信公众号刊文《经典名方滇女金丸(女金丹丸)——不孕不育的福音!》,该文对“滇女金丸”的介绍中,引用与“郑氏后人迁居云南”的相关典故。而该公司的“女金丹丸”《使用说明书》,同样注明其来源系“清康熙年间名医郑禹臣独创之良方”。“我也收集了另外两家公司生产郑氏女金丹的资料和证据。”郑洪冰说。
要求分享利益1元 一审败诉
郑家声认为,“郑禹臣”的姓名权和他创制的郑氏女金丹应受法律保护,将其用于商业,并在经营活动中借此去获得消费者的信赖,就具有财产权的属性,郑禹臣的后人应该享有相应的民事权益。
在2003年所撰写的一份诉求中,郑家声表示,郑家对无偿占有和使用“郑氏”两字及“郑禹臣”姓名的行为,“就是不同意,绝对不允许”。郑家声在贵阳人民广播电台当过多年记者,后回昆明某高校任教,于2014年去世。郑洪冰说,如今他选择跟一家药厂打官司,“就是继承父亲的遗志”。
2018年3月,郑洪冰起草《民事起诉状》,将三个“夫婿”之一的云南腾药制药股份有限公司告上法庭,该公司的前身即为云南腾冲制药厂。郑洪冰的主要诉讼请求,是依法判令被告立即支付自2017年7月1日起至起诉之日止,被告因生产、销售“郑氏女金丹”中成药所获得的人民币1元。
云南腾药生产的郑氏女金丹
郑洪冰解释,在沟通无果的情况下,他只希望法律能还郑家一个公道。其在《民事起诉状》中称,郑氏女金丹自问世以来,其药理知识、方剂、诊疗技术、药材资源、炮制技术、特有标志符号等,一直由郑家人相传、完善和发展。经过郑家300余年的传承,郑氏女金丹已经发展成为有价值并具备较强历史性的医药学体系,属于中华民族中医药传统知识。
“被告现系‘郑氏女金丹’中成药(国药准字号Z53021025)的生产、销售企业,一直利用郑家祖传‘郑氏女金丹’生产、销售‘郑氏女金丹’中成药,且至今被告生产的‘郑氏女金丹’中成药仍持续在全国各大药店及网络上进行销售。”郑洪冰称,其诉求依据,是2017年7月1日起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该法第四十三条第二款规定:中医药传统知识持有人对其持有的中医药传统知识享有传承使用的权利,对他人获取、利用其持有的中医药传统知识享有知情同意和利益分享等权利。
此案一审在云南大理州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大理中院认为,公私合营期限届满后,原体德堂的资产,包括郑氏女金丹的方剂、制法等已经转化为全民所有,这是一个历史事实,国家和相关地方政府已经通过公开发行的相关书籍,将该药品的方剂、制法、功效公之于众,属于共有领域的公众财富。对于公有领域知识,任何个人或团体都不具有所有权益,人人都可根据自己的需要取而用之不需要支付报酬。
今年1月,郑洪冰一审败诉。
郑家称郑氏女金丹并没“上交国家”
一审庭审中,经原、被告双方对各自持有的“郑氏女金丹”配方进行对比,结论为两种药方在每味药的用药量、药味(原告42味、被告38味)、制作工艺上有所不同。
被告称,1981年,腾冲制药厂向相关卫生部门申报药丸的生产,其处方来源于《昆明市人民政府卫生局审查合格国药八十一种成药配方目录》。2001年4月15日,云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核准腾冲制药厂生产的97种药品品种中,包括郑氏女金丹。2002年6月21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向该厂颁发郑氏女金丹的《药品注册证》,药品批准文号为国药准字Z53021025,药品来源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药品标准 中药成方制剂第十九册》。
被告认为,其使用郑氏女金丹的生产处方和工艺有合法来源,是按照国家范围内统一技术要求的国家强制质量标准[WS3-B-3611-98]生产,不存在侵权,产品的上市销售获得了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批准。
郑家收藏的药谱
