存折在手,钱被转走?存550万无法取款背后牵出集资诈骗案

红星深度 2019-08-06 22:05:50

钱存银行,存折在手,别人在未拿“储户”存折和身份证的情况下,能否把钱转走?

湖南人刘梦说,他此前不会担心“钱存银行没了”,但自己却真实经历了这样的一场噩梦。

刘梦起诉银行称,他在银行存款550万元,取款时却遭银行拒付。而银行辩称,刘梦与用其钱的张政钦之间是高利贷借贷关系,他到银行存款不过是规避风险的一种手段。

这起存单纠纷背后,有涉诉银行员工张玲违规协助张政钦转款的集资诈骗犯罪。相关判决显示,张政钦和张玲均已获刑。

2013年1月30日,岳阳市中级法院经过6年多的审理,一审判决被告中国农业银行岳阳德胜分理处支付刘梦本金490万元及利息。

↑2013年1月30日,岳阳市中级法院一审判决被告银行支付刘梦本金490万元及利息

德胜分理处和刘梦对上述判决结果均不服,提出上诉。湖南省高院二审进行了改判:德胜分理处对张政钦不能偿还刘梦的本金,在30%的范围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此后,刘梦仍不服。他向最高法申请再审,被驳回;向湖南省检察院申请抗诉,未获支持。

2019年8月6日上午,刘梦的代理律师金忠向最高检递交了《民事抗诉复查申请书》等材料,提请抗诉。

金忠告诉红星新闻记者,刘梦诉岳阳农行的案子不是个案。除刘梦外,还有多位存款人及存款公司将岳阳农行和其德胜分理处起诉。

【男子起诉银行索要550万元存款】

2006年8月,刘梦把中国农业银行岳阳分行(以下简称岳阳农行)、中国农业银行岳阳德胜分理处(以下简称德胜分理处)及第三人张政钦诉至岳阳市中级法院。

据刘梦起诉称,2005年12月,他从别人处得知,中国农业银行岳阳分行德胜分理处开展揽储业务,对大额存款的储户,可以给予较高的银行存款利息。当月14日,他在德胜分理处开立了一个个人银行储蓄帐户。

刘梦描述,德胜分理处给他出具了一本银行储蓄活期存折,存折上注明支取方式为凭折支取。同日,他通过现存和银行转帐的方式,在该存折上分三次存入550万元,德胜分理处在存折上打印了存款金额。但当他到德胜分理处支取该550万元存款时,却遭到银行拒付。

↑刘梦的存款证明

刘梦认为,他与被诉的银行形成了合法储蓄合同关系,但被告无理拒绝兑付,给他造成了较大的经济损失,因此,请求法院判令被告立即支付他银行存款本金550万元及利息,并承担诉讼费。

岳阳市中级法院于2013年1月30日作出的一审判决书显示,为了支持其诉求,刘梦向法院提供了储蓄存款存折、张政钦和银行员工张玲的刑事裁判文书等。

被告岳阳农行答辩称,刘梦提起的存单纠纷案所涉及的相关业务为德胜分理处办理,该分理处属于法律意义上的“其他组织”,其是上级管理机关,不应作为本案当事人。

被告德胜分理处回应,刘梦与张政钦之间是高利贷借贷关系,他到德胜分理处存款不过是规避风险的一种手段。张玲将刘梦的款项转给张政钦使用,并不违背刘梦的真实意思,且刘梦收取了张政钦高息,德胜分理处不承担侵权责任。

德胜分理处认为,该案是集资诈骗的组成部分,出资人与用资人恶意串通企图损害国家利益,其是被侵害的对象。因此,请求法院驳回刘梦的诉讼主张。

【案中案:银行员工参与集资诈骗】

红星新闻记者注意到,诉讼中,原、被告双方均向法院提交了(2009)湘高法刑终字第436号“刑事裁定书”,作为己方证据。

刘梦说,上述的436号“刑事裁定书”拟证明,他的资金被转走,是因为被告与他人勾结串通违规操作的结果,没有被告违规操作,他的存款绝对安全。

而德胜分理处则表示,该“刑事裁定书”拟证明本案不是一般存单纠纷,也不是以存单为表现形式的借贷纠纷,而是一宗集资诈骗案,其中被骗者是包括原告在内的出资人,而非银行。

436号“刑事裁定书”显示,2005年9月,张政钦为偿还银行贷款和向他人的借款,经人介绍认识了中国银行长沙市开发区星沙汽配城支行原副行长易伟(另案处理),称自己的企业马上会申请到贷款,请求易伟为其短期融资几千万元。

易伟答应帮张政钦联系借款,但要求支付每天5‰的高额利息,且资金要先存入银行,他只能向张政钦提供“储户”的身份证复印件和账号、金额等信息,由张政钦自己到银行找熟人将钱取出。

