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立法“妇女可查询配偶财产”:大部分网民,为什么都不买账?

黄娜老师 2024-04-14 11:27:43

最近,六一那天即将实施的《福建省妇女权益保障条例》,遭到了大量网民的吐槽。

大家针对的,主要是其中的第45条。

这个条款的内容是——妇女持身份证、户口本和结婚证等证明夫妻关系的有效证件,可以依法向房地产行政管理、车辆管理等单位申请查询配偶的财产状况,有关单位应当受理,并且为其出具相应的书面材料。

网民们瞧见后,纷纷惊呼,这不是就“消失的他”嘛——在各种权益保护的条款里,有她、有它,唯独没有“他”。

而且,很多网民还扒出了之前的《福建省妇女权益保障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相关内容。

这份面向社会征求意见的公示文件直到现在还挂在福建人大的官网上。

我们可以看到,在这份草案中,对应的相关条款,是第四十二条,“财产查询”。

上面写的权利主体为“夫妻一方”。

很明显,草案里,是既包含妻子也包含丈夫的。

然而,到了正式实施的文件中,权利主体则由“夫妻一方”改成了“妇女”。

针对这个变化,支持者分析说,联系上下文,你可以推测出,这部分的条款,是主要针对福建农村妇女的。

福建历来嫁女儿都特别重视嫁妆,尤其是晋江一带,女子结婚都自带丰厚的陪嫁。

而且,某些福建农村地区依旧存在着重男轻女的封建残余,大男子主义盛行,女性地位普遍不高。

那么,男性作为强势的一方,就很容易出现隐瞒、转移财产的行为了。

比如,农村住宅拆迁后拿到的政府补偿款,很多家庭就会按传统一分钱也不给“外姓人”。这导致离婚时妻子很难分到钱,或者女方根本都没机会了解补偿款的具体数额,只能分走非常不公平的一少部分就了事了等等。

另外,还有一些男人在发迹后出轨,随便用一点小钱就打发走原配这类的情况。

因此,支持者们认为,该法规就是在充分了解上述不平等现象后,对这类弱势女性进行的专门保护。

然而,更多的网民还是不买账,纷纷吐槽说,这种做法显然已经违背了“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与“男女平等“的基本国策,恐将加深性别对立情绪。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48条第一款就对男女平等问题明确指出:“中华人民共和国男女在政治的、经济的、文化的、社会的和家庭的生活等各方面享有平等的权利。

换句话说就是,一方面,这对“消失的他”很不公平;另一方面,该条款表面上是在提升女性权力,以刺激结婚意愿和生育率,但实际效果可能恰恰相反。

这就有点类似于今年两会的时候,有个四川大学华西医院甘华田医生,作为政协委员搞出的那个提案——为建设生育友好型社会,降低养育成本,建议延长女性带薪“育产假”达2年,直到孩子上幼儿园。从而提高生育意愿,也有助于婴幼儿的生长发育。

试想,一旦这个提案真落实了,女性求职者,必将是第一波遭殃的人。

延长产假——女性找不到合适的工作——女性没有收入来养活自己——只能找男人结婚当饭票——生孩子——终身围着男人孩子和锅台转。

按照这个逻辑,那不就又回到了农业社会的婚姻家庭状态了吗?

这是要保护妇女,提升女性生育意愿?

好了,咱们再说回福建的这个“妇女可依法查询配偶财产”的法案。

从司法平等的角度来说,它意味着,男女双方离婚时候的举证能力是不平等的。

按规矩,离婚时进行财产查询都要委托律师,由律师申请调查令(律师凭律所介绍信、律师证、授权委托书、立案受理通知书申请)或者由法院依职权调取。需要消耗一定的时间成本和经济成本。

但福建妻子可以带齐证件直接去查丈夫;反过来则行不通。

物理学告诉我们,力的作用是相互的;社会学告诉我们,人是趋利避害的。

显然,身处这种情形下,很容易让男性对婚姻心生恐惧,望而却步。时间一长,有可能也会搞成西方那种“只谈恋爱不结婚”的社会状态了。

像咱们经常看到的,欧美影视剧中的那些男人突然发起求婚的场面——女的一般都会兴奋地尖叫或者感动的掩面落泪。

哪怕对方是个头发花白的大叔。

而之所以出现这么强烈的反应,除了形式上的浪漫富有仪式感外,确实不排除其他方面的东西...

最后,咱们再说说这个法案的可操作性。

《福建省妇女权益保障条例》属于福建省的地方法律法规。换句话说就是,它只在福建省内有执行力。

那么问题来了。如果要查的“那个男人”他的资金和不动产并未全部集中在福建省内,而是分散全国各地,这又该怎么查呢?

比如,丈夫的钱存在了北京银行中关村支行,北京银行给不给查?房子买在深圳,深圳市不动产交易中心让不让查?

再者,如果妻子福建人,丈夫是外省户籍;或者夫妻均为外省户籍但在福建居住,女方还能查吗?又应该怎么查呢?

所以,仅从可操作性上来看,这个条款所涉及的方方面面和要解决的问题,似乎就已经超出了一部地方性法规的能力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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