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护士检查时,触摸女患者隐私部位,是否构成猥亵?

拍案烟屡 2024-08-14 18:32:51
简要案情:

吴女士在某医院做宫腔镜手术,手术结束后,吴女士被送往麻醉苏醒室,由男护士王某负责后续照看和检查事宜。

当吴女士被送往麻醉苏醒室后不久,男护士王某以检查为由,将手伸进吴女士上衣内,触摸其隐私部位,并询问是否疼痛。

虚弱的吴女士,告知王某只是腹部疼痛。过一会后,王某再次将手伸进吴女士上衣内,触摸其隐私部位,并询问是否疼痛。

吴女士虽然心生疑惑,不过依旧以为王某的行为属于正常检查,故而并没有抗拒,并再次表示她只是腹部略有疼痛。

然而,之后又一会,王某再度两次将手伸进吴女士上衣内,触摸其隐私部位。吴女士终于察觉出不妥,不过,由于麻醉药效未过,吴女士四肢无力,无法反抗。

于是,吴女士只得询问王某,她只是腹部疼痛,为何王某每次都要触摸她隐私部位。王某没有回答,随即便离开了苏醒室。

次日中午,王某来到吴女士病房进行例行检查时,吴女士再次质问王某,昨天在麻醉苏醒室,她只是腹部疼痛,为何王某每次都要触摸她隐私部位。

王某言辞闪烁,并没有做出正面回答,吴女士觉得有问题,遂打电话报了警。警方接到报警后,迅速将王某传唤到案接受调查。

最终,因涉嫌强制猥亵罪,王某被警方依法刑事拘留,并在不久之后,被移送检察机关提起公诉。当地法院受理本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了本案。

庭审上,公诉机关认为:

被告人王某在麻醉苏醒室,以查看病人为名,趁被害人吴女士处于麻醉苏醒过程中,不知反抗的情况下,多次触摸被害人吴女士隐私部位,其行为属于以其他方法强制猥亵妇女,故依法应当以强制猥亵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鉴于案发后,被告人王某已经积极赔偿了被害人吴女士,并取得了谅解,依法符合从轻处罚的情形。据此,检方建议判处被告人王某有期徒刑一年至一年六个月。

然而,面对公诉机关的指控以及量刑建议,王某的辩护律师却辩称:

王某对吴女士进行例行检查,属于正常的护理行为,不能认定为猥亵吴女士。或许王某的护理行为确有不当之处,然而尚未达到刑事犯罪的标准。

此外,案发当天,虽然吴女士处于麻醉苏醒过程中,但能够回答医生和护士的问话,故而属于清醒的状态,因此,本案中,王某并不存在趁吴女士不知反抗的情况下,实施所谓的猥亵行为。

另外,案发后,王某已经积极赔偿了吴女士,并取得了吴女士谅解。综上,请求法院依法对王某免予刑事处罚。

法院认真听取了控辩双方的意见后,结合已经查明的案件事实以及在案证据,对本案进行一番仔细审理后,最终认定王某的行为已构成强制猥亵罪。

法院当时的主要裁判理由如下:

1、强制猥亵罪,是指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妇女,其中“其他方法”是指暴力、胁迫之外的使受害者不知反抗或者无法反抗的方法。

2、本案中,王某利用麻醉苏醒室护士的身份,以查看病人为名,在被害人吴女士麻醉苏醒过程中,处于不知反抗的情况下,强行对被害人吴女士实施猥亵,其行为属于以其他方法强制猥亵妇女,因此,已构成强制猥亵罪。

3、根据吴女士主治医生及苏醒室其他护士的证言,吴女士接受全身麻醉手术后,麻醉药效还有一些,进入苏醒室时很虚弱,并未完全清醒,处于嗜睡状态。因此,对辩护律师辩称案发时吴女士属于清醒的状态,法院不予采纳。

4、根据监控录像显示,王某除了第一次伸手进入被害人吴女士上衣内,可视为正常的例行检查外,其余几次均为故意去触摸被害人吴女士隐私部位。因此,对辩护律师辩称王某对被害人进行正常的例行检查,不能认定为猥亵被害人,法院不予采纳。

5、案发后,被告人王某已经积极赔偿了被害人吴女士损失,且取得了谅解,依法可以酌定从轻处罚。另外,鉴于被告人王某系初犯、偶犯,案发后确有悔罪表现,依法可以宣告缓刑。

综上所述:法院结合全案情形,依法判决被告人王某犯强制猥亵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最后,大家是如何看待本案的呢?欢迎留言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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