驾校学员受伤,竟还是坐在副驾

律驰驾道 2024-08-02 14:38:59

在一个追求效率和速度的时代,驾驶技能成为了许多人必备的一项技能。一位女士,满怀憧憬地报名参加了当地一所知名驾驶培训学校的汽车驾驶培训课程。她希望通过这次培训,顺利获得驾照,开启新的出行篇章。然而,事与愿违,培训过程中发生的一次意外,却给她的生活带来了不小的困扰。

意外的车祸

在一次培训返程中,教练车不幸发生了交通事故。坐在副驾驶位置的女士因此受到了伤害,她的面部被飞溅的玻璃划伤,留下了难以抹去的疤痕。尽管经过治疗,但疤痕依旧明显,需要进一步的恢复治疗。突如其来的事故不仅给她的身体带来了伤害,也给她的心理带来了沉重的打击。

诉讼的提起

面对不幸的遭遇,女士决定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己的权益。她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驾驶培训学校赔偿因事故造成的医疗费、误工损失费、财产损失费等一系列费用,并要求学校继续履行培训义务,直至她取得驾驶执照。

法庭的辩论

驾驶培训学校在法庭上辩称,事故是由教练员的过错引起的,学校已为教练车购买了保险,应由保险公司在保险范围内进行赔偿。学校还指出,他们已经履行了合同中的培训义务,学员已完成大部分科目的考试。

保险公司则辩称,愿意承担合理的医疗费和误工费,但对于没有明确证据支持的损失,如财产损失、护理费、营养费等,不予赔偿。同时,保险公司认为鉴定费不在理赔范围内,合同违约金也不属于保险赔偿范围。

法院的判决

经过审理,法院认为驾驶培训学校违反了服务合同的约定,应对学员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法院判决保险公司在保险责任范围内赔偿学员的交通费、误工减少收入、财产损失费、后期治疗费等费用。同时,驾驶培训学校需赔偿学员鉴定费。对于学员提出的其他诉讼请求,法院则不予支持。

律驰驾道观点

本案当中,原告可以分别选择服务合同纠纷或者道路交通事故纠纷为案由对被告提起诉讼。在实际操作中,原告最终选择了以服务合同纠纷为由提起诉讼,但却遗漏了精神损害赔偿的诉求。

学员与驾校之间建立了明确的驾驶培训服务合同关系,驾校作为服务提供者,负有保障学员在培训期间人身安全的法定义务和合同义务。当学员在培训过程中受伤,尤其是因驾校或教练的过失导致时,驾校显然未能履行其合同义务,构成违约。因此,学员有权依据《民法典》及相关法律规定,要求驾校承担违约责任,赔偿因此产生的各项损失。

从服务合同的角度出发,学员可以主张的赔偿范围广泛,包括但不限于医疗费、误工费、财产损失费、后续治疗费以及因合同违约导致的其他损失。

本次事故虽然发生在驾校培训过程中,但本质上也属于道路交通事故范畴。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及相关规定,事故责任的认定需综合考虑各方当事人的过错程度。若事故系因教练员的驾驶操作不当或其他可归责于驾校的过错所致,则驾校应承担相应的道路交通事故责任。

从道路交通事故角度,学员同样可以主张医疗费、误工费、财产损失费等直接损失。此外,若事故造成学员伤残或其他严重后果,学员还有权依据《民法典》中关于侵权责任的规定,要求驾校承担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侵权责任赔偿。

考虑到学员在事故中不仅遭受了身体上的伤害,还因此留下了疤痕,这一事实无疑给其精神带来了极大的痛苦和折磨。然而,原告在起诉时却遗漏了精神损害赔偿的诉求,这无疑是一个遗憾。精神损害赔偿是对受害者精神痛苦的一种法律救济,对于本案中的学员而言,其因事故导致的精神痛苦是显而易见的。若能在诉讼中明确提出精神损害赔偿的诉求,将更有助于全面维护学员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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