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是否应当向主要财产所在地或不动产所在地法院申请执行?

茜茜深耕 2024-05-13 21:04:37

裁判要旨

实践中,被执行人可能有多项财产分布在不同的人民法院辖区内,且多项财产在价值或者性质上可能存在较大差异,是否有必要对申请执行人的选择权进行适当限制,申请执行人是否应当向主要财产所在地或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目前的法律、司法解释对此并未有限制性规定。因此,当事人向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时,应当提供该人民法院辖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证明材料,只要情况属实,该人民法院即有管辖权。

案例索引

《深圳某公司、某信某公司等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执行案》【(2023)最高法执复52号】‍

争议焦点

申请执行人是否应当向主要财产所在地或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裁判意见

最高法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21年修正)第二百三十一条第二款规定,法律规定由人民法院执行的其他法律文书,由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者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第二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对公证机关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受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证债权文书执行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一款规定,公证债权文书执行案件,由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者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上述规定赋予了申请执行人在执行管辖上的选择权,申请执行人既可以向被执行人住所地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也可以向被执行财产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实践中,被执行人可能有多项财产分布在不同的人民法院辖区内,且多项财产在价值或者性质上可能存在较大差异,是否有必要对申请执行人的选择权进行适当限制,申请执行人是否应当向主要财产所在地或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目前的法律、司法解释对此并未有限制性规定。因此,当事人向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时,应当提供该人民法院辖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证明材料,只要情况属实,该人民法院即有管辖权。具体到本案中,根据异议查明的事实,各方当事人均认可珠海某公司、潮州某公司有银行存款在北京市朝阳区,故北京高院依法对某信托公司申请执行公证债权文书一案依法有管辖权,北京三中院依据北京高院指定执行裁定立案执行,亦无不当。北京高院异议裁定认定被执行人的主要财产位于广东省,并不构成否定北京法院管辖权的法定事由,并无不当。某控股公司提出应当参照(2017)最高法执复12-1号、17-1号执行裁定及(2018)鲁14执复191号执行裁定的处理意见确定本案的管辖权,因上述案件与本案情况并不完全相同,且上述裁定并未否定原执行法院对执行案件的管辖权,只是从便利不动产的处置和相关案件的协调,以及执行经济、效率等综合因素考量,重新确定了执行案件的管辖。公正与效率是人民法院审判执行工作永恒的主题,北京三中院立案执行后,已对被执行人深圳某公司的不动产进行了网络司法拍卖,且被执行人未在北京市以外,特别是在广东省内,有多起案件需要协调或有多项财产需要集中处理,故目前从综合考量角度看,也不需要变更本案的执行管辖权。

综上所述,北京高院(2023)京执异39号执行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某控股公司的复议理由不能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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