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何不合理的司法考核指标难以取消?

晶源阅览趣事 2024-10-30 11:39:11
#律师来帮忙# 在我国刑事司法实践中,破案率、逮捕率等考核指标被批评为不合理,影响程序正义,甚至引发冤假错案及司法道德危机。尽管中央政法委在2014年要求全面清理这些指标,并在2019年再次强调禁止使用不必要的考核项目,但在实践中,这些指标依然顽固存在,隐形考核现象普遍。学界对考核制度的观点分化为“废除论”和“改良论”。“废除论”认为政法考核制度与现代刑事法治不相容,应予以废除或至少不在法院系统内使用;而“改良论”则承认其合理性,主张对考核制度进行技术层面的改革,强调在维护程序正义的同时关注对司法人员的监控。 2010年后多起冤假错案被曝光,严重损害了司法公信力。许多实务人士认为,冤假错案与不合理司法考核指标息息相关。2013年,中央政法委发布关于防止冤假错案的规定,强调不能片面追求破案率等指标,但实践中这一要求未能有效落实。2014年呼格吉勒图案再审无罪,引发舆论争议,进一步坚定了高层取消不合理考核指标的决心。2015年,中央政法委首次提出全面清理各类执法司法考核指标,坚决取消刑事拘留数、批捕率、起诉率、有罪判决率、结案率等不合理考核项目,旨在防范冤假错案、调整实务中的制度失灵以及减轻基层负担。 不合理的考核指标致使公、检、法的制度失灵,产生了形式主义现象,而取消这些不合理的考核指标,有助于减轻基层负担。公安机关长期存在“不破不立”操作与考核指标密切相关,因而公安部在《关于改革完善受案立案制度的意见》中明确要求取消发案数、破案率指标,以树立正确的考核导向,确保依法如实受案立案。在法院系统,尽管最高法未明确要求取消结案率指标,但在2020年的专项工作部署会上已提出不应将其作为主要考核指标。同时,最高检在2007年修订的《人民检察院办理不起诉案件质量标准(试行)》中也取消了普通刑事案件的不起诉率考核。 在公、检、法三机关中,公安系统对取消不合理考核指标的态度最为坚决。早在中央政法委要求“不能片面追求”不合理考核指标时,公安部就已要求“严禁下达”刑事拘留数、发案数、破案率等考评指标,也被纳入2016年修订的《公安机关执法质量考核评议规定》。多个省级公安机关,如浙江省与河南省公安厅,亦分别在2013年和2019年提出相关要求,重申取消不合理考核指标的决心。相比之下,检察系统和法院系统对取消不合理考核指标的态度不够坚决,未将其要求上升为正式规范,最高法在2020年底的表态仅限于不将结案率作为“主要考核指标”,而非彻底取消该考核指标。 无论是在公安机关还是在检察院、法院,上级机关对下级机关的权威来自于人事控制、指挥权、领导权和监督权。上级可以通过任务下达和指标分解的方式进行层层“发包”,结果导向的考核正是双重“发包”关系的必然结果。在“行政发包制”体系中,上级机关并不事无巨细地管理,而是控制一些核心权力,承包任务的下级部门则拥有自由裁量权,实际上控制着其职权范围内的事项和信息的上报。上级对下级的控制是相对有限的,最终只能依靠例行检查、专项整治和结果考核等方式进行内部控制,至于下级的执法过程是否符合程序正义、是否保障公民权利,则大多不在考核范围内。 实践中存在“政治锦标赛”的竞争机制,上级为激励下级完成任务并选拔人才,设计了晋升竞赛,优胜者可获得晋升,晋升标准则由上级决定。各级官员需达到上级设定的最低目标,且往往希望超越同级竞争者,使得破案率、批捕率等排名现象频繁出现。各地公检法部门之间的横向排名频繁出现“全国第一”、“全市第一”等字样,同时,相对绩效的考核机制促使各级机关之间展开激烈竞争,直接关系到主要领导的升迁与仕途。下级部门在竞争中也倾向于自我施压,设定比上级更高的目标,如最高检曾要求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适用率达到70%,而一些地方检察机关则将目标提高至80%以上。 纵向“发包”与横向“竞争”结合使政法考核制度呈现结果导向和层层加码的特征,使不合理的政法考核指标难以取消。尽管这种激励方式在其他社会治理领域可以促进政策高效执行,并推动我国经济快速增长,但被应用于政法领域时,却容易引发一系列负面问题。尽管如此,“废除论”的观点忽视了我国政法治理的复杂性。目前,政法考核制度的主要问题在于扭曲了强激励机制,为更符合实际需求应及时调整激励措施。为此,实务部门应澄清对各项制度的认识,避免通过考核推进某些制度,以防在强激励环境下尽管表面数字看似“漂亮”,却违背了政法运行规律及制度初衷。
0 阅读: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