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采购项目验收按照约定俗成的规则一般是由采购人、验收小组、采购代理机构、供应商、三方机构、服务对象、财政部门等方面组成,但近日的一则新闻报道一家验收单位打破这一约定俗成的规则,在项目验收时邀请了未中标的投标对手参与项目,这不禁让人疑惑如此操作是否合规?
▎▎报道称:“为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合同的履约验收行为,有效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该地区财政局不断深化工作举措,加强政府采购合同履约验收监督管理。为避免验收‵走过场’、程序简化、难以全面履约等问题,对于专业性较强、技术规格参数复杂的设备采购项目,积极推进第三方机构参与政府采购履约验收模式,鼓励采购人委托专业机构组织验收。同时,引导采购人邀请项目其他投标人、使用人参与验收工作。”实际上,此举是合法合规的。未中标的供应商可以向采购人提出申请,采购人邀请的话可以参与验收。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七十四条,采购人应当及时对采购项目进行验收。采购人可以邀请参加本项目的其他投标人或者第三方机构参与验收。参与验收的投标人或者第三方机构的意见作为验收书的参考资料一并存档。
在《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需求和履约验收管理的指导意见》中也有明确的体现,《意见》第七条指出:完善验收方式。对于采购人和使用人分离的采购项目,应当邀请实际使用人参与验收。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可以邀请参加本项目的其他供应商或第三方专业机构及专家参与验收,相关验收意见作为验收书的参考资料。政府向社会公众提供的公共服务项目,验收时应当邀请服务对象参与并出具意见,验收结果应当向社会公告。
在项目的验收环节确实存在一些共性问题:
例如专业技能不过关,对专业设备及特殊货物缺乏了解与认识,验收时只关注外观、生产时间、基本配置等浅层问题,对是否完全相符招标要求浑然不知;
再例如存在利益交换,默许供应商以次充好,甚至已经发现产品质量和技术与投标文件的承诺不符,也采取睁一只眼闭一只眼的态度,看完东西就签字了事。
上述问题对项目验收与后续履约都会产生严重的影响,引入未中标供应商参加项目验收环节,借助其专业技能可迅速的识别专业设备及特殊货物的核心数据是否完全符合招标要求,从而提高验收效率,保证后续履约的完整性;同时,借助其市场经验判断项目是否存在可能的利益输送情况。但是,在具体实践的过程中,需要注意该项措施的适用尺度,在保证合理监督与正常验收的同时,需要防止个别主体挟私报复,引发不必要的纠纷。参与投标的供应商由于亲身参与了投标过程,对招标文件的具体要求和产品需求有着深入的理解。其次,他们通常具备丰富的专业知识,并对行业动态有较为全面的了解,这使得他们能够提供专业的监督意见。
▎据了解,宜宾市、天津市政府采购中心就做过“邀请未中标供应商参与项目验收”的探索。
例如某家具采购项目中,有一未中标供应商质疑中标供应商价格偏低,根本不可能完成好该项目。天津市政府采购中心随即邀请该供应商与采购中心有关部门一起对该项目进行现场验收。参与验收之后,该供应商对验收结果心服口服,明白了此次投标是因为自己对用户需求把握不当才未能中标,而不是评标环节有什么猫腻。
通过邀请未中标的供应商参与验收,不仅有助于确保采购流程的公正无私,而且能够获得供应商的信赖与尊重,这种参与还为供应商提供了宝贵的经验,指导他们在未来投标中做出更精准的决策。这种包容性的参与机制,促进了采购环境的开放性和公平性,加深了供应商对政府采购体系的信任。它不仅为供应商自身的发展带来正面影响,也为整个行业的标准提升和质量改进贡献了力量。通过这种方式,政府采购不仅展现了对所有市场参与者的尊重,还强化了整个行业的竞争力和创新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