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段恋爱关系,究竟值多少钱?
广西一男子为追求足浴店女老板,短短几个月就花费33万元,女老板深受感动,于是接受了他的追求。
然而同居一年后,男子提出分手,并且将女老板告上法庭要求返还这33万元,让人大跌眼镜。
事情回顾
吴女士是一名95后的美女,不仅长得漂亮,身材也十分火辣。
大学毕业后,她曾在外打工,但发现这不是自己想要的生活,于是她开始自主创业。
先是开了一家美甲店,但由于经营不善,不到半年就关门大吉,还欠了一些债。
后来,吴女士又开了一家足浴店,生意还算不错,短短一年时间就还清了之前的欠债。
就在这时,一位名叫刘某的男顾客开始频繁光顾吴女士的足浴店。
原来,刘某第一次来店里消费时,就被吴女士的美貌和身材深深吸引。
从那以后,他就开始热烈追求吴女士,不仅增加了来店消费的频率,还时不时送一些小礼物,帮吴女士做一些力所能及的活。
面对刘某的热情追求,吴女士起初还有些抗拒,在她看来,刘某虽然长相帅气,但目的不纯。
然而在刘某的不懈努力下,吴女士最终还是沦陷了,半年后,她终于松口,与刘某确立了恋爱关系。
恋爱后,刘某对吴女士更加大方,先后送了价值不菲的黄金项链、手镯、耳钉,甚至还买了一枚钻戒。
吴女士感动不已,很快就与刘某同居了。
然而,看似甜蜜的爱情,却在同居后频频生变,刘某总是要求吴女士关掉足浴店,做全职太太。
他认为吴女士继续经营足浴店,会被人说三道四,而且他也没有安全感。
但吴女士并不这么想,在她看来,足浴店是自己的事业,她不会轻易放弃。
思想观念的差异让两人的感情迅速降温,最终,刘某提出分手,并要求吴女士归还他这些年为她花费的33万元。
吴女士不肯,刘某直接将她告上法庭。
法律分析
在法庭上,刘某称33万元是彩礼,既然双方分手,吴女士就应当全额返还。
而吴女士认为,这33万元中,有15万元是刘某在足浴店的消费,不能算彩礼或赠与。
剩下的钱和物品,是刘某追求她的时候自愿赠予的,不需要返还。
法院认为,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刘某作为原告,有责任证明33万元均属于彩礼或以结婚为目的的赠与。
虽然刘某提交了转账清单和黄金首饰、钻戒的发票,但法院认定,按照当地的消费水平和谈恋爱常识,2000元以下的小额转账不用返还,只有2000元以上的部分才需返还。
至于三样黄金首饰和钻戒,根据《关于适用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第5条的规定,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对吴女士主张其中15万元为足浴店消费一事,法院并未支持。
因为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否则承担不利后果。
吴女士无法拿出相应的消费记录作为证据,因此不能认为这笔钱是刘某在足浴店内的消费。
最终,法院判决吴女士返还约11万元现金,以及三样黄金首饰和钻戒,其余诉求则被驳回。
一审判决后,双方均不服提起上诉,但二审法院维持原判。
写在最后
有网友说:刘某白嫖吴女士一年,还能随时享受足浴店内的服务,简直太不要脸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