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子在法院经过这么多重复处理,是提高还是降低效率?

烟语法明 2024-09-18 11:10:26

《民事诉讼法》虽然没有修改,但是打过官司的都知道,一个案件到了法院,已经根本不按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流程进行了。例如,民事诉讼法没有规定网上立案、审查流程,却成了现在很多法院立案的必经程序;法律没有规定诉前调解程序,也成了很多法院正式立案之前的必经程序......

诸如此类的还有很多,如法律文书电子送达、开庭传票短信通知、法庭质证法官不开庭的书面审查、判决书只给电子版等等。网上有句流言是,每个法院,都有自己的民事诉讼法,你都不知道自己的案件会被如何审理。

其中,最让当事人、律师无法把控的是,一个案件在法院的真实审理期限是多久。按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普通程序从立案之日起法定审限是六个月,简易程序是三个月,小额诉讼程序是两个月,可案件从网上提交立案之时起算的真实审理期限呢?根本是没有具体标准了!这不是一人建立在真实立案过程得出的感受。有网友的留言是,信用卡案件不给立案,无抵押的银行贷款案件不给立案,去年进到诉前调的案件这两个月陆续部分立案,今年提交的案件部分得到诉前调案号,下半年立案已经没额度了;有网友的留言是,我们这里调解一年都立不上,租赁还需签字审批。

按照最高法院《关于人民法院进一步深化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改革的意见》、《关于诉前调解中委托鉴定工作规程》,无不是强调当事人申请的自愿原则,“超过一个月未取得实质进展,或者三个月未解决”,应当及时终结调解,转为正式诉讼立案。可在一些法院,诉前调解、诉前委托鉴定等,成了控制法院立案数量的“蓄水池”,不仅网上立案的不经当事人同意就一律转为诉前调解,而且根本没有时间限制。只要当事人或律师不去催办,案件就会一直挂在诉前调解阶段。即便诉前调解终结了,究竟什么时间转为正式立案,也是未知数。由此也便产生了,尽管各地法院公布的数据都是案件如期的按法定审限结案,甚至结案时间远远低于法定审限,而且越来越短,貌似审判效率越来越高。

但在真实的诉讼实践中,网上立案阶段乃至其后的诉前调解、鉴定、移送立案等环节,等待的时间越来越长。有法院人员直接给出的解释是,只有等在审的案件审完了,才能立案,之前只能排队等候,时间是未知数。据称,法院在诉讼中设置如此之多的环节是为了尽可能的化解矛盾纠纷、案件繁简分流、提高审判效率。每次诉讼,在经过这些法律外设置的诉讼环节时,都不禁在想,这每一环节,案件的经办人员都会重新通知一遍当事人、重新熟悉一遍案卷、重新理出一个办案思路,这究竟是在提高司法效率,还是减低效率?

以具体的一个民事案件为例,在网上立案环节,有些法院不仅细致到审查提交文本的电子格式要求,而且深入审查法律关系认定、起诉状错别字、管辖法院、证据是否充分等实质性问题,俨然审查了一遍原告的起诉合理性合法性,不惜一次次的驳回立案申请。在诉前调解阶段,由多种人员成分构成的调解人员,那些仅是拖时间的除外,真是将原被告叫去跟开庭审理一样,将法庭调查、证据交换、观点辩论的进行一轮。不排除有些案件调解结案,对于无法调解的案件,出具终结证明,移送立案程序。在立案之后的案件审理阶段,在法官助理的主持下,原被告再次被通知到庭进行法庭询问,又进行了一轮的法庭调查、证据交换、观点辩论,还是征求双方的调解意向。不排除有些案件调解结案,对于无法调解的案件,移送给承办法官开庭审理。

正式的开庭审理阶段,在法官独任或是合议庭的主持下,尽管可以参照此前的法庭调查笔录简化,但还是需要再次通知原被告到庭,又进行了一轮的法庭调查、证据交换、观点辩论,当庭调解不果的,回去等到法院一审宣判。

以上可见,一个案件历经如此的流程,是不是至少经过立案审查、诉前调解、法官助理、承办法官四波人员的关联甚少的重复审查审理、法律审视处理?这其中,有多少是重复性劳动,又要耗费多少司法资源?

这是需要当事人参与的环节,在法院内部,司法改革之后的员额制下,案件调解或是开庭之后,案件卷宗管理、法律意见出具、裁判文书草拟、正式文书阅核等,也是在法官助理、承办法官、院庭长之间流转,起码要经过三遍的案情案卷熟悉、法律意见审查。这其中,有多少是重复性劳动,又要耗费多少司法资源?

犹如昨天《司法改革最后还在坚持的法检官员额制,会有所改变吗?》引用的司法数据,当前的法院,尤其是基层法院,“案多人少成为困扰全国法院的最大难题”,已经发展成了制约司法质量提高的难题。为了解决这样的难题,立案审查、诉前调解、诉源治理、法官助理办案等司法创新举措不断出现,都称可以提高审判效率。有没有人发现并疑问,这每增加一项改革举措,每增设一项诉讼流程,其中的重复工作内容,额外占用的司法资源,究竟是在提高效率,还是降低司法效率?可作为作证的是,司法改革后,法院正是编制人员虽然增加不多,但聘用制的法官助理、书记员,是不是在成倍额度增加,返聘人员、专职调解员、值班律师等编外司法辅助人员,是不是也在成倍增加?可是,这数倍增多的“法院”人员,是否带来了结案数的成倍增加、司法效率的倍增呢?不要看数据,要以当事人真实的司法感受为准。

有一案子4月初立网上立案,至今还在诉前调解,期间一个调解电话的通知都没有;有一案子5月初网上立案,当事人数次催办,终于得到答复称6月份调解终结转为立案,至今没有下文通知交费......司法改革前,当时的立案庭只管立案审查,不是什么“诉讼服务中心”,立案之后直接就分给了承办法官。案件需要庭前调解,或是开庭审理,法官可以根据案情自由决定。彼时,没有三四波人员的重复参与案件审理,案件的审理周期就是案件在法院的期间,当事人的诉讼感受,是跟司法统计数据一致的。试想,如果按照司法改革前的办案模式,以目前法院的工作人员数量,全部具有一次性处理案件的权限或统一部署,还会存在案多人少的问题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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