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男子车停酒店3年忘取,被索要5.8万停车费,到底该不该付?

雪峰说法 2023-09-23 12:00:44

广东广州,一男子因出差把车停在酒店停车场,结果40天后回来,车子因为没电无法启动,于是男子先行离开,竟然就忘记了这件事,3年后酒店联系男子,要求支付58893元停车费,男子:把车卖了都不值那么多钱!

王小明是一家普通的广告公司员工,每日的工作就是创作出各种各样有创意的广告,这一天,公司突然通知他,让他一个人去北京开会,王小明很是诧异,但很快就同意了。

王小明匆匆忙忙地整理行装,开车赶往机场,只可惜飞机取消了,王小明赶紧在附近找了一家酒店,订了一间最便宜的单人房。

酒店的工作人员看到王小明如此疲惫,热情地告知可以把车停放在酒店的停车场,一天46块钱,王小明也没多想,反正回去之后,都能报销。

第二天一大早,他就坐上了去北京的航班,会谈非常成功,甲方都对王小明提出的方案给予高度认可,王小明原定于三日后返程,不料客户要求他继续参加后续的工作,行程被无限延后。

王小明天天加班,40多天就这么过去,后来,王小明完成了自己的任务,返回广州,他急匆匆的跑到停车场去拿自己的车子,结果钥匙拧了好几次都没有启动发动机,再一看原来是电池已经没电!

王小明焦急的向酒店的工作人员求助,却被告知快到春节了,所有的工作人员都已经回家,王小明没有任何办法,只能自己先回家过年。

3年之后,王小明成为了公司的设计部主任,这一天,王小明忽然接到酒店的电话,说是酒店要重新装修自己的停车场,让他赶紧把当初停放在这里的车子拿走。

王小明挂断了电话,这才想起自己当初留在酒店停车场的车子,他也没有多想,直接放下手中的工作赶往酒店。

到了酒店,酒店经理张啸天将王小明带到了停车场,除了王小明那辆积了一层厚厚灰尘的车外,停车场内所有车都被清理干净。

张啸天说,之前他们还在报纸上发布过寻找司机的消息,但是一直都没有回应,现在停车场的改建工作已经开始,王小明的车子一直霸占着停车场,导致耽误了他们的改建工作。

于是酒店方面向王小明提出索赔,张经理告诉王小明,按照酒店的规矩,如果在2个星期内没有来取车子,就会被认为是自动放弃。

王小明的车子在这里停留了3年,所以他要缴纳3年的停车费,按照目前的停车费,一天是56.41元,一共58893元,且因为王小明的车子耽误了工期,还要赔偿误工费。

听到这个消息,王小明很是生气,觉得这很不符合常理,一开始,是因为工作人员没有帮他的车充电,所以他开不出去,3年的停车收费如此之高,真是个强盗。

此外,按照酒店的规矩,2个星期没来拿车子,不应该联系他取车吗?现在过了3年,才来通知自己取车,完全就是想抢钱。

这是一台很旧的汽车,一般都是用来上班的,现在3年都没有用过,拿出去卖都不划算,王小明勃然大怒,声称不仅不会支付,还要酒店承担汽车的维修费用。

经过几次交涉无果后,酒店将王小明告到法院。

1、酒店要求王小明承担误工赔偿责任的主张难以得到支持。

只有存在侵权才能构成损害赔偿,但王小明的车子本身并不构成侵权行为,尽管王小明的车辆对该停车场的建设产生了一定的影响,但该停车场作为服务方,有责任将该等损害降低到最低限度。

其没有采取主动措施,例如将车辆转移,属于重大疏忽,应当对此负主要责任,向王小明索要巨额误工赔偿,根本就是无稽之谈。

2、王小明应该支付3年的停车费,但应该按照当时的收费标准计算。

根据《民法典》第902条规定,有偿的保管合同,寄存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向保管人支付保管费。

第899条还规定,当事人对保管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管人可以随时请求寄存人领取保管物。

王小明的车子已经在这个停车场里停了3年,停车场为王小明的爱车提供了寄存服务,因此,该店提出的3年停车费是合法的。

停车场的收费公示已提前告知车主收费标准,王小明停车即视为默认该标准,故应按当时公示标准每天46元支付费用,而不是以现在56.41进行计算。

王小明提出的停车场供电请求属于超出服务范围的请求,因停车场未提供此项服务造成的损失,王小明需自行承担责任。

王小明没有主动采取行动,例如通过电话联络等方式请求停车场帮忙取车或者找人拖车,是自己的过失,他应该承担主要责任。

这就好比你租用了一个共享充电宝,结果你去原来的地方归还时,发现没有空位,于是你就不还了,而不是选择去其他地方进行归还,那肯定要继续计费。

但是,对于车主来说,主张酒店没有主动告知自己的汽车停在停车场,是有过失的,这也合情合理,在判决时也应予以考虑,王小明承担一部分费用,或许会更合理一些。

对此,你怎么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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