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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索引
(2023)最高法执复2号某某某公司、某某某公司2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复议执行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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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当事人
复议申请人(利害关系人):某某有限公司、某某新能源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执行人:张某某被执行人:山东瀚霖生物技术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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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申请执行人张某某提出异议称:一、2020年4月19日,竞买人某某公司通过竞买号V3453在“莱国用(2009)862号土地使用权”项目公开竞价中以最高应价胜出,拍卖成交价格为2,300.6万元,后该竞买人悔拍。同年6月29日,异议人通过竞买号K6593在上述法拍标的物的公开竞价中以最高应价胜出,拍卖成交价格为1,369万元。据此,执行法院依法没收其保证金70万元,但是该公司原交纳的70万元保证金远不足以承担两次拍卖造成的差价931.6万元,扣除保证金70万元后,执行法院应当责令其补交861.6万元,拒不补交的,应强制执行。二、2020年4月19日,竞买人某某甲公司通过竞买号Z9042在“莱国用(2004)字第1165号土地使用权”项目公开竞价中以最高应价胜出,拍卖成交价格为3,354万元,后该竞买人悔拍。同年6月29日,异议人通过竞买号Q4211在上述法拍标的物的公开竞价中以最高应价胜出,拍卖成交价格为2,397万元。据此,执行法院依法没收其保证金120万元。但是,该公司原交纳的120万元保证金远不足以承担两次拍卖造成的差价957万元,扣除保证金120万元后,执行法院应当责令其补交837万元,拒不补交的,应强制执行。综上,执行法院作出的(2021)赣执恢11号《告知书》违反法律规定。张某某请求责令竞买悔拍人某某公司补交拍卖差价861.6万元,某某甲公司补交拍卖差价837万元,拒不补交的,依法强制执行。某某公司、某某甲公司不服江西高院(2022)赣执异17号执行裁定,向本院申请复议,请求撤销江西高院(2022)赣执异17号执行裁定。事实和理由:一、特别法应优先于普通法适用。《网络司法拍卖若干规定》第二十四条没有规定竞买人悔拍以后需要补差价。本案中某某公司、某某甲公司据此不负有补交差价款的义务。二、某某公司、某某甲公司拒绝支付全额拍卖价款的的行为对张某某未造成任何损失。2020年10月20日,江西高院作出(2018)赣执48号之三民事裁定书,根据裁定书内容可知,对于张某某所享有的债权已经获得了法律的保护,其未受清偿的债权由某乙公司等继续清偿。三、某某公司、某某甲公司拒绝支付全额拍卖价款的的行为对某乙公司等被执行人未造成任何损失。四、(2022)赣执异17号民事裁定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理解与适用》意见相左。四、网络司法拍卖程序中悔拍人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仅以保证金担保为限。五、从公示与公信原则来看,在拍卖公告仅明确竞买人悔拍法律后果为“保证金不予退还”的情况下,继续责令原买受人补交差价亦超出了原买受人对悔拍法律后果的信赖与预期,有违公平。六、某某公司、某某甲公司未能支付拍卖款有合理理由,不能认定为悔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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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结果
最高法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问题是,某某公司、某某甲公司是否应当补交两次拍卖的差价款。《网络司法拍卖若干规定》第二十四条规定:“拍卖成交后买受人悔拍的,交纳的保证金不予退还,依次用于支付拍卖产生的费用损失、弥补重新拍卖价款低于原拍卖价款的差价、冲抵本案被执行人的债务以及与拍卖财产相关的被执行人的债务。”《拍卖变卖若干规定》(2020年修正)第二十二条规定:“重新拍卖的价款低于原拍卖价款造成的差价、费用损失及原拍卖中的佣金,由原买受人承担。人民法院可以直接从其预交的保证金中扣除。扣除后保证金有剩余的,应当退还原买受人;保证金数额不足的,可以责令原买受人补交;拒不补交的,强制执行。”虽然《网络司法拍卖若干规定》没有规定可以责令原买受人补交的相关内容,但不能据此认为《网络司法拍卖若干规定》否定了《拍卖变卖若干规定》的规定。《网络司法拍卖若干规定》作为特别规则,在特别规则未作相关明确规定的情形下,仍然应当适用一般规则,即《拍卖变卖若干规定》第二十五条“保证金数额不足的,可以责令原买受人补交;拒不补交的,强制执行”的规定,继续适用于网络拍卖。网络司法拍卖是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重要环节,代表了司法权威和公共秩序,竞买人无法定理由悔拍,扰乱了司法拍卖秩序,破坏了司法权威,给当事人带来了损失,若只是在保证金范围内由悔拍人承担责任,不能充分发挥对悔拍人制裁或威慑作用,也不利于遏制悔拍现象。竞买人悔拍后,重新拍卖的价款低于原拍卖价款的,相比前一次拍卖而言,将使得申请执行人受偿的数额减少,同时也使被执行人用于偿还债务的金额减少,同时损害了申请执行人和被执行人的合法权益。本案中,江西高院在异议程序中,在不予退还某某公司、某某甲公司的拍卖保证金的前提下,要求其继续承担两次拍卖的差价款,符合法律规定精神。某某公司、某某甲公司的主张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