任何一个社会都有明面上的规则,和潜在的规则。当明规则不好用的时候,人们往往求助于潜规则。
这并不是因为潜规则更好用,而是明规则不接地气,无法在现实中有效运行,纸面的规定与现实的逻辑相去甚远。
有时是因为法律制定者的理想过于完美,企图用理性设计创造美好社会,却与社会脱节;有时是因为统治者故意为难老百姓,制造寻租空间,逼老百姓使用潜规则绕开法律限制。
无论出于何种原因,当一个社会普遍使用潜规则进行交易的时候,这个社会的法律制度都名存实亡。两套不同的规则同时存在,无疑会加大社会的交易成本,限制了国家的长远发展。
英国在近代发展过程中,不知因何种原因,发展出了一套不同于世界上其他地区的普通法体系。以其他国家的大陆法而言,法律通常由社会的精英和管理者制定的,即使这些精英学者学识渊博,也很难制定出完美的法律。
社会总是很复杂的,学识渊博的官员学者,也无法掌握社会发展的方方面面,制定出能规范社会运行的规则。同时社会也不是一成不变的,法律在制定的时候,往往跟不上社会的发展变化,大陆法在制定以后就很难更改。
当法律与现实脱节的时候,人们就会求助于潜规则来维持社会的运行。
英国普通法体系,从来不认为自己是完美的,但是尽可能的贴近社会现实。普通法是基于民间习惯法来制定的,民间习惯法不一定是好的,但是既然社会久以来都按这套规则做,那么就以这套规则作为法律。
普通法就是以承认民间真实的行为习惯,来制定法律体系的,相当于是把潜规则放到台面来讨论。当阳光照到阴影之中的潜规则时,人们就有动力去一步步修正潜规则的逻辑。
如果你无视这些民间习俗的存在,而一味制定优美而脱离实际的法律,无助于改善人们实际生活所需的潜规则,也让社会得不到实质性的进步。
英国能够脱离中世纪,就在于把那些好的和不好的习俗,通通制定成法律,每天受到人们的监督,从而一步步把传统的陋习改成文明社会的规则。
语言学家很早就发现一个现象,当一个民族还没有书面语言的时候,往往满口脏话。当出现书面语的时候,脏话就从书面语言中大幅度减少。因为平时说脏话没人监督,没有压力,说完就完了。但是写成书面语言时,就会保留很久,为了面子就尽可能减少脏话的使用。
普通法就是如此,它就是根据真实的民间习惯来制定,并跟随民间习惯的变化而变化。普通法强调尊重传统习俗,反对人为的总体设计,认为人设计出来的是不可靠的。只有在社会中已经良好运行的规则才是好的规则。
保守主义不代表普通法是一成不变,当某种规则发生改变的时候,普通法会比大陆法更容易改变。
普通法是先有一项事实,后有法律。大陆法则反过来,是由人去设计一种规则给社会去遵守,要么无法运行,被潜规则取而代之,要么引起社会严重的动乱。
因此英国的普通法,又被称为自然法、成长法,英国到现在仍然是不成文宪法的国家,在遇到社会剧烈变化时,英国也不需要像其他国家一样进行劳师动众的修宪,只要议会通过一个新的法案即可。
这种既保守,又有可塑性的法律体系,成为现代法律体系的一种奇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