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2012年,王某因危险驾驶罪受到刑事处罚。然而,在2016年与A公司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时,王某并未透露这一犯罪记录。2018年,根据国家安保维稳工作的要求,A公司对职工的违法犯罪记录进行了彻底的排查。经过一年多的调查,直到2019年年中,A公司才得知王某的犯罪事实。A公司依据《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的规定,认为在员工受到刑事追究后,有权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法律并未对此类解除行为的时效性做出限制。A公司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确认解除劳动关系的行为合法有效,并请求王某承担诉讼费用。
法院裁判
终审法院认为,禁止权力滥用原则是民法的基本原则之一。如果用人单位有权在任何时候行使该项权利,并可以溯及既往地行使,将不仅使劳动者工作和生活预期处于长期不确定的被动不利状态,损害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更违背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的立法精神。
本案中,王某于2012年1月13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同年3月2日,B区区人民法院作出××××号刑事判决书,判决王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三个月。此时上诉人A公司依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可以解除与王某的劳动合同,但A公司并未行使解除权,应视为其放弃了单方解除权。A公司与王某的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履行至2019年7月26日,期间并不存在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法定情形,A公司与王某解除劳动关系,系对解除权的滥用,本院不予支持。
律师解读
王某系A公司职工,双方建立了劳动关系。《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了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其中第(六)项为劳动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该项规定的解除劳动合同在法律性质上为解除权的一种,属于形成权的范畴,有其行使的合理期限,如果权利人超过合理期限不行使,则形成权灭失。
王某于2012年3月2日被人民法院判决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八千元,后于2013年与A公司再次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A公司直至2019年7月以王某曾于2012年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为由与其解除劳动关系,A公司行使解除劳动合同权利已明显超过合理期限。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2018修正)第二十五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用人单位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