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消防设施基础知识
第一节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1、定义及作用: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是一种设置在建、构筑物中,用以实现火灾早期探测和报警、向各类消防设备发出控制信号,进而实现预定消防功能的一种自动消防设施。
2、组成
一般由火灾探测报警系统、消防联动控制系统、可燃气体探测报警系统和电气火灾监控系统等构成。
第二节 防排烟系统
1、作用:
(1)为安全疏散创造有利条件
(2)为消防扑救创造有利条件
(3)控制火势蔓延
二、防排烟系统设置场所
1、地下或半地下室建筑 2、中庭 3、KTV、大于100平方米的娱乐场所 4、公共建筑面积大于100平方米且经常有人停留的场所,5、建筑内大于20m的疏散走道
三、防排烟系统的组成及工作原理
防排烟系统分为防烟系统和排烟系统。防烟系统是指采用机械加压送风方式或自然通风方式防止建筑发生火灾时烟气进入疏散通道和避难场所的系统。排烟系统是指采用机械排烟方式或自然通风方式,将烟气排至建筑物外,控制建筑物内的有烟区域保持一定能见度的系统。(排烟防火阀达到280℃时关闭,防火阀达到70℃时关闭)
2、机械排烟系统组成及工作原理:
机械排烟系统是由挡烟构件(活动式或固定式挡烟垂壁、挡烟隔墙、挡烟梁)、排烟口、防火排烟阀门、排烟道、排烟风机、排烟出口及防排烟控制器组成。
2、机械加压系统送风防烟系统组成及工作原理:
组成: 机械加压系统送风防烟系统主要由送风口,送风管道、送风机和风机控制柜 、防火阀等组成 防烟部位(楼梯间、前室或合用前室)
原理:机械防烟是在疏散通道等需要防烟的部位送入足够的新鲜空气,使其维持高于建筑其他部位的压力,从而把着火区域所产生的烟气堵截于防烟部位之外。
第三节 消防栓给水系统
1、室外消火栓给水系统
定义和作用:设置在建筑物外墙中心线以外的一系列消防给水工程设施,是建筑消防给水系统的重要组成部分。该系统可以大到负担整个城镇的消防给水任务,小到可能仅负担居住区、工矿企业或单体建筑物室外部分的消防给水任务,其通过室外消火栓(或消防水鹤)为消防车等消防设备提供火场消防用水,或通过进户管为室内消防给水设备提供消防用水。
组成:根据室外消火栓给水系统的类型和水源、水质等情况不同,系统在组成上不尽相同。有的比较复杂,像生活、生产、消防合用的室外给水系统,通常由消防水源、取水设施、水处理设施、给水设备、给水管网和室外消火栓等设施所组成。而独立消防给水系统相对就比较简单,省缺了水处理设施
室外消防给水系统的类型
按水压不同可分为室外低压消防给水系统;室外临时高压给水系统;室外高压给水系统。
按用途不同可分为生产、生活、消防合用给水系统;生产、消防合用给水系统;生活、消防合用给水系统;独立消防给水系统。
2、室内消火栓给水系统
定义和作用:是指一种既可供火灾现场人员使用消火栓箱内的消防水喉或水枪扑救建筑物初期火灾,又可供消防队员扑救建筑物大火的室内灭火系统。
组成:由消防水源、消防给水设备、消防给水管网、室内消火栓设备、控制设备等组件组成
分类:按压力高低分为室内高压消防给水系统和临时高压消防给水系统
按用途分为合用的消防给水系统和独立的消防给水系统
按服务范围分为独立的高压(或临时高压)消防给水系统和区域集中的高压(或临时高压)消防给水系统。
第四节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1、定义和作用:由洒水喷头、报警阀组、水流报警装置(水流指示器或压力开关)等组件以及管道、供水设施组成,并能在发生火灾时喷水的自动灭火系统。该系统平时处于准工作状态,当设置场所发生火灾时,喷头或报警控制装置探测火灾信号后立即自动启动喷水,用于扑救建、构筑物初期火灾。
2、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类型
(1)湿式系统:是指准工作状态时管道内充满了用于启动系统的有压水的闭式系统。适用于环境温度不低于4℃且不高于70℃的建(构)筑物。
(2)干式系统:是指准工作状态时配水管道内充满用于启动系统的有压气体的闭式系统。适用于环境温度低于4℃或高于70℃的场所。
(3)预作用系统:是指准工作状态时配水管道内不充水,由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或闭式喷头作为探测元件,自动开启雨淋阀或预作用报警阀组后,转换为湿式系统的闭式系统。适用于系统处于准工作状态时,严禁管道漏水;严禁系统勿喷;替代干式系统。
(4)自动喷水-泡沫联用系统:是在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基础上,增设了泡沫混合液供给设备,并通过自动控制实现在喷头喷放初期的一段时间内喷射泡沫的一种高效灭火系统。适用于存放较多易燃液体的场所。
(5)雨淋系统:是指由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或传动管控制,自动开启雨淋阀和启动消防水泵后,向开式洒水喷头供水的自动喷水灭火系统。适用于火灾的水平蔓延速度快、闭式喷头的开放不能及时是喷水有效覆盖着火区域;室内净空高度超过闭式系统最大允许净空高度,且必须迅速扑救初期火灾;严重危险级Ⅱ级。
