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有人这份公共场所安全提示请查收!

京法网事 2024-10-31 20:45:45

超市买菜踩到水渍滑到了怎么办?

雨雪天气逛公园不小心摔伤了是谁的责任?

乘坐电扶梯被人撞倒了谁来赔偿?

去博物馆游览被流浪猫抓伤了可以索赔吗?

在日常出入这些经营场所或公共场所时,您是否也会有这些担心和疑虑?

2024年10月31日,西城法院召开“涉安全保障义务典型案例”新闻通报会,通过介绍本院涉安全保障义务案件总体情况,发布典型案例并提出法官建议,号召多方主体共同努力,助力营造和谐有序公共环境,维护公众人身财产安全。

据西城法院党组成员、政治部主任赵莹介绍,自2021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施行以来,西城法院共审结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责任纠纷及其项下案由案件共计43件,此外还有大量涉及对安全保障义务认定的案件以合同案件或一般侵权案件的形式出现。

涉安全保障义务案件在审理上具有事实还原困难和责任判定复杂的特点,西城法院以促推审判提质增效为抓手,多措并举,依法审理相关案件,妥善处置化解纠纷,力求实现政治效果、社会效果与法律效果的统一。

审判方面,及时总结涉安全保障义务案件的争议焦点、审理难点和裁判思路,形成典型案例和指引规则。充分学习借鉴新时代“枫桥经验”,通过不断加强对基层调解组织调解员的培训指导,充实基层非诉化解力量,最大程度将矛盾化解在基层。

此外,经常性前往辖区校园、社区、企业等开展普法宣传活动,让社会公众能够更加直观地了解安全保障义务的法律法规,也让负有安全保障义务的市场主体可以从类案裁判中获得日常经营管理和开展公共活动的有效指引,加强公民人身和财产权益的保护,规范市场行为和行业管理。

围绕安全保障义务的认定标准和责任分担,西城法院民事审判一庭庭长张达通报了四个贴近人民群众日常生活场景的典型案例。

在“商场水渍未清理,致人摔伤负全责”案例中,明确了安全保障义务人如因未能履行安全保障义务造成损害结果,在无被侵权人自身或第三人因素介入情况下应承担侵权责任。

在“坡道通行应注意,不慎滑倒负次责”案例中,明确了侵权责任过失相抵原则,即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在“他人侵权需赔偿,已尽义务可免责”案例中,明确了安全保障义务人未尽到防止他人遭受第三人侵害的安全保障义务的,应当承担补充责任;如果已尽合理义务,仍然无法避免损害的,安全保障义务人不承担责任。

在“安全保障应合理,超出限度难苛责”案例中明确了安全保障义务的合理范围,应当从安全保障义务人对危险导致损害发生的合理预见、危险控制能力、履行义务的合理成本等方面考虑,且应当存在必要性和可能性。

随后,西城法院针对如何营造安全公共环境、保护人身和财产安全提出法官建议:

市场主体开展经营活动时应当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行业标准,其所管理的场所和设施必须符合规范要求和技术标准,还应当定期对工作人员进行安全制度和应急处置等方面的培训。

安全保障义务人应当审慎善意履行义务,识别、消除可能存在的安全隐患。对其管理的场所或组织的活动在事前应当制定工作预案、组织应急演练、设置警示标识等,在事后应当及时提供救助,保留监控视频、提供其他线索。

社会公众参与公共活动时应当量力而为,自行评估身体健康状况,遵守提示警示和注意事项;一旦发生损害,应当及时寻求帮助并妥善保管证据;如提起诉讼,还应当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

公共安全和商业繁荣需要社会各界同向而行,立法、行政、司法机关以及基层自治组织、行业自律组织等应当各司其职,共同营造遵守秩序、充满活力的营商环境。

民事审判一庭“先锋同行”共建街道——牛街街道的钢院社区通过现场视频连线旁听了新闻通报会。

来自中央首都各大媒体记者来到现场全程参与通报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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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表感想

崔勇

北京市人大代表

北京市正阳书局有限公司总经理

本次新闻通报会以几个贴近人民群众日常生活场景的典型案例,深入浅出地剖析和讲解了安全保障义务的法律规定、归责原则、认定依据等内容,既增强了社会公众对安全保障义务的理解和认识,进一步提高安全防范和风险意识,有助于正确理性维护自身权益;又为商场、公园等安全保障义务人依法依约管控经营风险、切实履行安全保障义务提供了法律指导。通过现场聆听,我直观感受到了西城法院对于人民群众生活热点问题的关注关切,希望西城法院能够更进一步,努力为人民群众创造更加优质、更为安全的公共服务,为企业主体营造更有秩序、更富活力的营商环境。

供稿:西城法院

摄影:王雅娜

编辑:安雪晴 肖飞

审核:张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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