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11月,某物业公司与某医院签订了《物业维修服务合同》,负责两座楼的物业维修管理服务。然而,在2018年8月28日,悲剧发生了。员工姜某某在楼顶维修水箱时不慎触电跌落,导致颈部脊髓损伤、颈椎骨折、高位截瘫等严重后果。在随后的调查中,某物业公司声称已将物业管理项目转包给了江西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建设公司”),但进一步调查揭示了真相:实际上是某物业公司将项目交给了不具备相关资质的自然人蔡某某进行管理,姜某某作为蔡某某雇佣的临时工,在工作中遭受了伤害。
02.法院裁判面对姜某某的工伤认定申请,上海市静安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静安人社局”)进行了详细调查,并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认定某物业公司为承担姜某某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确认姜某某所受伤害为工伤。某物业公司对此决定不服,提起了行政复议及行政诉讼,但均被驳回。
法院生效裁判认为,某物业公司将所承包的物业工程管理业务实际转包给了不具有资质的自然人蔡某某,违反了《物业管理条例》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相关规定,构成了违法转包。根据相关法律及司法解释,即便某物业公司与姜某某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也应当承担工伤保险责任。
03.律师观点本案中,律师认为,用人单位应当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不得将业务转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的组织或个人。一旦发生工伤事故,无论是否存在劳动关系,转包方都有可能被认定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主体。这体现了法律对劳动者权益的强有力保护,也是督促用人单位规范用工、确保生产安全的重要手段。
同时,律师提醒,劳动者在遇到类似情况时,应积极收集证据,包括工作证明、工资发放记录、医疗诊断证明等,以便在申请工伤认定时提供有力支持。此外,劳动者还应了解自己的权利义务,必要时寻求法律援助,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04.相关法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第一款第四项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定下列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单位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四)用工单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将承包业务转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者自然人,该组织或者自然人聘用的职工从事承包业务时因工伤亡的,用工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九条
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