↑第436号“刑事裁定书”部分

刘梦告诉红星新闻记者,他并未向易伟等人提供过身份证复印件。

436号“刑事裁定书”记载,张政钦表示同意,并找到了在办理银行业务中熟识的德胜路分理处营业员张玲。张政钦将上述情况告诉张玲,还将与易伟签订的借款协议拿给她看,央求张玲在无存折的情况下,凭“储户”身份证复印件和账号帮忙将资金转出。

张玲在张政钦的多次请求下,同时也希望张政钦在事成后借200万元给其丈夫,作建筑工程前期启动资金,便同意违规协助张政钦转款。

同时,易伟在长沙通过阎某联系了刘梦等人,并告知他们:存款到指定银行,不设密码,借款以15至20天为一个周期,承诺支付每天4‰的高额利息,如需延期,利息照付。借资期间,出资方保证不到银行查询或取款。

法院认定,张政钦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高额利息相引诱,通过中间人易伟向社会不特定单位和个人非法集资3153万元;张玲利用在银行工作的职务之便违规操作,帮助张政钦将被害人的巨额资金从银行转出供张政钦使用,其行为均构成集资诈骗罪,数额特别巨大。

在共同集资诈骗犯罪中,张政钦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张玲起辅助作用,系从犯。另外,张玲身为国有企业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挪用公款31万元归个人使用,数额巨大不退还,其行为已构成挪用公款罪。

436号“刑事裁定书”显示,2009年11月26日,湖南省高院作出了二审裁定:维持一审法院以集资诈骗罪判处张政钦有期徒刑15年、以集资诈骗罪和挪用公款罪判处张玲有期徒刑8年的判决结果。

【一审经历“一波三折”耗时6年多】

受张政钦等人刑事案件的影响,刘梦诉银行存单纠纷案一审历时6年多。

刘梦的代理律师金忠告诉红星新闻记者,这起民事案件审理经过可谓“一波三折”。2007年5月18日,岳阳市中级法院首次开庭审理此案,次月28日,法院以该案需待张政钦刑事案件结案后才能审理为由中止诉讼。

岳阳市中级法院的民事判决书亦显示,2007年10月30日,该案恢复审理。同年12月3日,法院第二次开庭审理此案。次日,再次中止诉讼。2011年10月10日,该案又恢复审理。同年11月8日,法院第三次开庭审理了此案。

“第二次是以与该案同类案件在湖南省检察院审查或湖南省高级法院复查期间,其审查、复查结果将影响到本案为由中止诉讼。”金忠律师解释说。

2013年1月30日,岳阳市中级法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法院审理查明,原告刘梦将款存入德胜分理处后,德胜分理处给刘梦出具了存单,因张政钦串通原德胜分理处工作人员张玲,致使刘梦的存款违规从银行转出供张政钦使用,后刘梦从张政钦处获得高额利差。故本案并非一般的存单纠纷,而是以存单为表现形式的借贷纠纷。

岳阳市中级法院认定,刘梦要求德胜分理处偿还存款本息的部分诉讼请求于法有据,应予支持。第三人张政钦作为用资人应当与德胜分理处承担连带责任。因本案属于违法借贷,刘梦收取的60万元高额利差应充抵本金。

对于德胜分理处辩称的“原告与张政钦之间是高利贷借贷关系,到德胜分理处存款不过是原告规避风险的一种手段以及本案是集资诈骗的组成部分,出资人与用资人恶意串通企图损害国家利益,德胜分理处是被侵害的对象”的观点,岳阳市中级法院认为,因与人民法院刑事裁判文书确认的事实相悖,且德胜分理处并未提供充分的证据予以证明,该院不予支持。

最终,岳阳市中级法院判令被告德胜分理处支付刘梦本金490万元及利息。

【二审改判银行承担30%补充赔偿责任】

宣判后,德胜分理处和刘梦均不服,向湖南省高院提起上诉。

德胜分理处上诉称:原审认定事实不清,定性错误,出资人的行为系非法金融活动。原审适用法律错误。农行职员虽存在违规操作,但并未违背刘梦的真实意思,不应承担付款责任。

而刘梦上诉称:原审定性准确,但他存款550万元,原审仅支持490万元不当,他收的60万元高息已经被公安机关收缴。

湖南省高院审理认为,该案争议的焦点是案件的定性问题。德胜分理处主张是非法金融活动,所造成的损失应由刘梦自己承担,而刘梦则主张本案定性为一般存单纠纷。

据悉,为正确审理存单纠纷案件,早在1997年12月13日,最高法公布实施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查存单纠纷案件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若干规定》)。

