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梧桐兄弟
10月11日,上交所公布了《关于对碧兴物联科技(深圳)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责任人予以通报批评的决定》及《关于对保荐代表人李季秀、李立坤予以监管警示的决定》。华英证券为碧兴物联科创板IPO的保荐机构。
其中,1、碧兴物联科技(深圳)股份有限公司存在以下违规情况:
(1)未及时报告并披露业绩预计与实际财务数据存在较大偏差的情况
2023年5月31日,公司披露其2023年上半年业绩预计情况,预计可实现营业收入为23,000万元至24,000万元,同比上升1.91%至6.34%;预计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以下简称净利润)为3,144.04万元至3,447.33万元,同比上升40.09%至53.60%。7月21日、8月4日,公司分别披露了《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招股意向书》《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招股说明书》,并未修改上述业绩预计数据。股票上市交易后,公司于2023年8月30日披露2023年半年度报告,营业收入16,766.48万元较发行上市申请期间披露预计数减少30.14%至27.10%,净利润2,390.70万元较预计数减少30.65%至23.96%。
经查,公司2023年7月21日披露《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招股意向书》前,2023年半年度财务数据已基本核算完成。公司及时任董事长何愿平、总经理朱缨、董事会秘书潘海瑭、财务总监王进知悉相关财务数据与前期业绩预计存在较大偏差,但未及时向本所报告,也未按要求更新发行上市申请文件。
(2)重大合同披露不及时
2023年10月至11月,公司与上海恒为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为智能)签订了四份合同,公司向恒为智能采购服务器产品,每份合同金额为17,775万元且占上市公司2022年度经审计营业成本的61.5%,但公司未及时披露上述事项,迟至2024年4月30日在2023年年度报告中才披露了相关信息。
2、李季秀、李立坤作为华英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指定的首发上市申请项目保荐代表人,存在以下保荐职责履行不到位的情形:2023年7月21日披露《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招股意向书》前,发行人2023年半年度财务数据已基本核算完成,但保荐人未充分核查上述情况,未及时向本所报告相关财务数据与前期业绩预计存在较大偏差的情况,也未督促发行人按要求更新发行上市申请文件。
值得注意的是,根据碧兴物联披露的《2023年年度报告》,上市当年扣非净利润即下滑80%以上。
此后,依据碧兴物联披露的《2024年半年度报告》,公司上半年业绩直接“变脸”成亏损。
公司上市后业绩节节下滑,恐怕没这么简单。
关于对碧兴物联科技(深圳)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责任人予以通报批评的决定
当事人:
碧兴物联科技(深圳)股份有限公司;
何愿平,碧兴物联科技(深圳)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长;
朱缨,碧兴物联科技(深圳)股份有限公司时任总经理;潘海瑭,碧兴物联科技(深圳)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会秘书;
王进,碧兴物联科技(深圳)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财务总监。
2022年6月9日,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受理了碧兴物联科技(深圳)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申请。2023年8月9日,公司股票于本所科创板上市交易。经查明,在发行上市过程中及股票上市交易后,公司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一、相关主体违规情况
(一)未及时报告并披露业绩预计与实际财务数据存在较大偏差的情况
2023年5月31日,公司披露其2023年上半年业绩预计情况,预计可实现营业收入为23,000万元至24,000万元,同比上升1.91%至6.34%;预计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以下简称净利润)为3,144.04万元至3,447.33万元,同比上升40.09%至53.60%。7月21日、8月4日,公司分别披露了《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招股意向书》《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招股说明书》,并未修改上述业绩预计数据。股票上市交易后,公司于2023年8月30日披露2023年半年度报告,营业收入16,766.48万元较发行上市申请期间披露预计数减少30.14%至27.10%,净利润2,390.70万元较预计数减少30.65%至23.96%。
经查,公司2023年7月21日披露《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招股意向书》前,2023年半年度财务数据已基本核算完成。公司及时任董事长何愿平、总经理朱缨、董事会秘书潘海瑭、财务总监王进知悉相关财务数据与前期业绩预计存在较大偏差,但未及时向本所报告,也未按要求更新发行上市申请文件。
