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同意
长春东方职业学院变更举办者和
办学地址的批复
吉政函〔2024〕12号
省教育厅:
你厅《关于长春东方职业学院变更举办者和办学地址的请示》(吉教办〔2024〕19号)收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等有关规定,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长春东方职业学院举办者由吉林省老教授协会变更为吉林盛华教育集团有限公司,办学地址由长春净月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博学路2067号变更为长春市中韩(长春)国际合作示范区金汇大路621号。
二、你厅要依法履行管理服务职责,指导吉林盛华教育集团有限公司切实履行举办者义务,加大办学投入,改善办学条件,提高办学质量,在服务经济社会发展中作出更大贡献。
特此批复。
吉林省人民政府
2024年2月23日
(此件公开发布)
原文链接:http://xxgk.jl.gov.cn/szf/gkml/202402/t20240229_8875952.html
来源:吉林省人民政府网
编辑:王伟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