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一审办案收费2800元,案件进入执行后当事人投诉,司法局让律师全部退费

烟语法明 2024-09-16 15:21:11

“南召司法行政”发布了一篇“南召县委主要领导对县司法局快速化解矛盾纠纷工作给予充分肯定”的文章,不过不久之后,这篇文章已经被主动删除。

文章虽然被删除,但其中报道的事情及类似事件应该具有的正确事理,还是在网上引发热议。概括其中的事情经过:当地一律师在接受当事人孟女士委托收取了2800元的案件代理费后,按照委托合同约定积极收集证据帮孟女士打赢了官司,案件进入了法院执行程序。

没想到,孟女士向12345投诉,反映律师“代理案件效率不高,没有使其享受到法律服务”,要求律师退还案件代理费。司法局经过调查认为这是一场“缺乏沟通所致”的“误会”,但考虑到孟女士家庭困难,让律师明白到“作为律师不能仅仅追求经济利益,同时更要肩负社会责任,表示愿意免费为孟女士代理,退还孟女士的代理费”的道理,最后形成了律师退费、投诉人满意、发文宣传的结果。有网友评论,这是典型的“谁投诉谁有理”吗?虽然不知道是什么案件,一个案件收费2800元,这都是在很多地方律师收费的最低标准了,扣除了税费、扣除了律所费用,律师到手的有2000元吗?发起投诉之后的一句“经济困难”,就让律师代理完官司之后全部退费了,如此方法推广开来的话,会不会所有的当事人都学会了?以后律师还怎么靠收费代理案件养活自己?按照法律关系的定性,律师跟当事人之间签订司法诉讼委托代理合同之后订立的是法律服务合同关系。律师跟司法行政管理部门之间是行政管理关系,当事人向司法行政机关投诉律师,也是基于此管理关系要求履行监管责任。作为管理部门,司法局要做的是,要界定当事人投诉的有没有道理,有道理的话,就要对律师做出调查结论,按照权限自己做出或是移送有权部门做出处理决定;如果投诉没有道理的话,也应该正面回复投诉人,讲明律师执业合规合法没有问题,驳回投诉。至于投诉人家庭困难,可以联系民政部门或是发起捐助,怎么能让付出了劳动、需要以此为生、代理没有问题的律师,全部退还代理费呢?以上的这些道理应该不难理解吧?要不,也不会发文不久就自动删除了。可是,为何投诉处理时,没有想到和贯彻这些基本道理,而且如此的处理方式,已经不是第一起,已经不是被媒体质疑第一起了。4月10日,“长沙晚报掌上长沙”报道,近日,长沙市委第八提级巡察组收到了宁乡市大成桥镇尹先生的感谢信和锦旗,感谢巡视组帮其要回了大部分的律师费。

报道中反映的情况是,“2019年4月,尹先生因涉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找到宁乡市某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该案,起初与律师商量对策、寻找证据、准备材料都十分顺利,尹先生向律师支付2.8万元代理费却未收到发票,且律师此后消极应付,毫不关心案件进程,甚至在开庭前一晚通知尹先生与之前从未接触过此案的另一名律师签授权委托书。法院后来判决尹先生败诉,因执行问题被列入失信黑名单......”

尹先生不满,先后向多个部门以及律协反映问题,索要律师费,一直未果。今年3月中旬,尹先生拨通了长沙市委第八提级巡察组来宁乡巡察政法单位的举报电话。巡察组认为这是一起对律师监管不到位、对群众诉求解决不力的问题,向宁乡市司法局党组发出了交办函。宁乡市司法局收到后进行“耐心细致”调解,结果是由律所退还律师费2万元。由此,便有了开头的感谢信和锦旗。

尽管已经法治建设几十年了,社会上很多人仍然不明白律师这个职业是干什么的,对律师收费制度的存在存在误解。有人认为,律师就应该保证官司打赢了还要拿回钱;还有人认为律师没有成本,不应该成千上万元的收费;当然还有人深谙有关管理部门的“软肋”,认为闹一闹有关部门就会压着律所、律师把前退了。

以上的这些被公开报道的事例也说明,别说社会上对律师行业存在错误或误解的认识,就是在律师的管理部门,也存在着低级的错误认识和管理方式。例如,“作为律师不能仅仅追求经济利益,同时更要肩负社会责任”,“一起对律师监管不到位、对群众诉求解决不力的问题”等等。什么时候,在监管部门看来,律师代理案件收费,成了不承担社会责任、对群众诉求解决不力的表现了?

作为律师行业的监管部门,应该是在法律专业及律师执业掌握和理解更深入的部门,做到“管一行、懂一行、精一行”,而不是弄些门外汉来管理法律行业,以至于闹出的乌龙还当成先进事迹来公开宣传。

就像看了以上这两则新闻,读者们都在疑问,以后律师收费产生纠纷的,是不是都可以通过投诉的方式解决?律师最后的退费,到底是基于法律服务合同中履行不尽责,还是不得不屈服于巡视组、司法行政管理部门的行政权力施压呢?某些律师遭遇的,只要当事人一去管理部门闹,管理部门就逼着律师退费,以后要成为常态?谁闹谁有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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