刚刚,深圳福田法院:驳回律师风险代理费全部诉讼请求!

张茂荣 2024-10-25 22:22:36

去哪说理?

如上图,律师风险代理购房者起诉开发商退房(一次性付款1590万的别墅),绝非弱势普通的购房者成功退房并获开发商168万余元赔款后,因拒付赔款部分律师费,引发律师起诉,刚刚收到深圳福田法院一审判决:驳回律师全部诉讼请求!

以房屋存在质量问题为由,入伙居住一年多后起诉开发商退房有多难,全国律师众所周知!

案涉别墅目前已大幅贬值数百万,客户不但成功退房收回高价购房本金1590万,而且获赔168万余元,可谓赚得盆满钵满,而律师却连应收的律师费都收不到!

基本案情:

客户唯一目标在于成功退房,2019年9月18日,与律师签订《委托代理合同》,约定只要退房成功即支付退房成功律师费70万(仅占购房款1590万的6%)。

2019年12月3日,客户与律师签订《补充合同》,增加追索开发商赔款,明确就额外新增加的违约金赔款请求部分,按40%支付律师费(客户本不指望获赔,且彼时收费放开,并无上限30%或18%之说)。

2019年12月3日《补充合同》

历经艰难的一审、二审,最终深圳中院判决解除合同,开发商退还购房款1590万,赔偿客户各项损失、利息合计168万余元。

深圳中院二审判决

二审判决生效并全部执行到位后,2020年11月2日,客户给律师出具《确认函》,确认按《补充协议》约定,在70万退房成功律师费外,还应付40%赔款部分的律师费。

后客户在退房成功律师费70万之外,仅支付1万赔款部分律师费,拒付剩余赔款部分律师费提成,律师向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福田法院一审判决:驳回律师全部诉讼请求!(文头图)

驳回理由:

2019年9月18日《委托代理合同》约定的退房成功律师费,与2019年12月3日《补充合同》、客户2020年11月2日客户《确认函》中的额外赔款部分律师费构成重复计算,且已超过168万赔款部分的30%而无效!

注意:福田法院的意思是客户已付71万律师费(包括退房成功部分的70万在内)已超过1590万购房款外168万赔款部分的30%,而不是包括1590万购房款在内客户全部回款合计1758万余元的30%!

如此理解,难道30%风险代理的标的额不应该包括1590万购房款本金?难道律师帮客户打赢退房官司退回1590万都不应该收费?客户《确认函)已确认购房本金之外赔款部分律师费与退房部分律师费分别计算,怎么就构成重复计算了?约定无效?呵~

笔者遇到的另一个风险代理案子也是异常憋屈:

当年房价暴数百万,客户委托笔者零基础费用风险代理买房,约定只要强制判决过户即付约定律师费,一二审耗时四年,期间还被对方当事人恶意无效投诉,最终法院判决强制过户,但房价已经大幅下跌至成交价,二审判决后客户与卖家和解退房,笔者白辛苦一场,至今一分钱风险代理费都没收到!

联想到过往凡律师起诉律师费法院一贯打折或驳回,而当事人起诉律师赔偿,即便没有依据,也依当事人主张顶格判决的那个147万判决......细思极恐啊!

风险代理,就是律师最大的风险,奉劝各位律师同仁:

客户胜诉不诚信,法院裁判不公平,落袋为安,从此别再再风险代理!

风险代理有多惨,敬请期待下篇推文《房价下跌,判决过户后客户不要房子了,50万律师费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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