虚构收入占比50%以上,律所竟未调取一份合同查验?

晓巧谈梧桐 2024-07-30 15:56:51

文/梧桐兄弟

近期,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发布了《典型违规情形专项提示(2024年第2期)》。根据该提示,协会梳理了几类律所典型违规情形:

1、发行阶段出具的法律意见书存在虚假记载。具体为,重大合同“应查未查”,发行人虚构的购销业务收入占全部收入的比例达到50%以上,相关律所未调取任何一份相关的业务合同,未发现发行人虚增收入和利润的财务造假行为;重要业务板块“应看未看”,对于发行人第二大业务板块,相关律所未采取合理方式进行尽职调查,甚至没有发现经营该板块的子公司已经停产停业。律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却表示“进行了充分的尽职调查”“经本所律师适当核查”。

2、为持有人会议出具法律意见书尽职履责不足。

3、工作底稿保存不完整、不规范。

4、内部管理制度不健全、流于形式。具体为,有的律所出具法律意见书缺乏内部审批程序,也没有建立健全的风险控制制度。有的律所未按照内部审核要求强化合规管理,对于内部审核意见,部分项目没有落实,部分项目未留存相应记录,实际执行流于形式。有的律所法律意见书的个别签字律师未参与经办相应项目,签名实际为律所见习生替签,律所不把关、不审核,内部管理制度存在严重缺漏。

在更早之前,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还发布了《典型违规情形专项提示(2024年第2期)》,该提示则梳理了这几类典型违规情形:

1、发行环节“自融”“返费”,扰乱市场秩序。具体为,有的发行人通过相关方出资,借助私募基金及资管产品,经多层嵌套后购买自己发行的债券。更有部分发行人在“自融”后利用二级市场“质押式回购”“代持”等方式回笼资金,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相关违规的操盘方多为私募机构、咨询公司或场外个人,发行人直接或间接向其支付顾问费、服务费等。

2、滥用评估虚增资产、关联交易虚增收入,财务信息失真。具体为,有的发行人将公益性资产和不具备开发条件的土地等归为投资性房地产、住宅或工业用地按商业用地的标准进行评估,导致资产价值虚高;有的发行人主要贸易对手既是上游供应商,也是下游客户,相关业务按照总额法核算,营造了高额的贸易收入,导致披露信息不准确。评估机构、审计机构等中介机构未有效发挥看门人作用,为企业“带病”发债融资创造了空间。

3、募集资金未按规定和约定使用。

4、定期报告、重大事项披露不及时。

中介机构是债券市场的重要参与方,严格履行各项规定及约定,是其应尽义务,也是债券市场持续健康发展的基础。目前,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律所”)已经成为参与债务融资工具市场数量最多的中介机构。本着防微杜渐、提醒教育的目的,我们梳理了几类律所典型违规情形,请重点关注、合规展业,避免出现同类情况。

一、发行阶段出具的法律意见书存在虚假记载

现象:未审慎履行核查和验证义务,未能发现虚构事实,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内容与现实情况不符。

情形:重大合同“应查未查”,发行人虚构的购销业务收入占全部收入的比例达到50%以上,相关律所未调取任何一份相关的业务合同,未发现发行人虚增收入和利润的财务造假行为;重要业务板块“应看未看”,对于发行人第二大业务板块,相关律所未采取合理方式进行尽职调查,甚至没有发现经营该板块的子公司已经停产停业。律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却表示“进行了充分的尽职调查”“经本所律师适当核查”。

警示:自律规则明确要求,中介机构应当对所依据的文件资料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进行必要的核查和验证。部分律所“走过场”的尽职调查,该查不查、应核未核,法律意见缺乏事实依据,严重损害信息披露质量。律所提供债务融资工具相关法律服务时,应当勤勉尽责,审慎发表意见。

二、为持有人会议出具法律意见书尽职履责不足

现象:在为持有人会议出具法律意见的过程中,投票结果统计不清、会议生效规则引用错误。

情形:个别律所在出具持有人会议相关的法律意见书中,对投票结果统计不清楚,出现表决比例相加后不等于100%的低级错误;会议生效比例参考了发行人其它债项的约定,与当期债项募集说明书中约定的比例不一致。该律所两次更正错误后,最终披露的法律意见书仍有错误,履职粗放、质效低下。

警示:持有人会议的法律意见应当公正、审慎地作出。个别律所“照抄照搬”其他机构材料,会议情况“一问三不知”,还能“凭空”出具法律意见,严重怠于履职。律所出具持有人会议相关法律意见时,应切实履行好第三方把关责任,对会议召集、召开、表决等事项审慎、独立发表意见。

三、工作底稿保存不完整、不规范

现象:未按规定保存工作底稿,未完整保存出具法律意见书过程中形成的工作记录以及文件资料。

情形:有的律所在履职过程中未形成记录清晰的工作底稿,法律意见书的部分结论性意见缺乏底稿资料支持,例如,与发行人的访谈未留下书面记录;部分项目中涉及行政处罚、对外担保、资产抵质押、重大诉讼等重要尽调事项的判断,缺少工作底稿支撑。

警示:作为中介机构,律所应当对工作记录和资料进行整理,形成记录清晰的工作底稿,这既是提高法律服务质量的关键手段,也是判断律所在债券业务中是否勤勉尽责的重要依据。律所应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及自律规则要求,妥善保管好工作底稿材料,做到产出有理有据、工作精益求精。

