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一位小学老师收到学生上交的一盒卡片。打开以后被震惊:卡片上的人物或穿着暴露或什么都没穿,老师看了气愤不已,于是发视频在网上控诉!
视频上传网络之后,引得众网友声援:真该治理了,这些涉黄卡片会毒害未成年人,一定不能流入校园。小孩子没有判断能力,很多情况下都是被一些物品带着走的,如果不及时引导,会造成很严重的后果
评论区中,还有不少网友愤慨的表示:报警,组成联合执法队好好查一查吧,严惩不贷!“怎么生产出来的?这个必须从源头查清楚”。
附近学校的商店,要引起我们的重视,要严查,要彻店,要警惕身边的特务分子间谍以防渗透,希望国家重视!
那么,到底该怎么看呢?
1、关注未成年人身心健康,需要社会各界共同努力!
首先,根据我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50条规定,禁止制作、复制、出版、发布、传播含有宣扬淫秽、色情、暴力、邪教、迷信、赌博、引诱自杀、恐怖主义、分裂主义、极端主义等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内容的图书、报刊、电影、广播电视节目、舞台艺术作品、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和网络信息等。
同时,该法第58条与第59条规定,学校、幼儿园周边不得设置营业性娱乐场所、酒吧、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等不适宜未成年人活动的场所;也不得设置烟、酒、彩票销售网点。
所以说,从法律层面来讲,对于涉黄信息的国家,从来都是严厉禁止和打击的!之所以作出系列规定,因为涉黄信息对未成年人身心健康造成很严重的影响!
所以,从实践层面,相关部门应该落实国家规定,推动管理校园周边书籍市场的布局和经营内容,确保未成年人能够在健康、安全的环境中成长!
2、从源头上查起!对于生产这种涉黄卡片的厂家,首先是要追究法律责任的!
首先,《广告法》明确规定,不得在中小学校、幼儿园内开展广告活动,不得利用中小学生和幼儿的教材、 教辅材料、练习册、文具、教具、校服、校车等发布或者变相发布广告,但公益广告除外。
同时,在针对未成年人的大众传播媒介上不得发布医疗、药品、保健食品、医疗器械、化妆品 酒类、美容广告,以及不利于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网络游戏广告。
针对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的商品或者服务的广告不得含 有下列内容:
(一)劝诱其要求家长购买广告商品或者服务;
(二)可能引发其模仿不安全行为。
这起事件中,涉黄小卡片肯定是有来源和去处的,必须严查!从售卖这种带有性暗示图案、文字的涉黄卡片,严重损害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实际上违反《广告法》第三条、第九条第(七)项的有关规定。
3、制作、销售环节同样也应该追究相关厂家法律责任!
首先,我国《印刷业管理条例》第2条已经明确,本条例所称其他印刷品,包括文件、资料、图表、票证、证件、名片等。
第3条也明确规定,“禁止印刷含有反动、淫秽、迷信内容和国家明令禁止印刷的其他内容的出版物、包装装潢印刷品和其他印刷品。”
同时,第38条规定,印刷业经营者印刷明知或者应知含有本条例第三条规定禁止印刷内容的出版物、包装装潢印刷品或者其他印刷品的,或者印刷国家明令禁止出版的出版物或者非出版单位出版的出版物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公安部门依据法定职权责令停业整顿,没收印刷品和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
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所以说,必须从源头上查处,对于类似的涉黄卡片、擦边证书,除了查处销售商家,更要找到源头来源,也就是制作这些证书的出版商、制作商。
从上述分析可知,相关卡片的生产商,除了违反广告法的相关规定,其实在印刷、制作过程中也涉嫌违法,应该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并且,从法律责任来看:如果确认出版商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相关部门有权责令其停业整顿,没收印刷品和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的相应罚款;如果情节严重的,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甚至有可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最后,青少年正值青春期,是三观养成的重要时期!涉黄卡片可不是小事情!相关部门要警觉起来,及时采取执法措施,防止这些出版物对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造成不良影响。家长也应该担起教育责任,引导和培养孩子形成正确的价值观、道德观和审美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