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蓬安:未成年人杀人、强奸,应判得监护人倾家荡产
10月20日,大连市内一名10岁女孩小琪(化名)被害身亡。根据大连市公安局发布的警情通报,涉嫌杀害小琪的嫌疑人蔡某某未满14周岁,未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依法不予追究刑事责任。(10月26日《新京报》)
新闻截图这几天,主要网站随时都能看到该案的相关信息。人们更为关心的是未成年人低龄化犯罪频发,事后法律还拿他们没办法,这会不会诱导更多的未成年人为了发泄对他人的不满,而毫无顾忌地走向犯罪道路?
笔者中午参与#为何未成年人低龄化犯罪频发#话题讨论时,写了一条“长微博”,现略微补充内容发表如下:
未成年人低龄化犯罪频发,应该是诸多社会问题叠加而成的。比如网络游戏充满血腥,充斥着“打打杀杀”,致未成年人在潜移默化中崇尚暴力;还有网络色情内容随处可见,未成年人容易被诱发犯罪;再比如“留守儿童”远离父母、单亲家庭缺少父爱、母爱,都会容易诱发心理问题,容易导致犯罪。而如今十几岁的孩子,已经是人高马大,具有攻击他人的能力。如大连杀人的蔡某某虽未满14周岁,但他的个头和体重,早就高于成年人的平均水平了,容易欺负比他弱小的对象。
而未成年人低龄化犯罪频发的最重要原因,则是一直被社会诟病的“刑事责任年龄”偏高问题。目前的这项标准,还是1979年制定的,那时候中国还处于缺吃少穿时代,考虑到当时未成年人生理、心理等多种因素,并借鉴国外做法,制定了最低刑事责任年龄为14周岁的刑事责任年龄制度,应该比较符合当时的基本国情。
但是随着我国经济社会持续高速发展,孩子们的平均身高比80年代有了较大的增长,孩子进入青春期的年龄也比80年代提前了不少,儿童生理和心理状况成熟的速度加快,其辨识和控制能力显著增强。据相关机构调查,我国青少年的发育情况至少比20前提前了二至三年,犯罪的初始年龄也随之越来越低。不满14岁的少年儿童犯下杀人等严重刑事案件已是屡见不鲜。
目前“刑事责任年龄”偏高的最大弊端,是如今的孩子早就对这类保护他们犯罪的法律条款烂熟于胸,不少“烂仔”甚至由此衍生“犯罪趁早”的混账思维,这也是他们随意杀人的一个重要原因。
希望立法部门了解一个基本道理,那就是人一开始记事,只要有正常思维,就会懂得不能杀人,懂得“杀人偿命”的道理。这些未成年人之所以敢于杀人,很多都是因为他们懂得他们杀人,不但不需要“偿命”,甚至连一天监狱都不需要“蹲”,因此才会肆无忌惮。
可以这么说,未成年人杀人的恶性案件之所以频频发生,就因为有这样一个保护“坏孩子”的刑事责任年龄的袒护。目前的“刑事责任年龄”,其实已经变成恶法。因此呼吁,对于未成年人犯罪,应该尽快调低“刑事责任年龄”,对杀人、强奸等恶性案件,应该取消“刑事责任年龄”的优待。在不能枪毙未成年人的情况下,对杀人、强奸的未成年“人渣”,最好的处理方式就是终身让他看不到异性。
从目前媒体披露的部分信息看,这孩子家教堪忧,对女性的骚扰可以说由来已久。今天澎湃新闻就报道:10岁女孩遇害后,多位邻居谈对行凶男孩印象:男孩多次在小区守在路口、跟踪女性,“上去摸人家”。
头条新闻也报道,20多岁的女子小晓(化名)称,曾三次遭到蔡某某尾随,其中一次还拍她肩膀,“他说阿姨你长得真好看,我心里就特别紧张”。
古人都知道“子不教,父之过”,未成年人犯罪,父母理应承担责任。父母作为监护人,从道义上必须承担“管教不严”的责任。如果造成他人经济或身体的伤害,做父母的理应赔礼道歉并尽家庭可能,倾其所有赔偿受害人。
就“大连10岁女孩被杀案”,凶手因为不满14周岁可以不负刑事责任,但其父母作为监护人,必须给予受害人亲属以经济和精神赔偿。我认为,法院判其监护人倾家荡产绝不为过。如果能判其倾家荡产,让即使没有进监狱的“小人渣”,过着明显低于社会平均水平的生活,对那些拥有“犯罪趁早”的未成年人绝对可以起到非常好的威慑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