死刑犯去世后,为什么遗体不能归还给家人?看完太心酸了

紫星薇辰说历史 2024-08-09 15:18:34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32条规定,以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立即执行……

随着主审法官法槌一声清脆的敲击,犯罪嫌疑人的生命开启倒计时,死刑也进入了最后的复核程序。

宣布死刑的判决后,死刑犯将被羁押在看守所里,度过他人生中最后的一段时光。

没错,是看守所不是监狱,因为监狱里关押的都是长期服刑人员,不管是判了十年还是二十年,总归人生还是有希望的。

如果把万念俱灰的死刑犯同这些人关在一起,很容易爆发不必要的冲突,所以要给死刑犯单独找个地方。

视案件的复杂程度,经过最高人民法院的核准,短则一两个月,长则一两年后,死刑犯将迎来他人生中最后的一次日出。

执行死刑的前一天晚上,执法人员会来到死刑犯的牢房,委婉地告知他即将上路的消息。

其实只要犯人没有失去心智,也大多都能猜得到自己的末日即将到来,他被获准点一份上路前的“断头饭”,只要不是太过分的要求都可以满足,当然点佛跳墙之类的不能如愿。

除此之外,死刑犯还可以跟家属通话或视频连线,写下遗书,交代后事。

一夜无眠,有悔恨、遗憾,还有如深陷黑夜暴雨中的深海中挣扎的无力和恐惧感席卷而来。

第二天一早,执行人员推开牢房的大门,将如烂泥一般的死刑犯从床铺上拽起来,戴上手铐脚镣,进入最终的执行程序。

死刑执行之前,一般还要给犯人理发剃须,收拾利索,和家属告别,然后带着犯人去殡仪馆拍个遗像。

一切准备就绪,犯人就要被押送上救护车改造的死刑执行车,四肢固定在执行床上,由执行人员操作自动注射机送他上路。

目前我国的死刑执行方式有两种,一是枪决,优点是方便、成本低,缺点是不太人道,且会对执行者的心理造成伤害;

二是注射死刑,也是目前我国普遍采用的执行方式,优点就是能够大大减轻犯人的痛苦,更加文明和人性化,缺点就是成本比较高。

由于最高法对死刑的核准更加严苛,每年执行死刑的人数呈下降趋势,注射死刑的成本虽高,也是在可以接受的范围内。

注射死刑要往死刑犯的静脉注射三管药剂,第一针是麻醉药,可以让犯人立刻失去意识;第二针是肌肉松弛剂,进一步增加麻醉效果,让人失去所有自主和非自主的神经肌肉反应。

这两针其实是全麻手术中的常见药,关键在于第三针的高浓度氯化钾,这一针下去,犯人的心脏将停止跳动,短短数分钟内,脑死亡,生命也就此终结。

想必做过全麻手术的人应该有切身体会,跟医生聊着家常,或者数着数呢,突然就睡着了,再醒过来的时候手术已经结束,人都在苏醒室了。

这时候就感觉通体舒畅,很久没有睡的这么快这么香甜了,甚至有些人想就这么一睡不起得了。

死刑犯的最后一觉就是如此,只是他再也没有机会醒过来了,所以不管生活再苦再难,想想身边所爱的人,没有什么是过不去的坎。

死刑执行时,旁边一定是跟着一辆救护车保驾护航,死刑执行结束,将有专业医生来查看犯人的生命体征,并出具死亡证明。

确认无误后,进入下一步,死刑犯遗体处置。

死刑犯遗体处置方式

死刑执行结束后,死刑犯的遗体主要有2种处置方式:

1、火化。如果不涉及遗体器官捐赠,死刑犯将直接被拉到火葬场进行火化,然后将骨灰装入骨灰盒。

核对无误后,负责死刑执行的人民法院通知死者家属限期去火葬场领取骨灰,由火葬场出具火葬官方证明书。如果限期内家属没有领取,法院会将骨灰交由专门机构进行处理。

2、遗体捐献。如果死刑犯本人自愿死后捐献遗体器官,或犯人家属同意,那么死刑当天会有专门的医生进行尸体的处置和转移运输工作。

有人担心注射死刑会导致遗体器官“毒变”,其实那三针药都不是毒药,经过必要的处理后,不会影响被移植者的身体健康。

1984年,我国颁布了《关于利用死刑犯罪尸体或尸体器官的暂行规定》,从那时起,凡是有《特许证》的医疗单位,就可以合法使用死刑犯的尸体,基本不需要犯人和家属的同意。

