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丽江市玉龙县奉科镇梨园二组的一户迁移家庭,近期因集体资产分配问题陷入法律纠纷,引发社会广泛关注。这起案件不仅涉及该迁移家庭的合法权益,还触及了村民自治与法律公正之间的平衡问题。
据悉,和某伟户原居住于丽江市玉龙纳西族自治县奉科镇奉科村委会春头二组,因1995年前地质灾害及后续阿海水电站建设需要,被政府安置至玉龙县奉科乡奉科村委会梨园二组,并与奉科乡梨园二组建立了土地承包关系,获得了4亩土地承包经营权。2007年9月12日,和某伟户将户口从春头二组迁到奉科乡梨园二组,并以梨园二组村民的身份承担相应义务,行使相应权利。2011年7月4日因梨园二组对和某伟一家的村小组成员身份产生争议,经玉龙县法院确认和某伟一家为梨园二组成员,享有同等的权利。
2008年林改后,奉科乡梨园二组拥有一块集体林地,但所有农户均无林权证。2023年8月,玉龙县明确了梨园水电站建设区内属于奉科村委会的4667.32亩林地的相关事宜。紧接着,梨园二组就征地赔偿集体资产资金确定分配方案,确定提留村集体经济资金及相关款项后,剩余补偿资金按每户354,766元,每人259,981元的标准进行分配。但梨园二组以和某伟一家与其他村民不享有同等身份为由,未按分配方案向和某伟一家进行分配,仅同意分配和某伟一家30万元。
因地质灾害,和某伟户已被安置至梨园二组。后因阿海水电站建设,原春头二组房屋等划入库区红线,2018年,当地政府为妥善解决水电站建设征地的历史遗留问题,和某伟户与奉科镇政府及移民开发局签订了一系列协议并获取相关补助,获得了政府部门的认可与公证,然而梨园二组因和某伟户己取得移民补贴为由不认可作为梨园二组村民的资格,和某伟方表示该论断缺乏合理依据,且与移民政策法规相悖。
因和某伟户对分配结果持异议,2024年4月18日遂向玉龙县法院提起了诉讼,请求判令梨园二组向和某伟户征地补偿费1134709元。然而,法院却以“村民自治”为由,仅裁定给予和某伟户30万元补偿。对此,和某伟方认为这一判决不仅与先前生效的确认其梨园二组成员身份的民事判决书相悖,同时违背了法律的既判力原则。
在法院就征地补偿款分配争议作出判决后,梨园二组再次召开村民大会,对和某伟户的权益进行了重新审议。会议中,梨园二组以和某伟户起诉为由,决定不再认可梨园二组村民成员身份,并宣布在未来任何集体财产的分配中,和某伟户均不得享受经济分红的权利。这一决定实质上将和某伟户排除在集体福利和权益之外,使其面临被边缘化的困境,类似于“黑户”的处境。
村民自治旨在促进农村的自我治理与服务,而非成为侵害个体权益的借口。面对梨园二组作出的决定,和某伟户深感无助与不公,他们的合法权益似乎再次被置于法律与自治的灰色地带。法治社会,任何自治行为都应在法律的框架内进行。在此,呼吁相关职能部门能介入此事,审查并纠正梨园二组可能存在的违法自治行为,确保法律尊严不受侵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