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基本案情
高某臣、于某翠、于某深分别系于某某的母亲、妻子和儿子。2022年9月21日,于某某(男)因“自出生时发现颈部肿物,加重3月”入某市某区某某医院治疗,入院诊断为:1.颈部肿物(性质待查)甲状舌管囊肿?2.鼻息肉(双)3.鼻中隔偏曲4.窦性心动过速。
2022年9月22日手术,术后于2022年9月22日18时14分出现意识丧失,呼吸心跳骤停,抢救无效,于2022年9月22日20时27分临床死亡。
二、患方观点
高某臣、于某翠、于某深系受害人于某某的第一顺序继承人。2022年9月21日,受害人于某某因颈前肿物在威海市文登区某某医院处入院,9月22日手术后死亡。双方多次协商赔偿事宜无果,故诉至法院。双方多次协商赔偿事宜无果,故诉至法院。
诉讼请求:请求依法判令某市某区某某医院支付高某臣、于某翠、于某深死亡赔偿金981000元、被扶养人生活费35693.75元、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0元、丧葬费52632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00元、护理费134.38元、司法鉴定费36673元、交通费2000元,合计1158233.13元的95%即1100321.47元。
三、某市某区某某医院辩称
患者于某某住院期间产生医疗费14560.83元尚未结算,对高某臣、于某翠、于某深诉讼请求中死亡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丧葬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鉴定费的计算标准和金额没有异议。
但认为精神损害抚慰金、交通费明显过高,希望法院在精神损害抚慰金酌定时考虑山东省同类案件的均值,本案鉴定为线上,未产生实际差旅费,患者住院仅为1天,2000元交通费明显与实际不符。
另高某臣、于某翠、于某深主张按95%的比例进行赔偿,某市某区某某医院不同意,请法院考虑某市某区某某医院的医疗行为系过失,鉴定参与度为75%-95%,并酌情考虑目前某区医疗机构的现状及财政支出情况,希望法庭在75%至85%确定本案的赔偿责任。
四、尸检结果
被鉴定人于某某的死亡原因系因血液进入呼吸道造成急性呼吸功能障碍而死亡。
五、鉴定意见
某市某区某某医院的诊疗过错参与度75%-95%
六、损失计算
1、某市某区某某医院对死亡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丧葬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鉴定费的计算标准和金额均没有异议,本院予以确认。
2、关于高某臣、于某翠、于某深的其他合理损失,本院核定为:精神损害抚慰金,结合某市某区某某医院过错程度、造成的损害后果及本地区目前的医疗水平等具体情况,精神损害抚慰金以40000元为宜。
3、于某某于2022年9月21日入院治疗,2022年9月22日死亡,共计住院1天,结合其就医情况,本院酌定交通费200元。
七、庭审意见
本案中患者于某某于2022年9月21日入院治疗,2022年9月22日发生死亡的严重后果,经鉴定机构鉴定,结合本案具体案情分析,本院认定某市某区某某医院对高某臣、于某翠、于某深的合理损失承担85%的赔偿责任。
八、法院判决
2023年10月18日判决,某市某区某某医院赔偿赔偿高某臣、于某翠、于某深死亡赔偿金981000元、被扶养人生活费35693.75元、丧葬费52632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00元、护理费134.38元、交通费200元、鉴定费29173元,共计1098933.13元的85%即934093.16元以及精神损害抚慰金40000元,合计974093.16元。
【司法裁判案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