时代的局限性,加上为了新中国的医学发展,这些死刑犯的尸体可以说是被“强制征用”的。

随着时代的进步,2015年1月1日起,中国人体器官捐献与移植委员会和中国医院协会人体器官获取组织联盟(OPO联盟)全面叫停上述规定。

从这一天起,死刑犯及其家属可以自主决定是否进行遗体或器官捐献,自愿捐献成为器官移植使用的唯一途径,死刑犯的人权得以最大程度保障。

如果死刑犯自愿捐献遗体,或者犯人没有明确表示反对,家属也可决定代为捐献。死刑执行结束,死刑犯的遗体将会被直接运送到相关医疗机构用于教学和科研工作;

如果选择部分器官捐赠,死刑执行结束后,医生将会现场进行手术提取器官,然后对尸体进行缝合,尽量保持完整形态。

器官提取手术结束后,死者遗体还是要被送到火葬场进行火化,家属可以领取死者骨灰。

这样看来,死刑犯去世后,死刑犯的家属无论如何都不能够接触到死者遗体,更不可能领取。

允许家属领取死刑犯遗体容易引起“大麻烦”

死者为大,既然人都不在了,如果家属提出了要求,人民法院为什么不做个顺水人情呢?

第一,怕有人钻空子,让死者“复活”。虽然死刑执行这一套流程已经非常完善,可以供不法分子操作的空间极小,但也不表示完全不可能。

万一有任何一个环节出现问题,或者是死刑犯的身体异于常人,让家属把遗体领走进行处置,也不是没机会死而复生。

如果这种事情发生,将会使司法系统的严肃性遭受质疑。所以就算有千万分之一的概率,也要将其抹杀在摇篮之中,决不允许有类似乌龙事件出现。

第二,怕家属曝光遗体的模样,引起舆论恐慌。

死亡是全人类共同的恐惧来源,随意散播死亡影像,容易引起舆论恐慌,轻则引起观看者的不适,重则引发人们对死刑的偏见和敌意,不利于我国司法建设和实践。

第三,怕家属售卖遗体器官。

现阶段我国器官移植实行自愿捐献,排队受捐的模式,这套系统对于供需双方来说都是免费的,也是安全的。但是等待器官移植救命的人往往都非常急迫,所以不惜重金在地下黑市寻找供体。

有些死刑犯可能本身就欠下巨额外债,如果把遗体交给家属,有些人就会利用法律的灰色地带牟利,变相养活这条黑色产业链,造成很多潜在的风险。

第四,怕被别有用心者拿遗体做文章。

对于某些涉黑涉毒团伙来说,如果被执行死刑的是他们的首领人物,很有可能以威逼利诱的方式把死者遗体从家属手中抢夺过来,并以其为图腾或榜样,以各种名目招募新人继续从事违法犯罪或组织邪教等活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死刑的解释》第二百二十八条规定:

除了极少数特殊情况,比如当地没有火化条件,或者民族、宗教等原因之外,家属都不可以领取死刑犯遗体。

如果死刑犯是外国人,那么要通知其驻中国大使馆,协商后进行后续处置。

死刑存在的合理性

自打新中国成立后,我国的司法改革从未停下脚步,死刑的判决越来越谨慎,除了极少数罪大恶极之人,真正走上行刑车的人少之又少,有的中院一年到头也判不了一例死刑。

然而我国却从未废止死刑,目的就是要警示天下人,做坏事是有代价的,死刑就是那柄高悬每个人头上的利剑,时时刻刻让人对法律有敬畏之心。

不要等到事情无法挽回才追悔莫及,到生命的最后一刻才心生善念。

我们不要因为任何原因同情死刑犯,即便被判处死刑,他们在生命的最后也能保有起码的尊严,可是那些被他们伤害的人在生命的最后一刻面对的只有无尽的黑暗和恐惧。

死刑犯从判决生效到执行尚且有数月到数年的时间,给他们的家属足够的时间来缓冲和消化亲人离世带来的影响,而那些受害者的家人却必须要在极短的时间内承受突如其来的巨大伤害,用生命余下的时光缝合伤疤,两相对比,到底谁更心酸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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