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马某与苗女士系同事关系,两人均是某服装厂的员工,但不在同一个部门。这天午休期间,男子马某闲来无聊,通过手机搜索附近的人,无意间搜索到了苗女士,于是便申请添加为好友。
苗女士通过申请后,两人在网上进行了短暂的交谈,发觉很聊得来。于是,两人便相约晚上下班后,在工厂食堂见面,一起吃饭,增进一下了解。
晚上八点左右,两人如约在食堂见了面,吃完饭后,男子马某主动发出邀请,提议到厂区前面的草坪上聊聊天,苗女士只是稍微犹豫了一下,便点头答应了。
随后,男子马某驾驶自己的助力车,搭载着苗女士前往草坪。当两人坐在草坪上聊了一会天后,苗女士见时间已经很晚了,便从草坪上起身,打算回宿舍睡觉。
然而,男子马某见状后,却突然伸出双手,从背后一把抱住了苗女士,意图与苗女士发生关系。苗女士慌乱之下,当即进行了剧烈反抗,并不断哀求男子马某不要做伤害她的事情。
然而,男子马某却置之不理,眼见四周无人,便强行扯下苗女士的下身衣物,将苗女士压在草坪外围的石栏杆上与其发生了关系。
事后,男子马某主动驾驶助力车将苗女士送回了宿舍。当苗女士回到宿舍后,越想越觉得委屈,于是,心情杂乱的苗女士,便给前男友吕某打了个电话,向其诉苦,并寻求建议。
而吕某得知相关情况后,便鼓励苗女士立即报警处理。苗女士心里却犹豫不决,想要报案却又碍于面子左右为难,一时拿不定主意。
事发两天后,苗女士最终还是听从了吕某的建议,在室友的陪同下,前往公安机关报了案。其后,男子马某被警方依法刑事拘留。
当案件侦查终结后,因涉嫌强奸罪,男子马某被检方正式提起公诉。当地法院受理本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了本案。
庭审上,男子马某辩称:案发当晚,他虽然的确与苗女士发生了关系,然而,案发时,苗女士属于自愿,因此,请求法院在查明案件事实的基础上,依法判决其无罪。
不过,公诉机关却认为:案发当晚,男子马某违背妇女意志,以暴力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关系,其行为已构成强奸罪,故提请法院依法予以惩处。
而面对公诉机关的指控,男子马某的辩护律师认为:1、检方指控男子马某涉嫌强奸罪,直接证据只有苗女士本人的陈述,其他的证人证言均是传来证据和间接证据,证明力不强。
2、案发当晚,苗女士主动应约,且案发时并没有大声呼救,另外,事后,苗女士还搭乘男子马某的助力车一起返回宿舍,据此,本案不能排除苗女士属于自愿的合理怀疑。
3、案发两天后,苗女士才选择报警,其报案动机存疑。因为通常情况下,被害人在案发后报案越早,表示其追诉犯罪的意愿越强烈,陈述内容的真实性就越高;相反,如果被害人在案发较长时间后才选择告发,其报案动机便值得怀疑。
4、在男子马某被移送起诉前,苗女士已经与其达成了和解协议,加之苗女士在案发两天后才选择报案。因此,本案中,苗女士其实并没有追究男子马某刑事责任的强烈意愿。
综上所述:检方指控男子马某涉嫌强奸罪,明显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且不能排除其他合理怀疑,因此,请求法院依据疑罪从无的原则,依法判决男子马某无罪。
法院认真听取了控辩各方的意见后,结合已查明的案件事实以及在案证据,经过一番仔细审理后,最终判决男子马某构成强奸罪,并依法判处其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
法院当时的主要裁判理由如下:1、本案中,男子马某辩称案发时苗女士属于自愿,法院经审理认为,两人其实并不具有自愿发生关系的情感基础。
经审理查明,案发前,双方只是刚刚认识,并非好友关系或情侣关系。而且,两人此前在网上的聊天内容,也仅限于一些日常的相互问候,没有任何暗示话语和挑逗语言。因此,男子马某声称案发当晚,两人聊着聊着便发生了关系,显得极不可信。
