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基本案情
2023年11月9日,朱某某以绝经后出血病症在某市某某人民医院办理住院,某市某某人民医院病程记录载明以下内容:“2023年11月10日10:39进行宫腔镜检查+诊刮术。病情变化情况患者今日行宫腔镜检查术,麻醉显效后消毒。
麻醉师发现血压下降,血压由90/42mmHg下降至46/16mmHg,去甲肾上腺素20ug静脉注射,呼吸机提示气道压持续增高,约50cmH20,手控呼吸,查看患者全身皮肤潮红,压之褪色,考虑过敏性休克。
通知全院相关科室急会诊,并通知分管院长及医务科主任,并向患者家属交代病情,口头下病危,立即予以抢救。抢救时间2023年11月10日10:17,抢救结束时间2023年11月10日14:15。
14:15分患者血压142/78mmHg,心率145次/分,氧饱和度99%,有自主呼吸,双侧瞳孔等大等圆,约2.5mm,对光反射灵敏,并间断睁眼,持续血管活性药物泵注状态下,在呼吸机辅助呼吸下转ICU。”
某市某某人民医院ICU病程记录载明:“患者于14:17时由手术室转入我科,入科后心率进行性下降,患者呈昏迷状,无压眶反射,双侧瞳孔等大等圆,直径约5mm,无对光反射,面色口唇及四肢末梢发紫,四肢末梢皮温低。
抢救开始时间2023年11月10日14:20,抢救结束时间2023年11月10日15:20,抢救措施立即给予心肺复苏术,持续胸腔外按压,给予补液扩容、碳酸氢钠静点,反复多次肾上腺素注射液静脉注射强心等抢救措施。心电图呈一直线,于15:20分宣布抢救无效死亡。”
2023年11月10日,某市某某人民医院出具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载明朱某某致死的主要诊断疾病为过敏性休克。
二、患方观点
2023年11月10日,苑某某的母亲朱某某在某市某某人民医院处入院进行取环手术期间,因其医护人员诊断错误,操作不当,造成朱某某抢救无效死亡,某市某某人民医院认定朱某某的直接死亡原因为过敏性休克。
后经司法鉴定,认定朱某某死亡原因并非过敏性休克。某市某某人民医院在手术过程中诊断错误是造成朱某某死亡的主要原因,应当承担80%的责任。
三、被告某市某某人民医院辩称
以鉴定意见书的意见为准,对于苑某某主张的各项费用按照法律规定及庭审查明的事实认定,对于某市某某人民医院的过错责任,在鉴定意见书的参考区间范围内依法裁判。
四、尸检结果
朱某某死亡原因符合主动脉夹层动脉瘤破裂大出血、急性心包腔填塞导致急性心力衰竭而死亡。不支持药物对过敏性休克致死。
五、鉴定意见
某市某某人民医院的诊疗过错与患者朱某某的死亡之间原因力为次要原因,建议参与度以16%--44%为宜。
六、对鉴定异议的答复
1、患者是否为医源性主动脉夹层的异议。患者入院后血压正常,未诉胸痛、腹痛等不适,体检及术前心脏超声检查提示主动脉粥样硬化。主动脉粥样硬化也是主动脉夹层形成的高危因素之一,患者虽然无高血压病史,但其主动脉壁结构异常,存在形成主动脉夹层的病理基础。
患者入院后未行心脏瓣膜置换、冠状动脉介入治疗等心脏大血管有创操作,缺乏医源性主动脉夹层的损伤基础。单纯的胸外按压及非长期高血压病史难以让正常主动脉短时间内形成主动脉夹层。故鉴定人认为患者医源性主动脉夹层的证据不足,其主动脉夹层的形成为自身原因。
2、对于患方认为医方违反告知义务的过错异议。本所在鉴定意见书中已明确医方存在术前沟通不充分的过错。
3、对于医方过错参与度的疑问。原因力为次要原因,建议参与度以16%--44%为宜,若医方从手术室转往ICU期间对患者缺乏心电监护,法院可酌情考虑。
七、法院判决
二〇二四年八月五日判决,某市某某人民医院承担40%的责任,赔偿苑某某各项损失346,072.78元。
【案例素材取材于司法裁判案例】
这他妈不就扯淡吗,血压突然断崖式下降当然要立即抢救啊,哪还有时间去做检查确诊主动脉瘤破裂?就算确诊了,抢救过来的概率也微乎其微,如此天灾医护根本没有办法,怎么能说是误诊导致的?什么?术前检查不充分?我就取个环而已,你给我做心电图、全身CT、冠脉CTA、甚至造影等等不是过度检查嘛?总之医生就是坏,没出问题就是过度医疗,出问题就是漏诊误诊![好生气][好生气][好生气]
运气太差,遇谁,谁踩坑
谁让你没长六只眼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