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法治精神规范校外培训

熊丙甲看教资 2024-02-15 19:26:56

2月8日,教育部出台《校外培训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下称《条例》),首次拟将校外培训整体管理上升至行政法规的高度。

媒体注意到,对于学科类培训,《条例》只针对“面向义务教育阶段的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包括“面向义务教育阶段的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应当登记为非营利性法人。”“不得占用国家法定节假日、休息日及寒暑假期组织义务教育阶段学科类培训。”“面向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实施的学科类校外培训,应当依法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由省级人民政府制定收费管理办法。”而未提及关于高中学科培训的监管。按照“双减”指导文件,“高中阶段参照(义务教育阶段)执行”,但参照到何种程度,目前没有具体文件可作为指引。

这是《条例》值得肯定的地方。此次制订《条例》,其目的就是为了将对校外培训的治理纳入法制化轨道,因此必须严格落实教育法、义务教育法、民办教育促进法、未成年人保护法等上位法,将此前治理校外培训经实践检验得到认可的做法上升为法规,提高法律效力,引导校外培训规范发展。不要求高中学科培训采取和义务教育阶段学科培训一样的监管方式,这是落实上位法,也给各地结合实际情况治理高中学科培训的空间。

《民办教育促进法》及其实施条例明确规定,“民办学校的举办者可以自主选择设立非营利性或者营利性民办学校。但是,不得设立实施义务教育的营利性民办学校。”而“民办学校”就包括依法举办的校外培训机构。按照这一规定,要求面向义务教育阶段的学科类培训机构登记为非营利性法人,是于法有据,而规定高中阶段的学科类培训机构也必须登记为非营利性法人,则和上位法——《民办教育促进法》并不一致。按照《民办教育促进法》,民办普通高中学校都可选择登记为营利性法人,也就没有理由要求进行高中学科培训的机构只能登记为非营利性法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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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种法治精神,对于规范校外培训极为重要。近年来,针对校外培训,一直有“放开培训机构”与“取消培训机构”两种颇为极端的声音,这两种声音都非理性。此次制订的《条例》,对校外培训进行了明确定义,是指“学校教育体系外,面向社会开展的,以中小学生和3至6岁学龄前儿童为对象,以提高学业水平或者培养兴趣特长等为主要目的,有组织或系统性的教育培训活动。”为此,要发挥校外培训对学校教育的有益补充作用,而不能出现“全民培训”,影响、干扰学校教育、加重学生负担和家长焦虑的问题。

对校外培训的规范,绝不是禁止校外培训。治理校外培训,必须考虑学生和家长存在的合理培训需求。如对义务教育阶段的学科类培训,此前一些地方在治理时,以“清零”为目标,这貌似治理很彻底,但从现实看,义务教育阶段的学科类培训存在转向地下,进行隐形、变异培训的倾向,这导致监管更难。《条例》从实际出发,提出“鼓励、支持少年宫、科技馆、博物馆等各类校外场馆(所)开展校外培训,丰富课程设置、扩大招生数量,满足合理校外培训需求。”这有利于疏导学生的培训需求,加强对隐形、变异学科类培训的治理。

对高中阶段学科类培训的治理,也是从实际出发。高中教育属于非义务教育,我国虽然已经实现高中阶段教育的普及化,但是高中教育发展还很不均衡,而且,高中生群体更复杂,除了普通类学生,还有体育生、艺术生、成人高复生,要求高中学科培训和义务教育阶段的学科培训一样,落实难度更大,会出现更多问题。对高中学科培训的监管,适合采取和非学科培训相当的方式,即要求有合法资质、保障教师具有教师资格,纳入统一监管服务平台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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