(6)水幕系统:是指由开式洒水喷头或水幕喷头、雨淋阀组或感温雨淋阀,以及水流报警装置(水流指示器或压力开关)等组成,用于挡烟阻火和冷却分隔物的喷水系统。适用在下列部位设置:设置防火卷帘或防火幕等简易防火分隔物的上部;不能用防火墙分隔的开口部位(如舞台口);相邻建筑物之间的防火间距不能满足要求时,建筑物外墙上的门、窗、洞口处;石油化工企业中的防火分区或生产装置设备之间。
第五节 水喷雾与细水雾灭火系统
1、水喷雾灭火系统
定义及作用:利用水雾喷头在较高的水压力作用下,将水流分离成0.2mm—2mm甚至更小的细小水雾滴,喷向保护对象。灭火机理主要通过表面冷却、窒息、稀释、冲击乳化和覆盖等作用。
设置场所:详见86页
2、细水雾灭火系统
定义及作用:是指通过细水雾喷头在适宜的工作压力范围内将水分散成细水雾,在发生火灾时向保护对象或空间喷放进行扑灭、抑制或控制火灾的自动灭火系统。灭火机理主要通过吸收热量(冷却)、降低氧浓度(窒息)、阻隔辐射热三种方式达到控火、灭火的目的。与一般水雾相比较,细水雾的雾滴直径更小,水量也更少,其灭火类似于二氧化碳等气体灭火系统。
设置场所:详见88页表格。
第六节 消防炮灭火系统
1、固定消防炮灭火系统
定义:是指由固定消防炮和相应配置的系统组件组成的固定灭火系统。
设置场所:单层、多层建筑、飞机库、石油天然气工程等。
分类:按喷射介质不同分为:水炮系统、泡沫炮系统和干粉炮系统
按安装形式不同分为:固定式系统和移动炮系统
按控制方式不同分为:远控消防炮系统和手动消防炮系统。
2、智能消防炮灭火系统
定义:是指能够在无人工干预的情况下自动发现火灾并展开灭火作业的消防炮灭火系统
设置场所:凡按照国家有关标准要求应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火灾类别为A类,但由于空间高度较高,采用自动喷水灭火系统难以有效探测、扑灭及控制火灾的大空间场所。
分类:分为寻的式和扫射式两种。
第七节 气体灭火系统
1、定义及作用:是以某些在常温、常压下呈现气态的物质作为灭火介质,通过这些气体在整个防护区内或保护对象周围的局部区域建立起灭火浓度实现灭火。该系统的灭火速度快,灭火效率高,对保护对象无任何污损,不导电,主要用于保护重要且要求洁净的特定场合。
2、设置场所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的有关规定。
3、气体灭火系统的类型
(1)按使用的灭火剂分为卤代烷1211,卤代烷1301,二氧化碳,惰性气体,七氟丙烷,热气溶胶灭火系统。
(2)按灭火方式分为全淹没气体灭火系统和局部应用气体灭火系统。
(3)按一套灭火剂储存装置保护的防护区数量分类可分为组合分配和单元独立灭火系统。
(4)按灭火系统的结构特点可分为管网灭火系统和预制灭火系统。
(5)按加压方式可分为自压式、内储压式和外储压式气体灭火系统。
第八节 泡沫灭火系统
1、定义及作用:是指将泡沫灭火剂与水按一定比例混合,经泡沫产生装置产生灭火泡沫的灭火系统。由于该系统具有安全可靠、经济实用、灭火效率高、无毒害的特点,目前已在石油化工企业、油库、地下工程、汽车库、各类仓库、煤矿、大型飞机库、船舶等场所广泛应用。
2、系统设置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的有关规定
3、组成:泡沫产生装置、泡沫比例混合器、泡沫液储罐、消防泵、消防水源、控制阀门等。
4、泡沫灭火系统的类型
(1)按安装方式分为固定式、半固定式、移动式泡沫灭火系统。
(2)按发泡倍数分为低倍数(发泡倍数小于20)、中倍数(发泡倍数为21~200)、高倍数(201~1000)泡沫灭火系统。
(3)按泡沫喷射形式分为液上喷射、液下喷射、半液下喷射、泡沫喷淋、泡沫炮灭火系统。
第九节 干粉灭火系统
1、定义及作用:指由干粉供应源通过输送管道连接到固定的喷嘴上,通过喷嘴喷放干粉的灭火系统。该系统借助于惰性气体压力的驱动,并由这些气体携带干粉灭火剂形成气粉两相混合流,经管道输送至喷嘴喷出,通过化学抑制和物理灭火共同作用来实施灭火。
2、设置场所:
(1)石油化工企业内烷基铝类催化剂配置区
(2)火车、汽车装卸液化石油气栈台
3、组成:由灭火剂供给源、输送灭火剂管网、干粉喷嘴、火灾探测与控制启动装置组成。
4、干粉灭火系统的类型
(1)按灭火方式分为全淹没式、局部应用式、手持软管式干粉灭火系统。
(2)按设计情况分为设计型和预制型。
(3)按系统保护情况分为组合分配系统和单元独立系统。
(4)按驱动气体储存方式分为储气式、储压式、燃气式干粉灭火系统。
第十节 建筑火灾逃生避难器材
1、作用:建筑火灾逃生避难器材是在发生建筑火灾的情况下,遇险人员逃离火场时所使用的辅助逃生器材。是对建筑物内应急疏散通道的必要补充。
2、分类:
(1)按器材结构分类
绳索类:逃生缓降器、应急逃生器、逃生绳
滑道类:逃生滑道
梯类:固定式逃生梯、悬挂类逃生梯
呼吸器类:过滤式自救呼吸器、化学氧呼吸器
器材
固定式
逃生梯
逃生
滑道
逃生缓
降器
悬挂式
逃生梯
应急逃
生器
逃生绳
过滤式自救呼吸器
化学氧自救呼吸器
适用楼层
(高度)
≤60m
≤60m
≤30m
≤15m
≤15m
≤6m
地上建筑
地上及地下公共建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