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纠纷:医方行颅内动脉瘤栓塞手术中,更改手术方案未告知家属

乐正康康 2024-09-24 13:20:42

一、患方诉称

2022年2月23日,原告田某某因头痛入住被告某市某医院,入院诊断为右侧大脑中动脉动脉瘤,于2022年3月2日在被告处行颅内动脉瘤栓塞手术。在诊疗过程中因被告的过错行为导致动脉瘤破裂出血;

迫使被告重新选择手术方案再次行开颅减压血肿清除术、左侧脑室外引流术等对原告进行抢救。为此,原告在抢救过程中支出了大量的医疗费且因被告的诊疗行为造成原告左侧肢体瘫痪生活不能自理。

二、患方观点

由于被告的过错行为给原告造成了巨大的身体创伤和经济损失及精神痛苦,特诉至贵院, 诉讼请求:要求被告赔偿原告损失共计1253260元。

三、被告某市某医院辩称

1、田某某的诊疗经过属实,但是田某某患颅内动脉瘤,是未破裂的动脉瘤,但位于分叉部位容易破裂。根据指南规定,医院对田某某实行颅内动脉瘤栓塞术,手术方案为支架辅助弹簧圈栓塞术,手术过程及风险可能遇到的各种意外情况;

尤其是手术动脉瘤破裂出血已反复向田某某及亲属做了充分沟通,田某某亲属反复咨询相关专家,慎重考虑后在手术知情同意书上签字,医院保证了田某某及亲属的知情权和选择权,医院已尽到高度注意义务。

2、手术操作仔细,选择弹簧圈大小合适,术中发现出血后应用球囊时封闭载瘤动脉,同时经另一微导管快速填塞动脉瘤,术中止血成功,没违反医疗规范,操作规范熟练,成功挽救了田某某的生命。

3、原告主张的赔偿数额过高,应根据田某某的年龄、健康状况等因素确定合理的护理期限,田某某54周岁,二级伤残,健康状况较差,生命体征不稳定,应先确定2年护理费,后期每年一付,但需要以田某某生存至当年度为前提。田某某是某市某县农村户口,计算相关赔偿项目应当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的标准计算,即按照某市赔偿标准计算。

4、根据某司法鉴定所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医院承担45%的赔偿责任。

四、鉴定意见

1、原告田某某,女,1969年2月12日出生,现时左侧右上肢肌肉萎缩,肌力1级,评定为二级伤残,护理依赖程度为大部分护理依赖。

2、某市某医院对田某某的诊疗行为存在违反高度注意义务、对于患者颅内压增高、脑疝形成的处理存在医疗过错、术中更改手术方案未告知患者(或亲属),在术中、术后未能尽到充分告知义务的医疗过错;

3、诊疗过错行为与原告脑动脉瘤破裂、左侧肢体功能障碍等损害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建议原因力大小为同等原因,参与程度45%-55%。

五、庭审意见

鉴定意见为同等原因。结合双方提交的病程病历、司法鉴定意见书等证据,本院酌定此次事故某市某医院承担50%的责任,田某某自身承担50%的责任。

六、法院判决

2023年10月20日判决,被告某市某医院支付原告田某某医疗费、残疾赔偿金、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误工费、交通费、鉴定费等损失共计584808.75元(1169617.5元×50%);

支付原告田某某护理费428145.08元【(71490.16元+784800元)×50%】,定残前护理费35745.08元和残后护理费58860元(2023年8月10日至2026年8月9日)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自2026年8月10起,于每年的8月10日支付下一年度的护理费19620元。

支付原告田某某精神损害抚慰金20000元;

【司法裁判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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