(二)重大合同披露不及时
2023年10月至11月,公司与上海恒为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为智能)签订了四份合同,公司向恒为智能采购服务器产品,每份合同金额为17,775万元且占上市公司2022年度经审计营业成本的61.5%,但公司未及时披露上述事项,迟至2024年4月30日在2023年年度报告中才披露了相关信息。
二、责任认定和处分决定
公司作为信息披露第一责任人,在发行上市审核阶段,知悉财务状况与前期业绩预计存在较大差异的情况下,未及时向本所报告并更新披露。此外,在股票上市交易后,公司未按规定及时披露签订重大合同及进展情况。上述行为违反了《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发行上市审核规则》(以下简称《审核规则》)第十五条、第二十五条、第五十四条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第1.4条、第7.1.15条等有关规定。在责任人方面,何愿平作为时任董事长、朱缨作为时任总经理、潘海瑭作为时任董事会秘书、王进作为时任财务总监,对相关违规行为负有主要责任,违反了《审核规则》第二十六条和《上市规则》第1.4条、第4.2.4条、第4.2.5条、第5.1.1条、第5.1.2条等有关规定。对于本次纪律处分事项,公司及相关责任人回复无异议。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经本所纪律处分委员会审核通过,根据《审核规则》第七十三条、第七十四条,《上市规则》第14.2.3条、第14.2.5条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本所作出如下纪律处分决定:
对碧兴物联科技(深圳)股份有限公司予以通报批评;对时任董事长何愿平、时任总经理朱缨、时任董事会秘书潘海瑭、时任财务总监王进予以通报批评。
对于上述纪律处分,本所将通报中国证监会,并记入证监会诚信档案数据库。
当事人应当引以为戒,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本所业务规则等相关规定,诚实守信,保证发行上市申请文件真实、准确、完整。
上海证券交易所
2024年10月8日
关于对保荐代表人李季秀、李立坤予以监管警示的决定
当事人:
李季秀,碧兴物联科技(深圳)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申请项目保荐代表人;
李立坤,碧兴物联科技(深圳)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申请项目保荐代表人。
2022年6月9日,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受理了碧兴物联科技(深圳)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申请(以下简称首发上市申请)。2023年8月9日,发行人股票于本所科创板上市交易。经查明,李季秀、李立坤作为华英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指定的首发上市申请项目保荐代表人,存在以下保荐职责履行不到位的情形。
一、相关主体违规情况
2023年5月31日,发行人披露其2023年上半年业绩预计情况,预计可实现营业收入为23,000万元至24,000万元,同比上升1.91%至6.34%;预计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以下简称净利润)为3,144.04万元至3,447.33万元,同比上升40.09%至53.60%。7月21日、8月4日,发行人分别披露了《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招股意向书》《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招股说明书》,对上述业绩预计情况均未作调整。股票上市交易后,发行人于2023年8月30日披露2023年半年度报告,营业收入16,766.48万元较发行上市申请期间披露预计数减少30.14%至27.10%,净利润2,390.70万元较预计数减少30.65%至23.96%。
经查,2023年7月21日披露《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招股意向书》前,发行人2023年半年度财务数据已基本核算完成,但保荐人未充分核查上述情况,未及时向本所报告相关财务数据与前期业绩预计存在较大偏差的情况,也未督促发行人按要求更新发行上市申请文件。
二、责任认定和监管措施决定
保荐人未能持续、审慎关注发行人财务状况,在其与前期业绩预计存在较大差异的情况下,未及时向本所报告,也未督促发行人按要求更新发行上市申请文件,履行保荐职责不到位。李季秀、李立坤作为保荐代表人,对此负有直接责任。上述行为违反了《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发行上市审核规则》(以下简称《审核规则》)第十五条、第二十七条、第五十四条等有关规定。
鉴于前述事实和情节,根据《审核规则》第七十二条、第七十四条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本所决定采取以下监管措施:
对李季秀、李立坤予以监管警示。
当事人应当引以为戒,严格遵守法律法规、本所业务规则和保荐业务执业规范,认真履行保荐代表人职责;诚实守信、勤勉尽责,切实保证保荐项目的信息披露质量。
上海证券交易所
2024年10月8日
诈骗罪追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