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不动产产权,过户到建筑企业。
(1)购买。(俩合同)
a 与业主签订以房抵款合同。
b 与业主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
c 业主开具不动产发票,交土增税增值税,印花税,企业所得税。
d 建筑企业,缴纳契税印花税
(2)出售(一个合同)
a 与第三方签订买卖合同。
b 建筑企业开不动产发票,交土增税增值税印花税及企业所得税。
c 第三方,交契税印花税
2..不动产产权没有过户到建筑企业。
(1)总包方直接指定第三方购买人,或转抵给分包。
(2)分包方自行购买商品房,或另行指定购买人。
(3)整个交易过程中,除最终销售环节,过程中通常不涉及商品房产权的变更。
(4)处理原则,放往来款抵账。
3..印花税
(1)在实施以房抵债的过程中,债务人担保人或第3人,实际上是转移了抵债资产的所有权。
(产权转移书据,包括财产所有权,版权,商标专用权,专利权,专有技术使用权等)
4..房产税
(1)出售前,不征。
(2)出售前已使用,或出租出借,征
a 属于全民所有——经营管理单位缴纳。
b 出典——承典人缴纳
c 产权所有人、承典人不在房产所在地。
产权未确定及租典纠纷未解决的。
——房产代管人或使用人缴纳。
5..提示
a 及时将抵债过户的房产登记入账,计入房产原值。
b 计算房产税的房产原值,与账务中的房产原值进行及时核对更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