一审法院认为,国家对药品生产实行许可证制度,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如果未经许可擅自生产销售郑氏女金丹,这种行为侵害的是国家对药品生产经营的管理秩序,而没有损害任何人的知识产权权益,被告腾药公司经国家相关部门许可,生产销售郑氏女金丹的行为,属于对进入公有领域的中医药传统知识的合法利用,原告对此不享有其《中医药法》第四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因此,原告要求被告支付1元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一审法院还认定如下事实:公私合营后,郑氏女金丹方剂、制法、功效先后编入昆明市工商业联合会药商业同业公会于1953年印行的《昆明市人民政府卫生局审查合格国药八十一种成药配方目录》、云南省卫生局于1974年出版的《云南省药品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药典委员会于1998年编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药品标准 中药成方制剂第十九册》等药品书籍中。
但郑洪冰称,原审法院认定郑家在公私合营时连同制药配方一并折股,进而认定郑氏女金丹的方剂、制法已转化为全民所有是错误的。郑洪冰提供的“体德堂固定资产明细表”等证据显示,当年体德堂入股的相关清单资料中,的确并未包含郑氏女金丹的方剂、制法,“我们并没有把它上交给了国家。”郑洪冰提出上诉。
二审法院:本案还需深入研究
7月2日,本案二审在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第五法庭公开开庭。
云南腾药制药股份有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鹏告诉红星新闻,腾药公司的意见与一审阶段基本相同,但二审庭审中他增加的一条意见是,法院没有权力和资格来认定对方是不是中医药传统知识的持有人。他介绍,腾药公司仍在生产郑氏女金丹,但该产品仅仅是公司上百个药品中的一个。
被告此前还主张,国家卫健委或云南省卫健委才是郑氏女金丹的持有人。对此,郑洪冰的代理人、云南睿震律师事务所主任朱禹睿认为,上述两部门属于中医药行业管理者,不具备持有人资格。
朱禹睿告诉红星新闻,许多被国家认为属于中医药传统知识的经典名方被收录在相关书籍中,被公众所熟知,在法律层面,中医药传统知识不必须具备秘密性,在《中医药法》实施以前,一般依照《专利法》《商标法》《著作权法》,对其中的专利、字号、特有标志及著作权申请保护。而在医药层面,中医药传统知识具备秘密性,“主要体现在其内容极其丰富,一般人不能掌握和运用,必须是掌握中医思想、理论、技术、方法的医生才能做到,这些认知保证了中医药传统知识能一直发挥作用。”
“郑氏女金丹”第六代传人郑家声与其子郑洪冰
朱禹睿认为,郑氏女金丹的配方及工艺虽然刊登于相关书籍中,但这并不能导致郑家人丧失对郑氏女金丹传承和使用的权利,“其配方和工艺即便被公开,只要他人使用并获利,郑氏家庭都有权要求使用者分享利益。”
7月2日二审庭审后,主审法官在接受红星新闻采访时表示,近20年,各界一直在探讨如何对中医药传统知识进行保护,特别是我国,专门在2017年制定实施了《中医药法》,此法中的中医药传统知识概念涉及知情权,尤其涉及本案的利益分享权。“中医药传统知识的持有人如何界定?持有又如何分享利益?如何回答这两个问题,下一步合议庭将进行深入研究。”
郑洪冰说,虽然自公私合营后,郑家就没有开药店了,但是郑家历代都是医者,虽然他不从事医药行业,但受家族影响,他本人也晓通医理,平常亲戚朋友的小毛小病,他都能开出一些中药药方去解决。
现在,郑洪冰正等待二审判决结果,认为既然国家专门颁布《中医药法》,其胜诉还是有希望的。“那么多药企用我家祖传药方获取利润,并且用我家传承和发展药方的典故宣传,无论怎么说,郑家都有分享利益的权利。”
红星新闻记者 刘木木 发自昆明
受访者供图
编辑 张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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