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媒体报道中,没有提及的刘立强案的更多真相

报人老张 2024-08-14 08:50:48

2024年8月5日,刘立强案在长沙开庭审理,8月8日,有官方媒体对案件的开庭审理内容进行了报道。在这则新闻中写道:以“高利贷”“套路贷”攫取巨额非法利益,诈骗金额超1.4亿元,其中既遂5千余万元……这是检察机关对长沙一起涉恶放贷案的指控。

报道一出,在被告人家属、律师中引起了极大反响。

事实真如报道中所摘取的起诉书内容所说,刘立强等人以高利贷、套路贷诈骗了别人吗?该案是否还有更多的实情没有被权威媒体所报道出来?刘立强案的真相到底是什么?

据刘案家属已经掌握的照片、录音、官方通报等信息显示:刘立强案系原湖南省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刘建宽(已落马)策划,原长沙市公安局副局长韦树恒(已落马)、原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肖新平(已落马)、长沙市公安局刑侦支队二大队副大队长张某等办案人员(涉嫌刑讯逼供)等人具体实施,举报人、原湖南省建设银行行长龚蜀雄(已落马)的女婿曾楷峰(已落网)参与实施的一个充满争议的案件。

刘案的家属认为,本案的实质,是个人借贷过程中所产生的经济纠纷,且这些经济纠纷都已经过法院、仲裁委依法处理完毕、借贷双方均没有异议。但是,这些经济纠纷在刘建宽插手后,借扫黑除恶运动之名,以涉黑案拔高侦查、起诉。

刘案的家属们还认为,本案是典型的“以刑化债”。

本案的关键举报人曾楷峰,在扫黑除恶专项行动开始后就举报刘立强涉黑,因为他深知,一旦举报成功,欠刘立强的债务就不用还,还可以返还很多利息。为此,他与自己私交甚笃的刘建宽、韦树恒一起,精心策划、精密布局,通过特定关系人,将杜撰刘立强涉黑的举报信递交到相关部门,骗取批示,立案,于2020年5月27日将刘立强等人抓捕。

这一点从曾楷峰勾结刘建宽等人,在其微信朋友圈发布庆功宴照片的时间,与刘立强被抓正逢扫黑除恶推进最关键时刻不难看出。

按照起诉意见书上记载,曾楷峰自2011年至2018年期间,曾五次主动向刘立强借款,每次的借款条件、借款形式几乎一样(除利率、期限根据实际情况变化外)。

事实上,刘立强与曾楷峰五次借贷的条件,如借款具体金额、借款利率、借款时间、考察费、抵押方式、争议解决方式等等均是与曾楷峰明确约定,曾楷峰对于借贷过程中的全部信息均是明知且同意。

但是,公诉方仅指控其中最后一笔500万的借款涉嫌诈骗。曾楷峰在其笔录中将自己塑造成走投无路的可怜人,将刘立强塑造成趁人之危赚取高额利息的小人,曾楷峰表示其之所以同意刘立强借贷的条件,是被迫、是为了借到钱、是害怕刘立强起诉他。

刘立强的家属表示,这种说辞本身就很荒谬,不仅不符合法律规定,甚至是一种道德绑架。无论从法律还是从道德上来讲,刘立强都没有必须借钱给曾楷峰的义务,何来强迫之说。借款人不按时还钱、出借人本身就有起诉维权的权利,合理且合法。且曾楷峰向刘立强主动借款五次,也表明其主观上已经充分认可双方借贷过程中所有的条件。曾楷峰作为一名身体健康、心智正常的成年人,多次主动向刘立强进行借贷,是其意识因素和意志因素共同作用的结果,并没有违背其当时的意志。这能够简单认定为被诈骗吗?

曾楷峰的行为就是,“一边叫嚷自己被骗,一边又不断找骗子借钱”,这种逻辑显然不成立!

更不符合逻辑的是:曾楷峰为了借这最后一笔500万,三次主动上门,一定要借,刘立强第一二次都不同意,第三次碍于面子只好借给他,他却玩失踪,然后搞举报,这是故意设置的圈套。也印证他自己在勒索刘立强的电话中的录音:是宽哥,即刘建宽要搞刘立强!