四、内部管理制度不健全、流于形式

现象:业务流程关键节点存在内部制度缺漏,内部管理制度执行不规范,法律意见书签名由见习生替签。

情形:有的律所出具法律意见书缺乏内部审批程序,也没有建立健全的风险控制制度。有的律所未按照内部审核要求强化合规管理,对于内部审核意见,部分项目没有落实,部分项目未留存相应记录,实际执行流于形式。有的律所法律意见书的个别签字律师未参与经办相应项目,签名实际为律所见习生替签,律所不把关、不审核,内部管理制度存在严重缺漏。

警示:作为法律服务的供给者,律师应当有更高的合法合规意识,也有充分的专业能力建立健全内部管理。上述情形反映出部分律所内部流程混乱、管理浮于表面,与自律规则对中介机构提出的要求不符。律所应提升内部管理及服务水平,全盘统筹,做好内控把关,提高债券领域的执业水平。

请相关市场成员认真学习上述典型违规事项,牢固树立市场责任意识,严格遵守银行间债券市场自律规则指引,依法合规开展相关业务,自觉维护银行间债券市场正常运行秩序。交易商协会也将持续关注律所在银行间债券市场的执业情况,运用监测、检查、调查等多元化手段,及时查处、纠偏违规行为,促进市场风清气正。

债务融资工具各类市场参与主体,应严格履行规定及约定的各项义务。近年来,交易商协会持续完善规则体系,科技赋能强化合规监测排查,加大警示查处力度,保障银行间市场规范运行。本着防微杜渐、提醒教育的目的,我们梳理了几类典型违规情形,请各市场成员重点关注、合规展业,避免出现同类情况。

一、发行环节“自融”“返费”,扰乱市场秩序

现象:“自融”“返费”等行为扭曲发行利率、损害投资人合法权益、影响市场运行秩序,同时易滋生贪腐等犯罪情况。

情形:有的发行人通过相关方出资,借助私募基金及资管产品,经多层嵌套后购买自己发行的债券。更有部分发行人在“自融”后利用二级市场“质押式回购”“代持”等方式回笼资金,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相关违规的操盘方多为私募机构、咨询公司或场外个人,发行人直接或间接向其支付顾问费、服务费等。

警示:交易商协会明文规定,严禁发行人自融,不得向参与认购的投资者提供财务资助。针对相关违规行为,交易商协会秉持“零容忍”态度,发现即严惩,目前已查处包括发行人、投资人、信托公司、私募基金在内的多家机构。发行人等市场成员应严守合规底线,遵循市场化发行的基本要求,主动维护自身信誉和良性市场环境。

二、滥用评估虚增资产、关联交易虚增收入,财务信息失真

现象:个别发行人披露的财务信息严重不实,存在土地资产虚胖、虚增贸易收入等情况,影响投资者决策。

情形:有的发行人将公益性资产和不具备开发条件的土地等归为投资性房地产、住宅或工业用地按商业用地的标准进行评估,导致资产价值虚高;有的发行人主要贸易对手既是上游供应商,也是下游客户,相关业务按照总额法核算,营造了高额的贸易收入,导致披露信息不准确。评估机构、审计机构等中介机构未有效发挥看门人作用,为企业“带病”发债融资创造了空间。

警示:上述违规行为均为交易商协会自律规则所禁止。资产和营业收入是衡量发行人经营实力的重要指标,是投资者做出投资决策的重要依据,信息披露应当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发行人要牢记合规要求、诚信从业,严肃对待信息披露工作。各中介机构应遵循诚实、守信、独立、勤勉的原则,切实履行债券市场“看门人”职责。

三、募集资金未按规定和约定使用

现象:募集资金未按规定和约定使用,可能造成部分严重违反政策要求的行为,也可能增加债券偿付风险。

情形:有的发行人将募集资金转至当地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专户,用于支付土地出让金或其他土地业务;有的发行人筹集到资金之后,随即将募集资金划转至合并报表范围外的其他主体;部分发行人还存在违背资金监管要求混同存放、资金长时间游离于监管账户之外、专项产品募集资金未“专款专用”、未按规定履行变更程序并提前披露变更情况等违规情形。

警示:交易商协会高度重视募集资金使用,对上述违规行为,将持续关注、处置纠正。发行人应严格按照发行文件约定使用募集资金,并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行业产业政策的要求,不得直接或间接新增地方政府隐性债务或虚假化债。

四、定期报告、重大事项披露不及时

现象:个别发行人不及时履行定期报告和重大事项披露义务,降低市场透明度、损害投资者知情权。

情形:一方面,有个别发行人未落实定期报告的披露时限要求、迟延披露相关公告。另一方面,因资产无偿划转、董监高变更、债务违约、受到行政监管措施等重大事项未及时披露而违规的发行人也不在少数。

警示:部分发行人“没关系、不会查”的侥幸心理,不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最终导致发行人和相关责任人均受到处理。交易商协会始终重视信息披露的及时性,请各发行人提前部署定期报告披露工作,保持对重大事项的敏感度,“打好提前量、留出冗余度”,避免因未及时披露造成声誉损害。

请各市场成员认真学习上述典型违规事项,持续培养合规意识、提高人员业务素养,共同营造健康、有序的市场环境。交易商协会也将保持严的基调,从严查处违规行为,促进债券市场风清气正。

0 阅读:3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