因为,这种没有任何情感上的铺垫便发生关系的说辞,显得极其生硬、不自然,不符合社会生活常理。此外,案发后,苗女士曾多次发信息质问男子马某,为何在她不情愿的情况下强行侵犯她,而男子马某对此并未予以辩解和反驳,其避而不谈的态度似是已经默认了苗女士的说法。
因此,综上所述,法院经审理认为,男子马某辩称案发当晚苗女士属于自愿,其合理性是较为薄弱的,故而法院不予采信。
2、辩护律师认为苗女士在案发两天后才报案,其报案动机值得怀疑。法院审理认为,并不能因为被害人没有及时报案,就简单认定其“报假案”,而是必须深入分析被害人没有及时报案的原因和理由,是否符合常理和逻辑。
本案中,苗女士解释其之所以没有立即报案,是觉得如果事情传出来会令自己丢脸,因而碍于面子一开始并不想报警。后来,在前男友吕某的鼓励下,经过一番思想斗争后,这才时隔两天下定决心报案。
而对于苗女士的这一说法,其前男友吕某也予以了佐证。吕某证实苗女士在案发当晚打电话告知其被侵犯的事情,吕某鼓励苗女士去报案,而苗女士则表现出情绪低落、不想报案但又害怕再次被侵犯的矛盾情绪。
此外,公安机关经走访调查了解到,苗女士平时性格内向、胆小怯弱,遇事习惯忍让。与苗女士接触较多的三名同事均证实,苗女士人际关系简单,为人老实,不善言谈,很介意别人的看法。
因此,综上所述,法院经审理认为,苗女士没有及时报案,是由于其性格特征决定的,有合理的解释以及事实依据。
3、辩护律师辩称案发当晚,苗女士并没有大声呼救,因而本案无法排除苗女士属于自愿的合理怀疑。法院经审理认为,不同妇女在不同的情景下反抗的形式是不一样的。本案中,苗女士虽然没有大声呼救,可却进行了肢体反抗。
苗女士在警方的讯问笔录中多次供述,案发当晚,她被侵犯时,被男子马某大力压在石栏杆上背对着他,她一开始曾做出了激烈的肢体反抗,但因为力气太小最后没有成功,且导致胸部擦伤出血。
而经查明,苗女士到公安机关报案时,法医人员对苗女士进行了身体检查并拍照固定,后经公安机关物证鉴定部门出具的鉴定书显示,苗女士右侧胸部上方确有一处面积为2.0cm×1.0cm的皮下出血,属于外伤致胸部软组织挫伤形成。
由于苗女士受伤部位和伤害特征均能与询问笔录相吻合。因此,可以认定本案中,男子马某曾使用了暴力手段,强行与苗女士发生关系,而苗女士亦做出了肢体反抗。
另外,案发时,苗女士之所以没有大声呼救,是怕同事们看见其被脱下裤子被强行侵犯的样子,感觉很没面子,这点亦符合苗女士的性格特征。
此外,另经查明,案发后,苗女士之所以搭乘男子马某的助力车回宿舍,是由于案发当晚苗女士正处于生理期,事后由于腹痛难忍、导致行动不便。室友胡女士证实,案发当晚,苗女士回到宿舍后腹部疼痛、面色苍白,曾询问其有没有止痛药。
4、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对一切案件的判处都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没有被告人供述,证据充分确实的,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
本案中,虽然男子马某拒不承认自己构成强奸罪,然而,由于本案的证据之间能够相互印证,已经形成了完整的证据链条,足以证明男子马某违背妇女意志,采用暴力手段强行侵犯苗女士的犯罪事实,因此,法院依法判决男子马某强奸罪名成立。
鉴于在案件侦办期间,男子马某的家属已经积极代为赔偿了苗女士,双方已达成和解,故而男子马某符合从轻处罚的情形。据此,法院结合全案情节,依法判处男子马某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
最后,大家是如何看待本案的呢?对于本案,你们又有哪些不一样的观点呢?欢迎留言讨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