雷石普法|父母未履行法定抚养义务,子女可以不履行赡养义务吗

北京雷石律师事务所 2024-08-12 14:26:05

俗话说“养儿防老”,但是如果父母未对子女履行抚养义务,子女成年以后可否以此为由不赡养父母吗?一起来看看今天的案例。

案情简介:

王婷的父母于1998年离婚,当时6岁王婷的抚养权归父亲,后王婷由爷爷奶奶抚养长大。自离婚后,王婷和母亲刘兰一直没有联系,母亲刘兰也未支付过王婷的抚养费。2024年的6月王婷收到法院送达的材料,原来是母亲刘兰要求其支付赡养费的材料。王婷认为在自己6岁的时候母亲就和父亲离婚,母亲一直未对自己履行抚养义务,并且母亲后来结婚生有一女(已经24岁),不应该由自己来赡养母亲。刘兰则认为当时没有支付抚养费是因为自己离婚后没有经济收入,后来自己又结婚生有一女,经济更加紧张,所以才没有办法抚养王婷,现在自己年纪大了,没有经济收入,因此希望能考虑到自己的生育之恩对自己履行赡养义务、每月支付赡养费等。

法院审理

法院审理认为:刘兰今年63岁,身体有多种疾病也没有收入来源,其经济比较困难。王婷作为刘兰已成年的女儿,具有赡养父母的能力,应履行赡养义务,故刘兰有权主张赡养费。

本案中,现原告年事已高,生活困难,被告作为女儿在经济上应为母亲提供必要的生活用品和费用,感情上对母亲应该关心照顾,原告对被告之前未完全履行抚养义务,但却有生育之恩,考虑到被告的经济水平以及原告仍有其他成年子女和当地的经济水平等,支持被告每月支付原告500元的赡养费。考虑到原被告的家庭情况,酌情要求被告每月看望原告一次,具体情况双方可予以协商。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证据不足,难以支持。双方对于一审判决均未提起上诉,现一审判决已生效。

赡养老人不仅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也是成年子女应尽的法律义务,不应当附加任何条件。抚养不是赡养的前提。赡养人不得以放弃继承权或者其他理由,拒绝履行赡养义务。缺乏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的父母,有权要求成年子女给付赡养费。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十六条第二款:

成年子女对父母负有赡养、扶助和保护的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七条第二款:

成年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的,缺乏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成年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十四条:

赡养人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照顾老人的特殊需要。

赡养人是指老年人的子女及其他依法负有赡养义务的人。

赡养人的配偶应当协助赡养人履行赡养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十八条:

家庭成员应当关心老年人的精神需求,不得忽视、冷落老年人。

与老年人分开居住的家庭成员,应当经常看望或者问候老年人。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保障赡养人探亲休假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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