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院:对商事仲裁裁决不服的,如何救济?是否有期限限制?

周军律师聊案子 2024-09-03 09:10:31

作者:周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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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与诉讼是两种不同的解决纠纷途径。

诉讼实行两审终审制,当事人对一审判决不服的,可以通过上诉启动二审程序。

仲裁实行一裁终局,当事人如果对仲裁裁决不服,不能再次申请仲裁。但仲裁裁决受法院的审查与监督,因而有高效和快捷的特点。

如果当事人不服仲裁裁决的,还能怎么救济,是否有期限限制?

若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通常有两种救济方式:

一、撤销仲裁裁决

仲裁法规定,当事人提出证据证明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

(一)没有仲裁协议的;

(二)裁决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或者仲裁委员会无权仲裁的;

(三)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违反法定程序的;

(四)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

(五)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

(六)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

人民法院经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决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裁定撤销。

人民法院认定该裁决违背社会公共利益的,应当裁定撤销。

二、申请不予执行仲裁裁决

民事诉讼法规定:被申请人提出证据证明仲裁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人民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定不予执行:

(1)当事人在合同中没有订有仲裁条款或者事后没有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的;

(2)裁决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或者仲裁机构无权仲裁的;

(3)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违反法定程序的;

(4)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

(5)对方当事人向仲裁机构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

(6)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

(7)执行该裁决违背社会公共利益的。

三、申请期限

1.申请不予执行的

被申请人申请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的,申请期限为执行通知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有《民事诉讼法》的第244条第(4)(6)项情形且执行程序尚未终结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有关事实或案件之日起十五日内提出书面申请;

案外人申请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的,申请期限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法院对其主张的合法权益所涉标的采取执行措施之日起三十日内,且该执行标的尚未执行终结。

2.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

而根据《仲裁法》第59条“当事人申请撤销裁决的,应当自收到裁决书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的规定,申请撤销仲裁裁决需在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6个月提出。

四、管辖法院

申请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应向执行仲裁裁决的法院提出,即被执行人住所地的中级人民法院或者被执行财产所在地中级人民法院。

而撤销仲裁裁决,应向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

五、处理结果

申请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理由成立的,裁定不予执行;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不予执行申请。

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理由成立的,根据情况,法院认为可以重新仲裁的,通知仲裁庭重新仲裁并中止撤销程序,仲裁庭拒绝重新仲裁的,裁定撤销仲裁裁决;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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