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陈述】
2022年5月24日,原告到被告医院治疗颈椎病,被告入院中医诊断为项痹,症型为肝肾亏虚,西医诊断为:1.混合型颈椎病,2.颈椎椎间盘突出,3.颈椎椎间孔狭窄,4.脑梗死,5.原发性高血压3级,极高危组,6.低钾血症,7.高血脂症,8.脂肪肝,9.甲状腺炎,10.高血压性心脏病,11.左肾囊肿。
原告住院3天后于同年5月27日出院,出院诊断与入院诊断基本一致。但被告医院仅凭2022年5月25日《超声检查报告单》显示的“甲状腺右叶混合性回声,性质待查(TI-RADS4b级)”.
在诊断意见也仅为“甲状腺炎”的情况下,盲目告诉原告患“甲状腺恶性肿瘤”,并在出院医嘱中建议“尽快行甲状腺切除手术”。2022年5月28日早上,原告根据被告医院的上述建议,再次办理了入住被告医院治疗“甲状腺恶性肿瘤”的手续。
被告医院入院诊断显示“甲状腺恶性肿瘤待查”,被告医院没有通过放射性核素扫描、颈部X线摄片、细胞病理学(细针穿刺活检)等必要检查确诊原告甲状腺结节的性质,也没有为原告进行气管软化试验、喉镜检查等评估原告的气管、喉返神经功能.
在原告根本不具备完全手术指征,没有术前风险评估,没有术中、术后风险替代方案防范措施的情况下,仅凭一次住院时的《超声检查报告单》,就匆忙安排某来的手术医生为原告进行右侧甲状腺全切除术+左侧甲状腺次切除术,造成原告在手术完成拔管时出现呼吸困难危及生命,被迫急行气管切开治疗。
2022年6月5日,被告在拔管指征不明显且未试堵管、未有任何检查的情况下就拔除了原告气切管,导致原告再次出现拔管后呼吸困难症状,并危及生命,转到某某某大学某附属医院抢救,又被迫再次施行气管切开,并插管维持呼吸的抢救治疗。
2022年6月16日,原告未治愈、未签字、未同意、被告也未告知、未征求原告意见的情况下将原告出院。原告经过二次气管切开手术,虽脱离生命危险,但为维持呼吸安装的气切插管始终无法拔除。
虽经某市某甲医院,某医学院某附属医院某某院多次治疗,但至今没有任何医院能够明确原告拔管的时间和诊疗进程。原告被迫长期插管、带管生活,存在容易肺部感染危及生命的巨大风险,也给原告精神造成巨大创伤。
【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赔偿合计318771.46元的90%=286894.31元;2.判令被告后续支付原告行气管支架植入或气管重建手术等支出的治疗费、误工费、营养费、护理费等费用。
【被告某医院辩称】
本案的医疗纠纷审理过程中经过司法鉴定,认可司法鉴定的结果,被告行为给原告造成的损害以鉴定机构的鉴定结果为准,对原告的合理诉求愿意承担责任,但对原告主张的部分赔偿项目及金额存在异议,过错责任比例结合鉴定意见及案件具体事实只应为60%。
【鉴定结果】
1.某医院对张某萍的诊疗过程存在过错,该过错与张某萍的损害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起主要作用;过错参与度建议为60%-90%。某医院尽到了说明义务,取得了患者或家属的明确同意。
2.原告张某萍,女,1974年11月17日生,的伤残等级评定为十级伤残。
3.张某萍因“长期气管插管至拔管困难误工期为24个月,护理期为6个月,营养期为6个月。”
4.张某萍评定为无护理依赖。
5.张某萍后续需视呼吸困难的恢复情况,择期行拔管治疗,必要时需行气管支架植入术、气管重建等手术治疗。
【判决结果】
2024年3月29日判决,被告某医院承担原告主张的各项损失90%的责任,赔偿258438.78元。
【摘编自司法裁判案例】
针刺活检都没做,太不应该了。这两年很多民营医院改名为中医院,要当心了。
判了太轻,这种草皆人命应重判。
甲状腺结节4A类是甲状腺彩超检查时的一种结果,代表甲状腺结节出现恶性病变的风险较高,但不一定是甲状腺癌症。如果甲状腺结节边界比较清楚、形态规则、无明显钙化,并且结节边缘及与颈部气管的距离超过1cm,这种情况一般是不严重的,患者定期去医院进行检查即可。但对于结节较大,并且患者出现声音嘶哑、吞咽困难等症状,则需要及时通过手术进行治疗。
这家中医医院不具备做“甲状腺”手术的能力,拿病人练手!太可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