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某小区发生了一起命案,小区内两名女子当着保安的面发生争执拔刀相向,捅死了另一名女性,而此过程小区保安竟然无动于衷,并未采取任何措施进行劝阻或阻拦。这么血腥的场面,小区保安咋就没动静呢?连个劝架的动作都没有,真是让人大跌眼镜呀!
说起这个,前几天还有个新闻,说的就是一个夜班保安,坐在值班室里头,业主问他为啥不好好上班,他就像没听见似的,后来业主指责他没尽责保护小区,他竟然回了一句,“我才挣几个钱儿,你让我怎么保护小区嘛?”
我看呐,这一切都是物业公司为了省钱、省成本搞出来的破事儿!
物业公司的责任可逃不了!
首先,咱们从法律上来讲,民法典942条明明白白规定了,物业公司得按照合同约定,维护好小区基本的秩序;物业公司还要按照约定,采取合理措施保护业主的人身、财产安全;同时也明确了,如果小区内有违反治安、环保、消防等法律法规的行为,物业公司得赶紧采取措施制止,然后向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并协助处理。
所以说,就算成都郫都区中航城物业公司跟小区业主签的物业服务合同里没提到业主的人身、财产安全,但民法典942条也说了,物业公司得对违反法律的行为进行及时制止。
业主们,看到小区里有人吵架,都会上前劝阻,而不是袖手旁观,可是物业公司这种敷衍和冷漠的态度,最终酿成了悲剧。
“是啊,我们才挣几个钱儿,你让我给你拼命?”
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规定:“物业管理企业应当协助做好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安全防范工作。发生安全事故时,物业管理企业在采取应急措施的同时,应当及时向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报告,协助做好救助工作。”
也就是说,物业服务企业其实只是起到协助安全保障的作用,而不是承担全部的安全保障职责,关键在于他们是否认真、负责地履行了这项法定的、约定的义务。只要他们尽心尽力地履行了这些义务,即使无法阻止损害结果的发生,也不用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也就是说,物业服务企业并不需要对业主的人身、财产安全负有绝对的安全保障义务。
大家可以看看,大部分小区无论是前期物业服务合同,还是物业费收取标准所对应的服务等级,都没有明确要求物业的安保服务必须保证业主的人身安全。
当然啦,现在物业行业在招聘保安的时候,都会优先考虑那些退伍军人,因为他们觉得这样的话,在遇到突发状况的时候,员工们才能有足够的经验和能力来应对。
物业服务其实就是公共区域的服务,而不是保镖,让保安去挡刀子,那肯定是不现实的。但是在伤害发生之前,物业保安必须要有预见性、应急能力,并且及时上报,这只能算是行为义务,而不是结果义务。
但是在涉及到人命关天的大事儿上,物业公司可就没法儿推卸责任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