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标准到底有没有著作权?

老梁不郁闷 2024-08-24 19:05:03
一家网站因为提供免费下载的国家推荐标准遭到起诉,在两审败诉后被判赔15万,但目前仍有新的诉讼在进行,对对于国家标准有版权这件事很多人不能理解,这可能跟大多数人并不了解法律的基础设定有关系,分享一点我的看法供参考。

大家好,我是关注新闻和法律的老梁。

这个事儿其实有一阵子了,是有一家叫食品伙伴网的,提供了各种国家标准的免费下载,但是在2023年8月,中国质量标准出版传媒有限公司对其起民事诉讼,索赔500万,理由是侵犯了著作权里的网络传播权。那么经过一审二审,两审均判定其侵权成立,不过只判赔了15万,现在有消息说对方正在进行二次诉讼。

那么这个食品伙伴网坚持认为自己不侵权,说“国家标准只有免费公开推广使用才能真正起到规范行业的目的”,这个说法也是得到了一些行业内的人的支持。

我也看见很多网友讨论过,质疑点主要集中在为什么国家标准会有著作权,然后有人还打比方,说法律让人遵守却不公之于众,有的人质疑这样不利于规范监督。

我一开始以为是很多人不知道涉案的是推荐标准,这事儿从法律角度看过于简单了,以至于一开始我觉得这事儿也太简单了没什么可解释的,而且跟绝大多数普通人也没关系。

结果我昨天刷到了差君的视频,我终于明白问题在哪了,原来是很多人不知道法律的一个基础设定,就是国家强制力保障实施,另外这个国家推荐标准的叫法可能有点容易让人误解。

这个“国家强制力保障实施”的设定是一个关键,这本来属于我们法学的ABC,法学院大一学生就应该知道,咱们就记住这一点,之后的问题基本都有答案了,这里分享一点我的观点供参考。

首先,根据著作权法,法律、法规,国家机关的决议、决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质的文件,这些都是不受著作权法保护的。

注意这里说的这些文件,全都是国家强制力保障实施的,你说你不执行这些,那是有国家强制力来惩罚你的。

那么国家强制标准,自然是符合这个规定的,所以虽然著作权法没有明确标准的著作权问题,但通常认为强制标准是排除著作权保护的,专业上管这类叫技术法规。

当然了这也有反对意见,中国政法大学的张南老师在论文里就提出不同意见,认为强制性标准也应该纳入版权保护,她的理由之一是目前世界上两个最有影响力的国际组织ISO和IEC都认为其标准受版权保护,将强制性标准排除在版权保护客体之外不利于 我国开展标准国际谈判。当然这还是个学理观点就不展开了,暂时主流意见认为强制标准应该排除版权保护。

但是国家推荐标准,并没有国家强制力保障实施,根据《标准化法》,是国家鼓励采用推荐性标准,那你不采用国家强制力会来惩罚你么?是不会的,如果有这就是非法的。

大家如果有印象,之前热议的油罐车混装问题,很多媒体就提到了一个《食用植物油散装运输规范》,这里边提到运输散装食用植物油应使用专用车辆,当时我就说过这是一个推荐标准,它是没有强制力的,也就是国家强制力不会对不采用的企业做处罚。

那你既然不属于国家强制力保障实施的,就不属于著作权排除的范围,那自然就是有著作权的了。

然后差评君那个视频里,提出有些标准虽然不是强制标准,但是是一些行业仅有的标准或者门槛。

这个事情可能是存在的,问题是这是不是国家强制力在要求,就是说企业是不是因为不执行就要被执法部门处罚,所以才执行,还是说因为行业自律、行业惯例或者自身生产经营需要才执行的。

那如果是前者,这个事儿没有法律依据,因为本来就是推荐性标准,如果是后者,不好意思这不是国家强制力导致的,那就不属于著作权法排除的范围。

很多人没理解的地方就是,把这种客观上存在的需要,都等同于了是国家强制力保障实施,但如果是企业为了获得消费者信赖,或者为了满足行业自律的要求,才采用的这些推荐标准,这不是国家强制力保障实施,是你自己需要而已。

另外有些网友说不公布就没法监督,这个推荐标准连执法部门都无权监督,你要监督什么呢?你要说是依法监督追究法律责任,不好意思国家强制力不支持,你要说是道德角度监督,不好意思这不是国家强制力保障实施的范围,所以不排除著作权。

