踩猫受伤案再审判决合理么?

老梁不郁闷 2024-07-25 18:11:17
曾经引发关注的男子打羽毛球被流浪猫绊倒事件有了再审判决,虽然不再认定投喂者肖某是饲养人,但仍然判定其承担20%的责任,对于这件事怎么看?聊聊我的看法供参考。

大家好,我是关注新闻和法律的老梁。

这个事儿终于有了结果,虽然讨论了这么久,但其实很多人压根儿也没弄清楚发生了什么,在我看来这件事一开始就是肖某跟球馆的责任分配问题,而投喂动物的身份影响了对责任分配的认定。

最早是份裁判文书网发布了判决书,3月被媒体搬运之后发布到网路上并冲上热搜,说是男子打羽毛球是被流浪猫绊倒,投喂者赔偿24万。

当时这件事主要争议是一些人认为投喂流浪猫是善举,不应该承担责任,还有人质疑这个男子索赔金额是否过高,有的认为法院在没有监控的情况下判定责任不合法,也有人质疑为什么不找这个羽毛球馆索赔。

但实际上这个一审判决并不是光让投喂者肖某赔偿,而是判定了羽毛球馆要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然后向肖某追偿。

当时《民法典》起草人之一杨立新老师发表长文,简单说就是他认为喂养和饲养是不一样的,所以肖某不应该承担责任,而是球馆这边承担管理责任。

对于此事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发了一个通报:经本院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对本案提起再审。

到今天这个再审判决结果出来了:原审认定的事实正确,但适用法律确有错误,改判为球馆这边的公司承担80%的赔偿责任,肖某某承担20%的赔偿责任。

同时法院还发了一个详细的回应,解释了对这个案件的判决,从这里看实际上肖某赔偿的原因变化了,不再认定他是饲养人或者管理人,但是因为他的喂养行为增加了风险,那么结合这些信息梳理一下,分享一点我的看法供参考。

首先很多人就没搞清楚的,肖某跟球馆责任之争,这里我们梳理一下。

源头是2023年4月,原告跟几个同事去羽毛球馆打球,摔伤后送医救治,鉴定为十级伤残,根据原告自述和一同打羽毛球的同事说法,是他跳起扣球时猜到了一只猫才摔伤的,这部分估计大家都了解。

但我当时看这个报道就觉得奇怪,这个原告怎么知道是肖某喂养的流浪猫?我们以前采访类似纠纷,这流浪动物伤人要想找到主人可是很费劲的,一般出了事儿都不承认是自己喂养的流浪猫,难道这猫身上还有标识么?结果我把原审判决书找来一看就笑了,敢情是这个球馆自己把肖某推出来的。

根据判决书记录,当时球馆有一个员工姚某来跟原告这边协商,聊天记录里显示,这个姚某说:“这个猫是球馆一个工作人员看着可怜,收养的流浪猫,不是球馆的,馆长要他自己负责,他没钱的……“

而且这个姚某当时在知道对方伤的很重并且索赔的情况下,他倒是提了一个数额,是多少呢?200元?

按这个聊天记录,这还是他出于人道主义关心,转200元表示一下个人的心意。

我是不太了解上海的行情,摔伤一个人,人家来索赔,您就给200元?您觉得这协商有可能达成么?

那么从这个聊天记录看,从这个对话就很清楚看出来,人家原告这边一开始就找的是球馆,是球馆这边至少2023年4月就已经了解到原告伤情重和索赔的大致范围了,但是球馆的工作人员说馆长让一个员工自己负责,然后再以这个人没钱为由让对方让步,恕我直言这会不会有点道德绑架的嫌疑?那喂养流浪猫的肖某是否知道自己被推出来了呢?

