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认为自然语言没有太多的歧义,歧义主要发生在对文章意义和事物观念意义的理解上,而意义本身是主观的东西,与读者观察者的目的追求、衡量尺度相联系的东西。
我们见过对照说明书进行行为和实践操作的人,理解错了说明书,搞错了行为操作方式吗?很少。不论是牛顿力学还是爱因斯坦相对论,并没有多少读者理解错了牛顿力学模式和爱因斯坦相对论力学模式及其结论。日常生活中与日常交往中,你见过人们说话中间理解歧义,买大肉理解成了借大肉,现金购买理解成了支票购买吗?大盘鸡理解成了红烧肉吗?很少很少。
在法律诉讼中,也很少有律师发言和当事人的发言,法官不理解或对方律师不理解和产生歧义的。这说明日常语言是没有多大歧义的,所以摩尔才说哲学脱离了语言的日常用法才产生了很多问题。
语言歧义,当然是会在一些方面出现,比如对平等民主自由,人们就有不同的理解;有对于“三纲五常”,对于“仁”,人们的理解也不一样。严格的说这不是语言本身的歧义,而是概念定义选择的分歧,或者是说对事物本身不同的价值意义评价造成的。比如有的人认为平等应该就是程序平等,而不应该是实质平等。如果实质平等的话,社会的竞争和发展就会受到很大影响。
事实上,人们平时所讲的平等大多数是相对平等,并没有多少实质平等的意义,很多时候实际体现的就是程序平等,只不过人们没太注意。比如一人只能拿一只苹果,这样的结果肯定有的人拿的大,有的人拿的小,这是按程序进行的。每个人都可以进行自由的文学创作,每个人的文学作品都受到知识产权的保护。这种平等显然不可能是没有创作文学作品的人,也能得到优秀作品创造者获得的收益。
当然,在语言争论过程中,人们总是会对某一个方面的概念或说法发生分歧。但是“程序平等”和“实质平等”本身就是两种不同尺度测量的平等功能平等作用,这两个“平等”概念应该在使用的时候就进行区分,如果不加区分,笼统的来讲这是关于“平等”的语言歧义,就不符合实际。
还有一方面,是人们是对事物本身不了解和不认识,形成了对语言反映对象不同的意义评价。比如我们对“仁”在古代社会中的实际指称,对三纲五常的实际表现并不清楚,然而却在那里大谈“不成功则成仁”是正确的,三纲五常是有重要意义的,对社会稳定有好处。如同我们对议会国家的三读体制并不了解,可能把三读理解成第三次阅读议案而已。却在那里大谈“三读”的价值和意义。
我们对民主平等自由有不同的观念认识和不同的看法,只是对语言反映的特定事物功能或体制规则的不同看法。这种不同不是语言歧义造成的,是作者读者不同目的追求与事物衡量尺度带来的。就像我们对大包干体制与人民公社体制有不同的价值评价一样,这不能归结为语言歧义,而只能归结为对既定事实及体制观念本身的看法不同与评价不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