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大妈这一群体,很多时候已经都是负面形象了:丝毫不顾忌他人生活安宁,甚至不顾忌人员密集场所拥堵与安全,不管不顾地在公共场所开高音喇叭跳广场舞;不管不顾地群体抢占、拥堵交通道路甚至车行道“暴走团”,甚至导致交通事故害人害己;等等。
大妈们之所以在群体活动中会有如此“扰民”之举,其原因不外乎以下几点:
一是大妈们自身规则意识淡薄,对法纪缺乏敬畏,对他人权益缺乏尊重,不认为其在一些特定公共场所开高音喇叭跳广场舞、群体占道“暴走”扰乱公共秩序、侵扰他人生活安宁已经触犯法律;二是大妈们在群体活动中存在“法不责众”心理,群体活动时便将高音喇叭跳广场舞、占道暴走变成理所当然;三是一些部门对大妈们的违法违规行为未依法及时有效制止、处罚,助长其不讲规则的群体行为。
就本次大妈们在机场休息厅开音响跳舞事件,亦是如此。机场保安及机场管理机构虽然没有执法权,其劝阻制止无效后确实自身无权采取强制措施。但是,机场是有公安机关及警察的,大妈们机场休息厅开音响跳舞已经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法律,机场保安及机场管理机构在制止无效后应当及时向机场公安报警,机场公安也应依法及时介入处理。
其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九条,社会生活噪声是指人为活动产生的除工业噪声、建筑施工噪声和交通运输噪声之外的干扰周围生活环境的声音。大妈们开音响跳舞,显然属于产生社会生活噪声。该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在街道、广场、公园等公共场所组织或者开展娱乐、健身等活动,应当遵守公共场所管理者有关活动区域、时段、音量等规定,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噪声污染;不得违反规定使用音响器材产生过大音量。”该法第六十四条第三款,授权公共场所管理者采取设置噪声自动监测和显示设施等措施加强管理。
对于在公共场所组织或者开展娱乐、健身等活动,未遵守公共场所管理者有关活动区域、时段、音量等规定,未采取有效措施造成噪声污染,或者违反规定使用音响器材产生过大音量的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二条规定,“由地方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说服教育,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给予警告,对个人可以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八条则规定,“违反关于社会生活噪声污染防治的法律规定,制造噪声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处警告;警告后不改正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大妈们在机场休息厅开音响跳舞声音较大影响其他旅客休息的行为,显然属于前述法条规定应予处罚的情形。
其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扰乱车站、港口、码头、机场、商场、公园、展览馆或者其他公共场所秩序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大妈们在机场休息厅开音响跳舞声音较大影响其他旅客休息,且拒不听从机场保安等管理人员劝阻的,已经涉嫌扰乱机场公共场所秩序了,公安机关完全可以也应该依法予以治安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