那么有些网友认为,只要是国际标准就都应该排除著作权,这是长期习惯思维导致的,因为一开始国家标准绝大多数都是强制标准,推荐标准是很少的,根据南方周末报道,是2015年之后推荐标准才开始多起来了。

同时老百姓维权一般都是要寻求执法部门、司法机关的帮助,那也就是依靠国家强制力来保障,所以接触到的也主要是强制标准,少数推荐标准你如果不是相关企业,你根本就不知道有这个标准,所以很多人习惯性认为国家标准都是强制性的,这也是为什么有些人把国家标准类比法律。

而且我也觉得这个措辞其实有点问题,因为标准在中文语境里就有要遵守的潜在意思在里边,那既然叫“国家标准”,就好像是国家让我们来遵守的,所以很多人会有这个理解,其实它一开始不要叫推荐标准,叫推荐方案,可能就没这么多争议了,但是立法的时候都给定到标准里了。

说起来我觉得有一个东西跟这个情况有点类似,也是国家推荐,也是没有国家强制力保障实施,也是有著作权,也是客观上大众需要,而且大家应该都接触过,就是教科书。

当然教科书也是有一点著作权排除的,但是你说你自行印刷,这个还是会定侵权的,这两者虽然有点区别,但是可以做一个参考。只不过你一开始就知道教科书是有版权的,所以你不会觉得有问题,但是恐怕绝大多数人一开始就以为国家标准一律没有著作权,所以你觉得有问题。

实际上这个问题早就有案例,在1991年,当时有一家中国劳动出版社出版了《劳动安全卫生国家标准材料汇编》,结果因为收录了一些推荐标准,被中国标准出版社起诉到了北京朝阳法院。

这事儿当时朝阳法院请示北京高院,高院本来倾向不属于著作权法保护范围,但是因为争议太大就请示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法院知识产权庭与国家版权局进行了函商后,函复北京高院:强制性标准是具有法规性质的技术性规范,推荐性标准不属于法规性质的技术性规范,属于著作权法保护的范围。

虽然有些人认为这不是司法解释,因为这上边写了个以上意见供参考,但是这基本代表了最高法的意见,从最高法对全国法院业务指导的角度来说,参考价值无出其右者。

说实话,这个1999年就有了最高法意见了,此外国家版权局也有过复函,结果到了2024年有些人说自己是资深从业者还感到震惊,敢情是从业者完全不知道这事儿,这我也觉得挺意外的,只能说普法之路任重道远。

其实类似的案子不胜枚举,有兴趣的网友可以参考一下金盾出版社遇到的类似诉讼,也是两审打下来认定侵权,但是金盾出版社这边的代理意见很不一样,根本就没有纠结所谓推荐标准应不应该有著作权的问题,这金盾出版社什么背景我就不用给大家介绍了吧?大家觉得是金盾出版社量级不够呢?还是他们不懂法呢?

那么现在这个食品伙伴网和一些从业者还在期待山东高院能给一个不一样的认定,这个我不看好,现在除非说最高法出一个新的复函,或者全国人大立法,否则一般就还是会认定为侵权的,只不过这个赔偿数额不一定会认定很高,因为食品伙伴网是免费提供,这个对他们是有利的。

实际上在2016年山东淄博有一个典型案例,是一个叫“标准文献网”的售卖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它卖的是扫描件,是被按照侵犯著作权罪起诉的。

后来认定是非法获利20余万元,因为认罪认罚,最后是判三缓三,处罚金40万元。

这就是目前比较典型的案例,反正大家掂量着办。我觉得如果你确实想要提供下载服务,最好的办法就是跟著作权人那获取授权。

最后再解释一个问题,有的网友问说标准化法里不是规定了“国家推动免费向社会公开推荐性标准文本。”那我现在公开不是个公益行为么?

这还是非常简单,你是国家么?食品伙伴网是国家吗?现在是国家推动,不是你推动。

国家推动是有强制力做保障,然后这里也是“免费向社会公开”,这个在法律上看是著作权人行使著作权,不是著作权人放弃著作权,也不是否定著作权存在。

那么现在国家是有官方的国家标准全文公开系统,当然你可以说你觉得这个不好,但是不好意思你不能因此侵权,即便是这个公开系统发布的内容,也不是说其他网站可以随便传播的,人家首页就是有特别声明的,未经授权禁止复制传播的,这是行使著作权,否则公开了就是放弃著作权,那还声明个什么劲啊。

以上就是我对国家推荐标准著作权的一个分享,个人浅见难免疏漏,也欢迎有不同意见的小伙儿伴在评论区和给我留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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