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介机构收费不得与IPO结果挂钩,违法违规将受到相应处罚措施

怀蕾国企改革 2024-08-27 01:17:37

【导读】

中国股市一直萎靡不振,原因很多,其中很重要的一个原因是上市公司造假。而上市公司造假离不开中介机构,中介机构不仅没有起到国家赋予的“看门人”、“吹哨人”的功能,防范监督上市公司造假,反而狼狈为奸,与不法分子勾搭在一起。

其背后更深层次的原因是中介机构为了逐利,赚取超额利润,支持甚至参与造假。如果不能从源头解决这个问题,可以预见老鼠是永远打不完的,很多中介机构将继续铤而走险、以身试法。

为了规范公开发行股票相关服务行为,提高上市公司质量,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司法部会同财政部、中国证监会起草了《国务院关于规范中介机构为公司公开发行股票提供服务的规定(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规定》”),向社会广泛征求意见。

一、《规定》对中介机构执业规范与收付费提出明确要求

《规定》规范中介机构为公司公开发行股票提供服务进行收费等相关活动。其中的中介机构,除包括证券公司、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评估机构以外,还包括咨询公司。

《规定》提出,中介机构及其从业人员不得存在以下情形:在合同约定之外收取其他费用或者以临时加价等方式变相提高收费;通过签订补充协议或者另行约定等方式规避监管收取费用;通过入股、获取上市奖励费等方式谋取不正当利益;其他违反国家规定的收费或者变相收费行为。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不得以股票公开发行上市结果为条件,给予发行人或者中介机构奖励。给予发行人或者中介机构奖励的,应当予以追回,并由有关机关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这对资本市场和投资者而言,是一个重大利好。希望中介机构接下来能真正回归“看门人”的角色,做好本职工作,防范上市公司造假情况的发生,促进资本市场健康发展。

(一)中介机构不得帮助不符合法定条件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

《规定》明确,中介机构应当遵循诚实守信、勤勉尽责、独立客观的原则,不得以参与实施违法行为等形式帮助不符合法定条件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应当遵循市场化原则,合理确定收费标准。

同时中介机构应配备符合相应资质的从业人员,具备相应的专业能力,建立有效的利益冲突审查等风险控制制度。中介机构制作、出具的文件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中介机构不得以参与实施财务造假、欺诈发行、违规信息披露等形式,帮助不符合法定条件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根据实际工作量、所需资源投入等因素合理确定收费标准,并与发行人在合同中约定收费安排。

(二)中介机构不得以股票公开发行上市结果作为收费条件

《规定》明确,证券公司保荐业务、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业务不得以股票公开发行上市结果作为收费条件,律师事务所不得违反司法行政等部门关于律师服务收费的相关规定;中介机构及其从业人员收费的禁止性行为;发行人的信息披露责任;地方人民政府不得为公司上市给予奖励。

中介机构应当遵循市场化原则,根据实际工作量、所需资源投入等因素合理确定收费标准,并与发行人在合同中约定收费安排。具体来看:

1. 证券公司

证券公司从事保荐业务,可以按照工作进度分阶段收取服务费用,但是收费与否或者收费多少不得以股票公开发行上市结果作为条件。证券公司从事承销业务,应当符合国家和行业主管部门的规定,综合评估项目成本等因素收取服务费用。

2. 会计师事务所

会计师事务所执行审计业务,可以按照工作进度分阶段收取服务费用,但是收费与否或者收费多少不得以审计工作结果或者股票公开发行上市结果作为条件。会计师事务所也不得以审计结果作为条件,如果公司不符合条件,会计师事务所要坚持出具保留意见,或者无法发表意见。

3. 律师事务所

律师事务所为公司公开发行股票提供服务,应当由律师事务所统一收费,不得违反司法行政等部门关于律师服务收费的相关规定。

4. 地方人民政府

此外,《规定》还提出,地方人民政府违反《规定》,给予发行人或者中介机构奖励的,应当予以追回,并由有关机关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在禁止性行为方面,《规定》指出,中介机构及其从业人员不得存在四方面情形。一是在合同约定之外收取其他费用或者以临时加价等方式变相提高收费。二是通过签订补充协议或者另行约定等方式规避监管收取费用。三是通过入股、获取上市奖励费等方式谋取不正当利益。四是其他违反国家规定的收费或者变相收费行为。

发行人应当在依法申请公开发行股票所报送的招股说明书或者其他相关信息披露文件中,详细列明各类中介服务合同收费标准、金额、付费安排等信息。

二、《规定》明确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罚措施

《规定》针对违法行为规定了详细的处罚措施,依法记入诚信档案,并与其他相关法律做好衔接。

针对中介机构违反《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处罚。有关法律没有规定的,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财政、司法行政、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或者拒不改正的,并处以违法所得1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0万元的,处以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以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罚款。

中介机构从业人员违反《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处罚。有关法律没有规定的,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财政、司法行政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或者拒不改正的,并处以违法所得1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0万元的,处以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罚款,并处暂停执行相关业务1个月至1年。

发行人违反《规定》的,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或者拒不改正的,并处以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以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罚款。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组织、指使从事上述违法行为,或者隐瞒相关事项导致发生上述情形的,处以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以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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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列表
  • 2024-08-27 11:44

    这是新规/以前没有这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