关于原告摔伤这件事,实际上在之前的判决书里就能看出来,球馆这边是想提出异议的,包括后续也有些网友提出了质疑,比如说没有监控视频拍到原告摔倒的过程,其实这就是一个认识误区,如果这是一个刑事案子,追究肖某的过失伤害罪,那确实要疑罪从无,但是这是个民事案子,有高度盖然性就可以,也就是证据可以论证比较大可能,就可以认定原告摔伤是因为场地内突然出现的猫所致。

这次法院发布的解释也说了,原告主张其因踩到猫而受伤具有高度盖然性。

这里比较详细说了,在事发后就原告打球踩猫受伤而与羽毛球馆的沟通、就医、报警等相关行为和陈述具有连续性和稳定性,原告两名证人的证词,结合在案证据、证人证言及各方当事人关于事发具体过程的陈述,认定具有高度盖然性,进而认定其事实主张成立。

当然了,如果球馆这边能拿出监控来,证明原告不是因为猫摔伤,或者证明现场根本就没有猫,都可以改变定性,但根据一审判决,他们最多是有证人说自己没看见,你没看见不能排除现场有猫的事实,这个证明力显然是不够的。

至于你视频被覆盖了,不好意思那视频管理权在你,人家当时就找过你,谁让你把视频给覆盖了。

另外插一句,不管是球馆还是肖某原来一审都是有律师的,肖某还有两个律师,所以不存在他没律师被欺负的情况。

其次很多人争议的一个点就是肖某是长时间的饲养还是偶尔投喂,很多人都质疑只要偶尔喂一下就要承担责任么?当事人肖某后来在律师的视频里也说他是偶尔喂。

但对于这一点员工姚某在聊天记录里说的是“收养的”,当时诉讼的时候这个球馆还提出来,这说法仅是主观说法,不承认是收养了。

但是这个姚某的聊天记录暴露了一件事,他当时提出原告自己也应该负一定的责任,说这个猫“不太会跑到场地里面去,它会蹲在场地后面,到是会有的”。

注意这个说法也就是姚某承认,他不是第一次在场馆里看到这只猫,那么能说这猫是偶尔出现么?恐怕他们场馆的人都认识这只猫,并且不止一次看到这只猫会蹲在场地外边的。

而根据肖某跟原告亲属的电话通话录音,这个肖某当时曾表示“这个猫是我养的,球馆不理我这个事情”“对的,因为猫是我养的”。

当然肖某自己认为这个通话不能确认真实性完整性,且内容是调解过程中的妥协,不能说猫是其养的。

问题是还有来自肖某同事的背刺,证人林某是球馆的羽毛球专职教练,他证明2022年8月肖某收养了一只灰白色、约五六斤的流浪猫,会在球馆外厕所边上放置猫粮碗,还起名叫“土豆”,猫的喂养等都由肖某料理,还带猫去宠物医院洗澡看病。

这个林某出庭本来是想论证平时这个猫没有出现在场馆里,但是这里就把肖某给卖了,这部分是后来认定肖某饲养的关键信息。我不太理解这个被告的律师是怎么想的,为什么要让这人出庭,要光看证词我还以为他是原告这边找来的。

所以从当时的证词就可以看出来,他从头一年的8月养到第二年至少3月,固定地点、持续时间,而且能带去洗澡看病说明他有控制行为,这是一审法院会认为他是饲养人的原因。

但这次再审的判决,法院认为虽然他喂养的地方是固定场所,但是是开放空间,虽然有一系列行为,但并未实现对涉案猫的独占性支配;此外对于涉案猫何时来去,去向何处等行动轨迹和活动范围并未管控,因此认为他不是饲养人或管理人。

但是为什么还让他赔偿了20%呢?法院认为是一定程度上改变了涉案猫的生活行动习惯,增加了涉案猫进入球馆的风险,所以认为其对吴某某的损害发生亦具有过错,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对比可以看出,其实在长期、固定地点投喂、控制行为这些认定上两个判决没有太大差异,只不过前者以此认定了饲养人关系,然后据此认定了责任,而后者排除掉了饲养人关系,但是认定了增加风险。

当然了,现在还是一审判决,不清楚两边会不会有人上诉。肖某的律师发布视频说球馆这边要提起上诉,他们则要看别人是否上诉再决定自己是否上诉。

现在有些网友提出了一些异议。比如有的网友说的,伤害流浪猫可以索赔么?理论上不是不行啊,目前动物属于财产权规制的范围,那你如果能论证这财产所有权归属你,你可以考虑去起诉索赔啊,就看你举证情况了。

