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据:东方甄选销售统计表、东方甄选提现记录、东方甄选订单明细
近日,吐鲁番市**食品有限公司因在账簿上不列或少列收入存在逃避缴纳税款的行为被稽查并罚款。值得关注的是,证据显示,该公司曾是东方甄选的供货商。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吐税稽稽罚(2024)26号 违法事实显示,(一)增值税
1、你公司2018年至2023年期间,销售的葡萄干等干果收取的销售款3334125.42元未在账簿中如实反映。
其中:2018年收到销售货款439200元,少申报增值税销售额399272.86元;2019年收到销售货款906607.99元,少申报增值税销售额831750.45元;2020年收到销售货款788885.68元,少申报增值税销售额723748.33元;2021年收到销售货款721641.28元,少申报增值税销售额662056.22 元;2023年收到销售货款781854元,少申报增值税销售额717297.56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第191次常务会议通过)第一条、第二条、第五条、第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八条、《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税率的通知》(财税〔2018〕32号)第一条、第六条、《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第一条、第九条之规定,你公司部分销售的葡萄干等干果收取货款未在账簿中如实反映,造成少缴2018年至2024年增值税。
上述违法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
证据1:对公账户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吐鲁番文化路支行(3005291409200031487)、中国银行吐鲁番分行(107093976868)合计银行流水,平台服务费发票、平台服务费开票统计、现金收入发票明细;东方甄选销售统计表、东方甄选提现记录、东方甄选订单明细;蜜之番食品旗舰店(抖音)、东方甄选、源疆食品专营店、蜜之番官方旗舰店店铺协议复印件;以上证据证实你公司已将所购买的葡萄干及干果销售,货款已收取。
证据2:收入明细、税务情况说明;现金记账凭证复印件;库存现金明细账、主营业务收入明细账、主营业务成本明细账、管理费用明细账复印件;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明细账复印件;法定代表人王**询问笔录;以上证据证实你公司在账薄资料中少计销售收入。
2.你公司在2018年至2023年期间将外购的婴幼儿奶粉、直饮机、手机壳等货物,用于集体福利、个人消费,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并申报抵扣,其中:2018年申报抵扣税额241.21元;2019年申报抵扣税额115.47元;2020年申报抵扣税额4345.45 元;2022年申报抵扣税额2964.60元;......
国家税务总局吐鲁番市税务局对该公司处少缴税款424965.02元百分之五十的罚款,即:212482.62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