让补偿款大打折扣的评估报告违法点,该如何破解?

京坤拆迁律师 2024-05-02 10:52:35

评估公司的资格问题

在实践中,有些征收方委托的评估公司资质不够,这样的评估公司出具的评估报告,十有八九都是对被征收人不利的,那咱们被征收人该如何确定评估公司是否有资质呢?

其实很简单,从事房地产价格评估,必须经省、自治区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直辖市房地产主管部门许可。

一般来说评估公司的许可证不会主动出示给咱们被征收人看,咱们被征收人可以结合评估报告中所附的资质文件进行确定,如果上面加盖的公章是住建部门或者房管局,那么该评估机构基本是有评估资质的;否则,该评估机构很可能不具备对被征收房屋价值进行评估的资质。

评估机构选定是否遵循法定程序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中明确规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由被征收人协商选定;协商不成的,通过多数决定、随机选定等方式确定,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也就是说评估公司的选定应当由咱们被征收人自行协商选定,而不是由征收方直接指派。在实践中,经常出现征收方代被征收人指定评估机构的情形,结果就是评估的补偿款高低不被接受,所以这样是不行的。

评估方法不合理

评估方法的选择很大程度影响着最终的评估价格。拆迁补偿评估主要就是要看最终的评估价格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是否相差甚远。被征收房屋的类似房地产有交易的,应当选用市场法评估,被征收房屋或者其他类似房地产有经济收益的,应当选用收益法,被征收房屋是正在建设的,则可以选用假设开发法评估。

但无论选择什么样的评估方法都要保障被征收人生活水准不降低。被征收人或者房屋征收部门对评估结果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评估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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