还有网友说找到了一个新碰瓷思路,说找个正在施工的大坑跳进去然后索赔,百分之百成功率,这位网友可以自己试试,毕竟实践是检验真理的唯一标准。

但我认为,你大概率是责任自负,因为你都说了是自己跳进去了,那这个施工工地只要做了一般的防护,比如提示牌之类的,你故意跳这个损害结果就是你自己行为造成的,

这次法院的解释也有提到原告自身责任问题,认为涉案猫突然窜入场地导致,已超出了原告的合理注意范围,因为这是羽毛球馆么,也不属于正常的体育运动里的自甘风险。

这跟你找个坑跳下去是不太一样的,而且要是你被查出来故意跳下去碰瓷,那有可能是敲诈勒索罪。

当然之前也有人质疑,说原告刚十级伤残索赔24完应该定敲诈勒索,这个我还真不理解什么思路,现在定24万里主要是伤残赔偿金16.8万,医疗费4.65万,还有一些其他费用,这都是有标准的,十级确实是伤残等级最低的,那也是伤残啊。

最高法的司法解释规定,要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等级,别跟我说什么伤残不是残疾了,这里写的很清楚了,计算伤残赔偿金是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二十年计算,这是总数,结合十级就是乘以10%。

上海上一年度的人均可支配收入是8.48万,你自己算就行了,乘以20再乘以10%,你看这伤残赔偿金有没有多算,这就是再审八回这个数额也没问题。

最后我说一下我对这个新判决的看法供参考,

我不太能认同新的判决,是的,我觉得还是认定饲养人关系会更合理,当然我觉得调整员工和企业的分摊责任是有必要的。

现在看肖某长期固定场所投喂和一定控制行为是存在的,如果说这种控制必须是绝对排他,那么一些家养宠物其实也不一定能做到。

比如以前我在平房就养过猫,这猫并不是每天都在屋里呆着,而是四处去游荡的,北京人讲话老猫房上睡,一辈传一辈。

包括这猫发情的时候不定从哪带回只小母猫也是有的,也有可能它过一两天才回来,你要问我我也不知道它去哪了。

再比如说养鸽子的,这鸽子放出去你确定它走什么路线什么时候回来么?它飞的不是开放空间啊?照这么说这都不算饲养的么?

所以我觉得再审判决排除饲养人的理由我不是很同意,跟之前很多同类案件的判决也相左,之前大量判决其实都没法排除开放空间和绝对控制的问题的,这个门槛我认为抬的太高了。

那以后除非有非常强力的证据,否则出了事儿都可以说这不是我养的,我就是偶尔带回家十几个小时,你敢说我这宠物没去过开放空间?你敢说我这宠物百分之百控制?你打算怎么举证呢?

而且我认为这个做法看似缩减了肖某一个人的责任,但其实放大了很多投喂者的风险,可能很多喜欢动物的人士会认为自己可以放心投喂了,不会被认定为饲养人或管理人了,但其实这个判决等于变了个思路,不需要认定你是饲养人或管理人,也可以认定你的赔偿责任了,只要能证明你的投喂行为增加了风险就可了。

那大家觉得是论证增加风险容易,还是论证饲养关系容易,这等于放大了投喂者的法律风险,只不过现在这个案子还有一个场馆,能承担主要的赔偿责任,这以后即便你没有长期固定场所投喂,你能确保你的行为不会增加动物伤人的风险么?我觉得相对来说还不如限定在饲养人或管理人关系的框架下来确认责任,这个对未来的纠纷指引会起到什么作用,我觉得也难说。

有趣的是,法院在解释的最后也有一段提到,投喂流浪动物,对流浪动物施以爱心和援助,是尊重和保护生命的体现,但投喂流浪动物应当兼顾到社会公共安全和他人的合法权益,找到爱心和责任之间的平衡点,让社会更加温暖和谐。

但恕我直言,这个兼顾的说法就是有问题的,这件事的核心是人和动物的利益谁优先的问题,不是东风压倒西风,就是西风压倒东风,有些所谓的爱心人士是把自己对动物的热爱凌驾在他人的合法权益之上的,就你让他去找平衡点无异于缘木求鱼、与虎谋皮,所以我觉得法律还是应该给出更加强力的指引,否则可能爆发更加激烈的矛盾冲突。

以上就是我对男子打羽毛球被绊倒再审判决的一个分享,个人浅见难免疏漏,也欢迎有不同意见的小伙儿伴在评论区给我留言。

您可以关注我的账号“老梁不郁闷”,我会继续分享更多关于新闻和法律的观点,谢谢大家。

0 阅读: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