刘立强案中,均为被害人主动上门向刘立强等人借款,双方约定好借款条件、违约责任,再签订协议后借款,且都是多年、多次反复借款。

刘立强的家属称,很多时候,在没有任何抵押物的情况下,刘立强对他们伸出了援助之手,以事实上的低息(远低于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帮助他们渡过了难关,但是在专案组调查时他们却异口同声的说自己并非自愿借款,说自己被刘立强套路了。他们众口铄金的污名化刘立强,其目的就是要致刘立强于死地,让刘立强成为黑恶势力,让刘立强的借贷行为成为套路贷,这样他们欠刘立强的债务就不用归还了,而且还能做为受害者,把已归还的利息拿回去,真的是一箭双雕,用心险恶。

相关律师认为,起诉书指控刘立强2005年到2018年之间有组织的对外“非法”放贷是错误。根据当时有效的法律,刘立强民间借贷以个人名义签订借款合同产生个人之间的或者个人与公司之间的借贷业务,并不违反法律规定。

刘立强的龙洋投资咨询管理有限公司,有正规的营业执照,没有暴力行为,只是为民间借贷提供咨询服务,也不违反当时的法律规定。

早期民间借贷是合法的,预付利息不构成犯罪,双方约定借款方式、借款本息、还款方式。刘立强收取考察费、砍头息是事先与借款人明确说清楚的,借款人或债务人在此过程中没有产生错误认识,他们是完全清楚明白的,更没有受到欺骗,根本不构成诈骗。

直到2019年10月21日,两高两部《关于办理非法放贷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出台以后,职业放贷人才可能涉嫌非法经营罪,相反,在此之前则完全是合法合格的。

根据2019年4月两高两部出台的《关于办理恶势力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中明确“恶势力、恶势力犯罪集团的认定标准”:单纯为谋求不法经济利益而实施的“黄、赌、毒、盗、抢、骗”等违法犯罪活动,不具有为非作恶、欺压百姓特征的,或者因本人及近亲属的婚恋纠纷、家庭纠纷、邻里纠纷、劳动纠纷、合法债务纠纷而引发以及其他确属事出有因的违法犯罪活动,不应作为恶势力案件处理。”

刘立强的家属表示,刘立强没有为非作恶、欺压百姓等行为,与各被害人存在真实的合法债权债务,不具有恶势力集团的特征,不应作为恶势力案件处理。刘立强冤案是典型的因合法债务纠纷引发的、被拔高凑数的涉黑涉恶刑事案件。

在《刑事审判参考》中,恶势力与普通犯罪集团的区别最重要的要求是:要求行为的动机、目的、起因带有不法性,法律规定因合法债务纠纷引发的以及其他事出有因的违法犯罪活动不宜列入为非作恶之列。

本案的动机、起因是曾楷峰等人在资不抵债的情况下,依然向刘立强借款,刘立强在陷入错误认识借款给他们后,曾楷峰等人跑路、失踪、关机、转移财产不还。仅此一点,刘立强等人与恶势力集团完全不沾边,应该说是刘立强等人被“套路借”了。

在公诉方指控的17笔诈骗案中,2名被害人借款前已为失信人,6人借款前已资不抵债,1名被害人在向刘立强借款后即被公安机关因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等被立案侦查,1名被害人被以合同诈骗罪羁押,3名被害人被终止强执,5名被害人有逃匿现象。

全案刘立强无一起暴力讨债行为,也从未散发过任何广告做宣传,且借款条件都是双方事先约定好的,并有借款协议。

事实上,本案中又有多少被害人是诈骗犯?是老赖?基本都是借了钱就不想还的,尤其是本案的始作俑者曾楷峰,借了钱就不想还,涉嫌诈骗银行7个亿还被抓了,从逻辑上和结果上来说,刘立强诱骗他签订借款合同的可能性几乎没有。但对于曾楷峰来说,刘立强借钱给他就成了黑社会,为什么呢?因为省检的时任副检察长刘建宽是他的大哥。那么,在这个案件中,到底是刘立强诱骗他人签订合同,还是曾楷峰及其他被害人从借钱开始就没有想过还刘立强钱呢?!

