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为一位百科全书式的学者,孟德斯鸠与伏尔泰、卢梭合称“法兰西启蒙运动三剑侠”。他的著作《论法的精神》,奠定了近代西方政治与法律理论发展的基础,促使欧洲人对东方政治与法律文化的理解。
孟德斯鸠学识广博,思想深邃,擅长社会政治理论尤其是关于分权和法制的学说,对8世纪法国资产阶级革命运动产生过巨大深刻的影响。他关于十恶的论述,切中时弊要害,令人信服并不由得反观自身。
第一恶:没有人性的政治政治给人冷冰冰的感觉,实际上一旦失去人性,那就为成为恶的象征。它最终存在的目的,应该以维护人民的根本利益为前提,从而获得长治久安,确保社会和国家的稳定繁荣发展。如果仅仅把统治者利益放在首位,而不顾民众的利益和受法律保护的权益,那么,结果终究前功尽弃,事与愿违。如果人类社会的政治活动没有人性,甚至连兽性不如,那只会让人类退化到丛林野蛮状态,这是值得警醒的一恶。
第二恶:没有思想的崇拜
对某人某种思想的崇拜或赞誉,首先要确保本身具有智慧,他的思想产出是为了大众服务。假如他本身就是恶的化身,不管是依靠权威逼迫人们的崇拜,那就得唾弃。否则只能助长恶的繁衍,给自己及社会造成无穷无尽的危害。
第三恶:没有人文的科学
人文是指人类社会的各种文化现象,是体现、符合人性特点的文化现象。科学发明创造离不开人文,否则将会祸及人类自身。而科学发明也是为了提升人文思想及价值,更好促进社会文明构架的建成。
第四恶:没有道德的商业
商业虽然是以盈利为主导,但是必须建立在诚信的基础上,确保人们在消费过程中的安全性和稳妥性,便捷高效的商业活动,依然是以人为本,而不是以不择手段的盈利为目的。一旦道德失范,那么带来的就是社会的互害模式,纵使经济呈现出一时的繁荣,也难以避免商业信誉的毁灭,从而得不偿失,连锁效应导致人人自危。
第五恶:没有良知的知识
人类学习知识的目的和经商类似,而且经商也需要知识的支撑。但是,一旦知识为没有良知的人所掌握,那么就如同豺狼增加了双翼,格外可怕。所以,知识本身没有方向,而良知的方向就是知识产生正义或邪恶的方向,因此,一个人的良知和知识到底带来什么有着直接的联系。
第六恶:没有真实的历史人类以往的历史,有很大一部分是被人为篡改过了的,也就是常说的伪史。人类发展需要不断地总结历史经验和教训,如果没有真实的历史,就谈不上总结经验和教训,那么就无法搞清楚自己的长处和短处,也就无法进步;不进则退。当历史不能成为前车之鉴时,历史就失去了存在的意义。任何企图修改篡改历史的人,其目的都是不可告人的。
第七恶:没有独立的精神
精神是一种无形的存在,也是一种无形的价值。而个体的不同,其精神表现形式也各色各样,不可能千篇一律或千人一面,否则就无法形成思想的多面性,唯有精神在碰撞和争议中才能愈加接近真理。
第八恶:没有自由的幸福
自由也是幸福的一种体验方式。在宪法或法律框架之内的自由是人的权益,不可无端剥夺。任何生命都是崇尚自由的个体,我们既没有夺取别人自由的权利,也应该为自己的自由而奋起保护。一只关在笼子里的鸟儿,就是锦衣玉食,也无法替代在外面日子清贫却随意飞翔的快乐。
第九恶:没有劳动的富裕
通过自己的勤奋劳作,过上富裕而有尊严的生活,是我们劳动的理想方式。一旦有人勤奋劳作却食不果腹衣不蔽体,那么,这里一定出了问题,那就是有些人不劳动却获得无可计算的财富,这就是剥削和被剥削的关系形成。如果不劳而获,大多是通过不正当的手段得到的。当然,不排除赠予,而赠予只限于前人生前的自主意愿;而靠掠夺他人劳动成果富裕起来的现象占据主导地位时,人类社会就远离了文明。
第十恶:没有制约的权力
权力欲望人皆有之,权力有无限扩张的自然属性,可以说欲壑难填,所以,必须借助约束机制加以约束,不能任其泛滥成洪水猛兽,伤及社会,继而也让权力者自我毁灭。公权力尤其如此。公权力恣意妄为的社会一定是非常可怕的社会。
孟德斯鸠出生于1689年 1月18日,逝世于1755年 2月10日。终其一生最重要的作品,当属《论法的精神》。他对人性恶的认识无比深刻,要遏制这样的恶,尤其是掌握权力者的恶,不能只靠人的自觉,必须有一套可靠可行的制度。
在《论法的精神》中,孟德斯鸠第一次明确提出了“立法、行政、司法”的现代分权结构,且相互制衡。这一卓越洞见赋予本书在法律和政治思想领域中“里程碑式”的地位。出版后不到一年就印了22版。
本书的重要性再怎么强调都不为过:
◎ 孟德斯鸠把“专制”钉到历史的耻辱柱上
孟德斯鸠把政体分为三种:君主、共和、专制。不同政体不仅有着特定的法律,且有属于使该政体运行的人类情感:君主政体需要荣誉,共和政体需要品德,专制政体则仰赖恐怖。
而诉诸恐怖的专制,违背人性,必定不会长久。同时,专制制度的不可救药性,还在于其所内生的不可根治的腐败。
孟德斯鸠对专制政体的原则、法律性质、奴性教育的剖析,影响深远。从此往后,那些行专制之实的国家,都不得不以民主、共和之名来粉饰其统治。
◎ 孟德斯鸠提出的宪制构想演变为广泛的实践
1755年,孟德斯鸠去世,仅不过二三十年,权力制衡的基本观念和原则就得以实现——1787年的美国宪法。如今,“三权分立”已经成为民主国家普遍化的制度遵循。
1789年,法国革命爆发后的《人权宣言》中,也明确提到,没有分权,就没有宪法。
尽管当今世界对于权力制衡的具体方式和性质有着不同看法,但“权力往往被滥用”、“绝对的权力导致绝对的腐败”、“必须把权力关在笼子里”等观念,已经成为现代文明世界的共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