湖南省高院称,《若干规定》第六条(一)项对以存单为表现形式的借贷纠纷的特征作了明确规定,该类案件的典型特征有三项:当事人至少有三方,即出资人、金融机构、用资人;有资金流动、资金从出资人流向用资人,金融机构在其中提供帮助;出资人为追求高额利差与金融机构或用资人约定了利差或已扣除利差。

“本案符合以上三个特征,当事人是刘梦、德胜分理处、张政钦;本案确实有550万元从刘梦流向了德胜分理处,又从德胜分理处流入了张政钦,德胜分理处在其中起了重要作用;刘梦收取了高额利差60万元。”湖南省高院在判决中明确,以存单为表现形式的借贷纠纷系非法金融活动的一种。

红星新闻记者注意到,《若干规定》中对不同情况的存单纠纷案件处理作出不同规定。其中,第六条(二)项第1目规定:出资人将款项或票据(以下统称资金)交付给金融机构,金融机构给出资人出具存单或进帐单、对帐单或与出资人签订存款合同,并将资金自行转给用资人的,金融机构与用资人对偿还出资人本金及利息承担连带责任。

而《若干规定》中第六条(二)项第3目规定:出资人将资金交付给金融机构,金融机构给出资人出具存单或进帐单、对帐单或与出资人签订存款合同,出资人再指定金融机构将资金转给用资人的,首先由用资人返还出资人本金和利息。金融机构因其帮助违法借贷的过错,应当对用资人不能偿还出资人本金部分承担赔偿责任,但不超过不能偿还本金部分的百分之四十。

“本案关键要看是谁指定了用资人。”湖南省高院在二审判决中分析称,如果是德胜分理处指定用资人,那么德胜分理处和张政钦对刘梦的本金及利息应承担连带责任,如果是刘梦指定用资人,那德胜分理处因其帮助违法借贷,应对张政钦不能偿还刘梦的本金承担部分赔偿责任,但不能超过未偿还本金部分的百分之四十。

湖南省高院认为,从该院的刑事判决认定的事实,可以认定系刘梦将资金指定给用资人的。张政钦系实际用资人,应承担550万元本金及利息的偿还责任,刘梦收取的60万元高额利差应冲抵本金,德胜分理处因帮助违法借贷,应当对张政钦不能偿还刘梦本金部分承担30%的赔偿责任。

综上,湖南省高院作出二审判决:撤销原一审判决,改判德胜分理处对张政钦不能偿还刘梦的本金,在30%的范围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储户”向最高法申请再审被驳回】

此后,刘梦仍不服二审判决,向最高法申请再审。

最高法作出的(2014)民申字第371号《民事裁定书》显示,刘梦申请再审称,二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不当。

刘梦给出具体理由:二审判决认定他指定的用资人的证据没有经过法庭质证,而且湖南省高院作出的上述第436号“刑事裁定书”全文,也不能得出这样的结论,原审仅以刑事裁定予以认定,难以服人。

“刑事裁定书根本就没有这样的事实描述,也无法从其他的事实认定和描述中推理出是刘梦指定了用资人,二审判决得出系刘梦指定用资人,认定事实错误。”

刘梦再审申请还提出,谁占有资金,谁应当首先被推定是资金的“指定”者。资金从金融机构转到用资人手中,除非有出资人指定金融机构转款的证据,金融机构应当被认为是资金的处分者,应承担主要责任。

刘梦认为,德胜分理处员工违规操作、违法犯罪,将其款项转给张政钦的行为,足以认定是德胜分理处自行指定了张政钦为用资人。

不过,最高法认为,刘梦通过中介人收取了60万元高额利差,刑事裁定采信的证人证言可以认定,刘梦实际知道用资人并通过中间人将资金指定给用资人。张政钦是事实上的实际用资人,应承担550万元本金及利息的偿还责任,刘梦收取的60万元高额利差应冲抵本金。550万元从刘梦流向德胜分理处,又从德胜分理处流入张政钦,德胜分理处在其中起了重要作用,应承担相应责任。

2014年11月15日,最高法作出的《民事裁定书》中认定,刘梦认为二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不当的申请再审理由不能成立,驳回其再审申请。

↑最高法驳回了刘梦的再审申请

刘梦的代理律师告诉红星新闻记者,2015年8月,刘梦向湖南省检察院申请抗诉,当年9月9日,湖南省检察院决定受理。2017年12月,湖南省检察院作出了《不予支持监督申请决定书》。

↑刘梦向湖南省检察院申请抗诉未获支持

2019年8月6日上午,刘梦的代理律师金忠向最高检递交了《民事抗诉复查申请书》等材料,提请抗诉。

红星新闻记者 高鑫

编辑 杨渝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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