多次梳理起诉书的刘案家属表示,公诉方指控的17笔诈骗案中的受害人,来来回回就那几个人,比如曾楷峰,他一笔债务定了刘立强三个罪名四件事实。即使整个指控起诉的犯罪事实,也只占刘立强民间借贷总交易数不到5%。刘立强为什么只对这几个人犯罪?如何体现恶势力特征欺压百姓?如何体现行业内形成了非法控制?如何体现恶势力中逞强耍横、好勇斗狠的形象特征?

相关证据表明,在刘立强的民间借贷行为中,但凡遇到债务人违约,都是先双方协商,签订债务清偿协议,制定还款计划。如果债务人继续不履行清偿协议,刘立强则通过仲裁或民事诉讼的方式,最终协商解决,实际执行的金额远低于仲裁或法院判决的金额。

刘案的家属说,刘立强的借贷民事案件中的一些书证、法律文书中也证明刘立强等人没有虚增债务,肆意认定违约的事实发生。刘立强等人以实际行动证明他们没有套路贷,没有诈骗,反而是不断与债务人协商,且在很多时候本金都没有收回。况且,欠债还钱,亘古不变的道理,天经地义的事情为什么在本案中就被否定了呢?!事实上,本案的被害人都没有还清最初借款协议上约定的债务,刘立强的成本都没有收回来,如何去诈骗受害人呢?!

为此,刘案的家属们提出了对此案的看法:

“按照公诉方的计算逻辑,刘立强借给被害人的钱,资金占用是不需要成本的,那么银行为什么放贷要收取利息?为什么发行国债要给利息?

按照公诉方的指控逻辑,刘立强借款给被害人,资金只能免费给其使用,收回的利息就是诈骗既遂,未收回的利息就是诈骗未遂。

本案中公诉方为了指控刘立强虚增债务,抓住了刘立强收取考察费的情节,却不考虑刘立强从未主张过虚高部分的债务,收取考察费完全是基于借款人资质不好采取的一种威慑式的经营手段,且刘立强在收取考察费之后真的去考察借款企业的经营情况和项目情况。

事实上,刘立强在面对众多主动找上门来借款的商人,并不是来者不拒,而是小心谨慎评估过后再借款,这和银行贷款之前做尽调有什么区别?

如果按照公诉方的指控逻辑,刘立强等人如果是恶势力集团,如果是套路贷诈骗,那不是应该很渴望和这些主动找上门来借款的商人发生经济往来吗?不是正好能够用套路来谋求非法利益吗?

但,为什么刘立强还要如此谨慎选择呢?

起诉书记载,刘立强从2005年至被调查,共计放贷357笔。但经过办案机关3年多高压审查,仅指控其中的15笔涉嫌犯罪,在所有民间借贷行为中仅占5%。

按照公诉方的指控逻辑,刘立强本金、利息正常收回就没有认定为“诈骗既遂”,不到5%借款人违约却被认定为出借人犯罪?这个逻辑下,当年从事民间借贷的出借人中又有几人不构成犯罪?

而借款人虚构自己的资产情况,借到钱后借故不归还甚至逃匿,多数涉嫌借贷型诈骗罪。

刘立强出借的资金经讨要后一定比例的本金依然未收回,经综合计算年化收益率才0.7%,远未达银行同期贷款利率。

并且,根据控辩双方的辩论,和公诉方举证的《司法会计鉴定报告》,可以看出:

刘立强团队被起诉涉嫌诈骗15个项目中,无论按约定本金还是按实收本金(扣除砍头息)计算,刘立强团队实收本息总额小于按约定利息应收本息总额。

按照约定本金计算整体未收本金利息费用占应收本金利息费用的42.73%。

按照实收本金计算整体未收本金利息费用占应收本金利息费用的41.42%。”

综上所述,刘案的辩护律师,对刘立强等人作出的无罪辩护,认为该案只是在当时的背景下合法的民间借贷,刘立强冤案既不是恶势力集团,也不是套路贷诈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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