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杭州,女子请朋友吃饭,点菜时是28道,却被店员上菜56道,结账时消费高达11284元,女子表示有些菜自己没点,店员却说是完全按照菜单来的。事后女子越想越不对劲,和调解员一起找到商家讨说法!
(案例来源:新闻报道,人物均为化名)
苏娟是浙江绍兴人,在一家公司做业务员,身材高挑、长相甜美,为人热情、交际很广,工作开展得风生水起。
苏娟平时除忙于工作,唯一的爱好就是旅游,由于工作繁忙,只有周末可以休息,因此她一般会选择周边游。
事发当天是一个周末,阳光明媚、天气暖和,苏娟再次组团,约上一众好友去杭州旅游,一行共有14人。
众人是上午到的杭州,先是一起去各大著名景点游玩,一直玩到晚上才尽兴,拍照、摄影,心情大好。
时间很快到晚饭点,苏娟作为召集者,决定请大家吃饭,她通过手机软件,找到一家排名靠前的餐馆,不仅有时令蔬菜、当地特产,还有不少海鲜。
众人到店后,发现装修风格不错,服务人员也很热情,由于人数较多,服务员建议分2桌落座,每桌7个人。
大家都就坐后,苏娟作为点菜代表,开始照着菜单点菜,主要是鸡鸭鱼和时令蔬菜,每桌共8道菜。
此时服务员提议,7个人吃8道菜可能不够,建议加点海鲜,苏娟便又点了6道海鲜,每桌共14道菜。
大家玩了一整天,肚子早就饿得咕咕叫,上菜后众人开始大快朵颐,可吃着吃着苏娟感觉有点不对劲,菜的数量明显比自己点的多。
再看隔壁桌,菜也摆得满满当当,苏娟叫来服务员询问情况,服务员称菜都是两桌客人所点,苏娟便没再多问,毕竟在朋友面前,她也不好落下面子。
所有菜上完后,苏娟大吃一惊,一算共有56道,根本就不可能吃完,由于是来旅游,打包也不实际,剩下的好多菜只能白白浪费。
更让苏娟吃惊的还在后头,本来说好的她请客,可一看账单,居然高达11284元,平均一道菜收费200元。
苏娟本来觉得,请朋友一起吃个饭,最多花1000-2000元,还乐得讨个人情,可没想到居然要1万多。
现在菜已经吃完,朋友们都在等她,苏娟有点骑虎难下,她也不好意思开口要大家分摊,只好自掏腰包付账。
事后苏娟越想越不对劲,一顿饭吃掉11284元,已经是自己的一个月工资,不仅菜贵得离谱,而且很多菜自己压根没点,于是她想找餐馆退钱。
可餐馆表示,菜已经全部吃完,店里全是明码标价,不存在消费虚高的情况,至于为何菜单价这么高,餐馆称很多高档海鲜是特意订制,本身就比较贵。
至于为何会有56道菜?店家也给出貌似合理的解释,由于2桌客人是一同到店,根据店里的规矩,会给2桌上同样的菜。
可苏娟的疑惑是,她每桌只点菜14道,就算有朋友加点其他菜,由于很多菜有重复,也不可能达到56道菜。
店家却认为,在给2桌上菜时,苏娟和朋友均没有反对,根据正常人理解,这种情况下上菜,即便菜单上没写,也可认为是客人同意加菜,因此收费完全合法合规。
那么,此事从法律上该如何认定?
1.首先,店家的行为可能被认定为欺诈或重大误解!
如果店家是故意套路消费者,则属于消费欺诈,根据民法典第148条,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
如果店家是与消费者沟通有误则属于重大误解,根据民法典第147条,基于重大误解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行为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
也就是说,无论是消费欺诈还是重大误解,苏娟都有权通过诉讼手段,请求撤销合同,不过由于苏娟在此事中存在过错,菜也确实已经消费掉,因此苏娟需要支付一定费用。
2.若认定为消费欺诈,苏娟有权索要赔偿。
店家上菜时连续供应56道,且是在消费者未置可否的情况下上菜,这种情况涉嫌利用消费者的心理,故意套路对方,已经侵害消费者的知情权和选择权。
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55条,经营者提供商品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价款的3倍,且不得少于500元。
本案中涉及金额巨大,若真认定商家为欺诈,店家需赔偿苏娟33852元(11284×3),不过这种情况的举证责任在苏娟一方,难度比较大。
最终在调解员介入下,店家承认确实存在工作失误,但坚决否认是故意为之,并同意退还苏娟3000元费用,但必须以该店消费券形式返还,此事就此告一段落!
对此你怎么看?你觉得店家是故意套路消费者?还是上菜时没有沟通到位?
返还消费券😂
当时有没点的菜就应该提出意见了,多一两个还能送错,多一倍肯定是准备坑人的,可能还是别人上了没吃二手扔你这试试能混过去不,别想着贪小便宜,对方出来做生意的,真傻早倒闭了
当时肯定是心存了贪念,所以踩坑,但多上了那么多菜还不警醒,这心得有多大。
讨说法?先给钱还是后给钱?
天天到店里闹,让他关门吧!
操
3000元消费券的使用有什么条件吗?每次消费达到1000,使用200元消费券?
麻烦店名写下啊,要不还有人给坑
强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