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FDA)的历史发展过程如下:
1. 早期起源(19世纪 - 1906年):
- 联邦监管意识觉醒前:19世纪,美国各州对国内生产和分销的食品和药品实施监管,但各州的监管措施和法律不一致。1813年颁布的《疫苗法案》是第一部涉及消费者保护和医药的联邦法律,但存在时间很短。之后很长一段时间,联邦主要管辖范围限于进口食品和药品,而食品和药品掺假和贴错标签长期以来一直是美国的常见现象。
- 农业部化学司的相关工作:1848年,路易斯·卡勒布·贝克被任命为美国专利局官员,负责对农产品进行化学分析,1862年成立的农业部化学司继承了这一职能。在这一时期,美国公众开始关注公共健康安全问题,一些新闻记者对食品安全丑闻进行揭露,引发了公众的关注。
- 相关法案推动:1902年,《生物制品控制法》颁布,标志着美国对生物制品监管的起点,随后美国国立卫生研究院(NIH)成立,承担对生物制品的监管。1906年6月30日,美国总统西奥多·罗斯福签署《1906年纯净食品和药品法案》,该法案授权农业部化学司(后发展为FDA的重要前身)对各州食品和药物贸易进行监管,打击不法行为。化学司在法案公布当天成立了食品与药品技术咨询委员会(FDAC),增加调控职能。
2. 初步发展阶段(1906年 - 1930年):
- 职权受限与挑战:1906年的法案虽有一定积极作用,但当时的法律没有就化学司监管的职权作详尽规定,且要求化学司必须举证制药商有欺诈患者的目的而进行了误导性宣传,否则药商不用承担药品医疗事故的责任,这导致政府监管药物市场的能力不足。1912年化学司首席化学家哈维·华盛顿·威利辞职后,化学司将更多精力投入到药品监管中,但随后其职权被最高法院取消。
- 机构重组与更名:1927年7月,化学司和相关机构被重组为美国农业部下的一个新机构——食品药品和杀虫剂管理局,当时该局的非监管研究职能被转移到该部门的其他部门。1930年7月,食品药品和杀虫剂管理局更名为美国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隶属于农业部。
3. 重要事件推动下的发展(1937年 - 1962年):
- 1937年磺胺制剂事件:美国田纳西州一家药物公司向市场投放一种未经测试新型磺胺类药物,该药物的溶剂含有剧毒物质,造成100多人死亡。这一事件促成了食品、药品和化妆品技术咨询委员会(FDC)诞生。
- 1938年法案通过:1938年,美国通过了全世界第一个食品、药品和美容法案,规定了对药品和化妆品必须进行管制,并制订相应标准,食品、药品和化妆品上市前必须经试验,此后化妆品和医疗仪器的管理权限转至美国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 1962年德莱尼修正案:美国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颁布德莱尼修正案(食品、药品和化妆品条例的修正案),禁止使用一切对人或动物有致癌作用的食品添加剂或其他物质。美国国会授权美国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对1938年以来申请上市药物的有效性重新进行审查,否则不得继续销售,同时将原属联邦贸易委员会的处方药广告监管权划归美国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并授权其对新药研发和产品生产的每一个步骤进行监控。
4. 监管职能的不断完善与扩展(1962年 - 2000年):
- 扩大监管权限:1965年,美国国会在《药物滥用控制修正案》中赋予美国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对安非他明、巴比妥类药物、致幻剂和其他具有较大滥用潜力的药物更大的管制权。1968年,美国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成为卫生、教育和福利部内公共卫生署的下属机构,卫生、教育和福利部将其他机构管理的几项职能转移到美国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包括对飞机和其他州际旅行承运商的食品进行监管、对消费和专业电子产品不必要辐射的控制以及生物源治疗剂的上市前许可权。
- 法规的进一步严格化:20世纪后期,美国食品、药品法规进一步严格化,如1973年发布了特殊膳食食品(包括维生素和矿物质)的法规等。同时,美国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的监管独立性不断加强,但由于受到多方面的影响,监管政策也曾呈现出放松的趋势,以激励新药研发,如1983年颁布罕用药法案,1988年颁布《食品与药物管理局法》及后续的《现代食品与药物法》等。
5. 21世纪以来的新发展与挑战(2001年 - 至今):
- 应对新的安全问题:21世纪以来,FDA不断应对新出现的食品药品安全问题,如2009年,《家庭吸烟预防和烟草控制法》赋予美国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烟草制品的监管职责;2020年,美国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扩大召回含有毒甲醇洗手液等。
- 持续的法规制定与修订:FDA不断制定和修订相关法规,以适应新的技术和市场发展,如2003年制定了《儿科研究公平法》,2022年修改PlanB紧急避孕药的标签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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