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执行人为企业法人及其分支机构的普通债权,按保全顺序清偿

茜茜深耕 2024-06-06 06:1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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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索引

(2023)最高法执监202号某劳某公司、某某等买卖合同纠纷执行监督执行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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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索引

(2023)最高法执监202号某劳某公司、某某等买卖合同纠纷执行监督执行裁定书编者注:近日,《不良资产处置法律与政策工具箱》已由法律出版社出版,系编者结合日常处置工作实践,系统整理分类汇编收录,共13编包含不良资产处置最新法律法规文件160余部,供不良资产处置从业者作为日常工作的实用工具书使用。保全部,赞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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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当事人

申诉人(复议申请人、利害关系人):某劳务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某商贸部。被执行人:某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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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成都中院在执行某商贸部申请执行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作出了(2020)川01执恢390号通知。利害关系人某劳务有限公司对该通知提出书面异议称,其为某有限公司分公司的另案执行债权人,向成都中院提交了在该案中按照债权比例参与分配的申请,而该院将某有限公司分公司对某商贸(集团)有限公司享有的破产债权15841035.4元执行到位后,扣除执行费134004.4元,将所剩15707031元全部支付给了某商贸部。某劳务有限公司认为,某有限公司分公司登记为某有限公司下属不具有法人资格的分支机构,属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零八条规定的“其他组织”,而其他组织作为被执行人被多个债权人执行时,应当适用按债权比例参与分配制度。目前,某劳务有限公司另案对某有限公司分公司享有的工程劳务费本金及资金利息债权,截止到2021年4月2日已共计30877834元,按照对某有限公司分公司的债权比例,有权参与对15707031元案款的分配,而成都中院作出(2020)川01执恢390号通知,以多个债权人控制财产的先后顺序,将该笔案款全部分配给了债权人某商贸部,并没有按照债权比例向其他申请参与分配的债权人进行分配,有违司法解释的规定,请求撤销(2020)川01执恢390号通知,将全部到位执行款扣除执行费后重新制作分配方案,根据各债权人所持债权数额按比例进行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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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结果

最高法院认为,本案争议焦点是被执行人为企业法人及其分支机构的,债权人能否向人民法院申请参与分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零六条规定:“被执行人为公民或者其他组织,在执行程序开始后,被执行人的其他已经取得执行依据的债权人发现被执行人的财产不能清偿所有债权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参与分配。”被执行人为企业法人及其分支机构的,不符合上述司法解释的规定,应当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一条至第五百一十四条的相关规定。因此,对于企业法人及其分支机构的普通债权,应当按照财产保全和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先后顺序清偿。某劳务有限公司主张按债权比例清偿,可以依法申请被执行人破产。综上,某劳务有限公司的申诉理由不能成立裁定如下:驳回某劳务有限公司的申诉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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