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6月,暴风公司参加了浙江某市政工程的投标并成功中标,与发包方签订施工合同后,将工程转包给张三,张三后又将工程转包给李四,李四组织人员和机械设备并投入资金进行实际施工,项目于2023年5月竣工验收,暴风公司和发包方进行工程结算。但实际施工人李四并未拿到合同约定的工程款,与张三和暴风公司协商后未果,遂将张三、暴风公司和发包方起诉到人民法院,要求张三和暴风公司支付工程款,并要求发包人在欠付工程款范围内承担责任。
暴风公司抗辩认为,公司只是将资质出借给张三,并没参加工程项目的管理和施工,仅仅收取管理费,不应承担支付工程款的义务。发包人则以李四不是合同相对方为由,认为李四无权向自己主张工程款。
法律规定借用资质或者转包签订的施工合同无效。我们已经知道,在合同无效的情况下,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可以参照施工合同折价补偿实际施工人。
问题在于,李四属于多次转包的施工人,是否有权直接起诉发包人呢?
司法实践和最高院民一庭的观点,倾向于不支持多层转包的施工人起诉发包人。建设工程司法解释认为,实际施工人以发包人为被告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当追加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为本案第三人,在查明发包人欠付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建设工程价款的数额后,判决发包人在欠付建设工程价款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
本案中,李四因不具有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资质和违法转包,施工合同被认定无效。由于属于多层转包和违法分包情况,发包人在提出证据证明不欠付工程款时,李四起诉发包人要求其在欠付承包人工程款的范围内承担给付责任,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其实法院并不支持李四起诉发包人)。此时,李四可积极向前手主张权利,或者要求暴风公司将发包人已支付的工程款中的截留部分转付给李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