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6月,曙光公司借用暴风公司施工资质,参加浙江某市政工程的投标并成功中标,之后继续以暴风公司名义与发包方签订施工合同并实际施工,项目于2023年1月竣工验收,双方做了结算。但结算后,建设方并没有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曙光公司经过协商未果,将发包方和曙光公司一起起诉到工程所在地法院。
暴风公司抗辩意见为,公司只是将资质借给曙光公司,并没参加工程项目的管理和施工,也仅仅收取了1.5%的管理费,不应承担支付工程款的义务。发包人则以曙光公司不是合同相对方为由,认为曙光公司无权向自己主张工程款。
根据规定,借用资质承包工程项目,相应的施工合同无效。在合同无效的情况下,工程经过竣工验收合格,可以参照施工合同对工程款支付的约定,折价补偿实际施工人。司法实践中,发包人明知实际施工人借用资质的情况,视为双方成立事实上的施工合同,在工程质量合格,通过竣工验收的前提下,发包人应向实际施工人支付工程款。
如果发包人对借用资质并不知情呢?通常认为,实际施工人无权向发包人主张工程款,尽管施工合同无效,但由于发包人已将工程款支付给承包人,和实际施工人之间并未形成任何合同关系,此时实际施工人可向被挂靠人主张工程款,发包人仅在未支付工程款范围内承担责任。
回到我们的问题,在发包人和实际施工人形成事实上的合同关系,被挂靠人还需要承担付款义务吗,实际施工人有权向被挂靠人主张工程款吗?通常的观点认为,承包人和挂靠人之间并不是施工合同关系,而是挂靠合同关系,承包人没有支付工程款的责任,仅仅承担转付款项的责任,即把发包人支付的工程款转付给实际施工人。如果承包人不存在截留工程款的情形,那么对欠付工程款是不承担责任的。
关于实际施工人可以突破合同相对性,法律设计的初衷是为了保障农民工的劳动报酬,且法律规定只有转包和违法分包时,实际施工人可以突破合同相对性的规定。但并没有挂靠人可以向发包人直接主张工程款的条款。各地法院对此也有不同的甚至相反的判决思路。但有一点是统一的,即发包人如果明知实际施工人的挂靠身份,视为双方成立事实上的合同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